大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到@@,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的互联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数据@@打架@@,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大数据@@@@共享包括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跨行政区域政府间的信息共享@@、政府与企业间数据@@的合作和共享@@、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等@@。

  政府层面@@,需要设立大数据@@@@协同管理机构@@,促进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但是@@必须要健全大数据@@@@相关制度框架和制度体系@@。另外@@,需要进一步建立基础数据@@库@@,一方面要集中存储@@被共享的数据@@@@,同时@@进行清晰校验和整合@@,提供可以共享的目录@@,以便用户可以接入和收取这些数据@@@@。当然@@,还要规定访问的权限和进行灾备等@@。

  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分布较不均衡@@,其中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占总数的@@70%,西部中部比较少@@。虽然中国政府开放@@了教育@@、医疗@@、文体@@、环境等方面的数据@@@@,但是@@开放@@数据@@的总量偏低@@、结构化程度低@@、数据@@质量不高@@、民众参与反馈不准@@。

  数据@@共享和开放@@现在面临三大挑战@@:第一@@,不愿意共享开放@@@@,政府部门各自为政@@、把数据@@开放@@当成自己的权利@@。第二@@,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具体@@,不清楚哪些数据@@可以跨部门共享和向公众开放@@@@。第三@@,缺乏公共平台@@@@,共享渠道不畅@@。

  大数据@@@@的流通@@与交易@@

  数据@@有提供方和使用@@方@@,很多时候@@,数据@@需要通过中介方进行交易@@。政府开放@@的数据@@是脱敏以后的原始数据@@@@,数据@@挖掘公司将政府数据@@加工后出售给数据@@使用@@方@@、行业户@@。一般来讲@@,数据@@生产者很少直接面向最终用户@@,大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自身数据@@的变现@@。

  大数据@@@@交易的关键是对数据@@质量的要求@@,包括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关于交易数据@@合法性@@、及时性@@、可用性@@、安全性等问题@@,都是现阶段我国数据@@交易所面临的问题@@。

  政府的数据@@不存在提供给中介方交易的问题@@,当然@@,中介方可以收集政府的数据@@进行加工@@。运营商收集的用户数据@@原则上所有权是用户@@,BAT收集的数据@@原则上所有权是用户@@,但是@@运营商和@@BAT拥有对数据@@脱敏及挖掘分析后加工数据@@的所有权@@。有数据@@的公司通过数据@@挖掘向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报告@@,这类公司虽然没有数据@@所有权@@,但是@@有数据@@挖掘能力@@;而那些没有数据@@@@,但是@@有数据@@挖掘能力@@的公司@@,可以受委托完成数据@@挖掘@@。是否允许前者在保护隐私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提供数据@@@@,是否允许后者受委托进行数据@@挖掘后利用数据@@为非委托方服务@@,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没有数据@@也没有挖掘能力的公司@@,可以作为中介平台@@@@,但是@@是否可以允许其截留数据@@呢@@?中介方收集了政府开放@@的数据@@据为己有并且出售是不是合法@@?因此@@,关于在数据@@源的稳定性@@、更新频率和数据@@扩散等方面@@,也需要相关规定给出明确的界限@@。

  精加工的数据@@@@、可视化的数据@@怎么定价@@,怎么衡量数据@@挖掘的工作量@@,一次@@性买断的数据@@和可以重复多次@@出售的数据@@怎么定价@@,数据@@的价值与时效性有什么关系@@,是不是需要有对数据@@评估的第三@@方机构@@,都是现阶段国内数据@@流通@@和交易存在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组织@@没有充分认识到用外部数据@@可以对自身工作和业务起到巨大的提升作用@@,所以@@,一般来讲@@都很少利用外部数据@@@@。很多数据@@拥有者对数据@@蕴含的价值缺乏足够的洞察@@,不放心让自己的数据@@进入流通@@环节@@,担心企业机密泄露@@。所以@@,流通@@也不够@@,交易也不够@@,利用更不够@@。

  大数据@@@@利用和保护@@

  目前@@,欧盟制定了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案@@,中国虽然有宏观上的数据@@保护要求@@,但是@@没有全面的数据@@保护法规@@。

  多元数据@@是跟个人隐私@@、专业@@、公共生活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姓名@@、照片@@、电子邮件地址@@、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兴趣@@、IP地址等@@。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记录@@、组织@@、建构@@、存储@@、修改@@、咨询@@、使用@@、传播和其他应用@@,包括排列组合@@,都可以通过人工处理或自动化处理@@。

  个人具有管理自己数据@@的权益@@,具有自己的数据@@被泄露能够获得及时通知的权利以及被遗忘权@@。对个人数据@@处理@@,要合法公正透明@@,必须有规有法@@。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或历史研究@@,个人数据@@才能长时间存储@@@@,其他目的个人数据@@不能长时间存储@@@@。同时@@,还要保证收集的个人数据@@有技术措施保证@@,不能被非法授权@@、非法处理@@、遗失丢失和损毁@@。

  并不是说个人数据@@不能处理@@,符合规定的可以处理@@,例如本人同意可以作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的数据@@@@。个人数据@@处理是为了保护自己@@,保护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为了公共利益@@,为了追求合法利益的必要@@,允许商业利用@@。商业部门@@、企业处理个人数据@@@@,首先是为了合法利益@@,当然@@不能侵犯提供个人信息数据@@的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儿童@@。现在几乎所有@@APP都收集个人信息@@,如果是为了合法利益的@@,是被允许的@@。有个社会调研@@,关于是否愿意为了将来应用资费上的优惠牺牲隐私@@,全球有@@27%的人表示可以牺牲隐私@@,中国有@@38%的人表示可以牺牲隐私@@,更多@@中国人认为隐私不重要@@,反而优惠更重要@@。

  数据@@的传输存储@@和开发要有要求@@。所有的软件@@,包括移动应用的@@APP,在开发阶段和运行数据@@处理阶段要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数据@@控制也含@@APP,要有充分的技术和措施@@,确保数据@@和移动应用的完整性@@@@,必须应对数据@@处理面临的风险@@。

  我国有一些关于数据@@开发应用的文件@@,工信部出台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都提到@@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境内存储@@@@,需要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但是@@,跟欧盟的法规比@@,我们的规范都很宏观@@,真正违反了会怎么样@@,并没有规定@@。

  数据@@的价值在于融合与挖掘@@,政府数据@@对公众的最大利益在于共享与开放@@@@。数据@@流通@@与交易有利于促进数据@@的融合挖掘@@。数据@@的使用@@必须面对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数据@@的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和保护与安全@@,对数据@@技术提出研究挑战@@,数据@@的共享@@、开放@@、流通@@、交流@@、使用@@和保护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还需要平衡数据@@的保护与数据@@的开发利用@@。

责任编辑@@:li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