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数据@@资源管理考核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具体制度@@;

  (四@@)协调处理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五@@)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六@@)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四@@)协调处理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六@@)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数据@@目录管理@@

  第八条@@ 政府数据@@@@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政府数据@@@@资源按照其敏感程度分为公开数据@@@@、内部数据@@@@、涉密数据@@@@。

  公开数据@@实行无条件共享@@、全部开放@@。

  内部数据@@@@在行政机关间无条件共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放或者脱敏开放@@。

  涉密数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的相关文件规定@@,可根据需求选择在行政机关间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开放@@。

  第十条@@ 政府数据@@@@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和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辖区@@@@、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分别由其牵头建设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

  (一@@)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

  (二@@)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建设的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纳入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集中存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分别形成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全市@@级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公布@@,开放目录@@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公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维护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调整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涉及政府数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获取的政府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开放平台@@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反馈政府数据@@@@使用方@@。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机关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编制该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第三@@章@@ 数据@@采集汇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府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确定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涉及自然人数据@@的@@,应当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的@@,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没有社会信用代码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其营业执照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九条@@ 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采集的政府数据@@@@@@,不同机关提供的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核实@@。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府数据@@@@进行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确认的政府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是政府数据@@@@的存储载体@@,行政机关向该平台@@汇集的政府数据@@@@应当事先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按照相关规范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序@@、方式@@等规定@@,共享开放本机关的政府数据@@@@@@。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明确专人负责政府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建立@@“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政府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已迁移至@@“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的@@,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数据@@@@在该平台@@进行备份@@、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考核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考核@@,将考估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资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