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和实现政府数据@@@@公平有序地共享@@开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数据@@@@创新应用@@,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有关重大问题@@,监督@@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沟通协商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四@@)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监督@@管理相关配套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四@@)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电子政务外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作为政府数据@@@@传输@@、存储@@、共享@@、开放的载体@@。

  电子政务外网是承载@@“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和行政机关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

  “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当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是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的云计算平台@@@@。

  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支撑行政机关进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

  开放平台@@是发布全市@@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的公共基础平台@@@@。

  鼓励@@区@@@@(市@@、县@@)人民政府@@以投资等方式参与建设@@“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

  第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建设本辖区@@的电子政务外网@@,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管理维护@@。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新建或者改造@@信息系统应当部署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已建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迁移@@。

  行政机关未按照前款规定将本机关信息系统部署或者迁移至@@“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相应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外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信息技术服务力量的机构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前款规定平台@@进行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使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并提供不低于@@30日的测试试用期@@,经测试通过后@@,向申请机关正式开通应用系统@@。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使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当按需申请@@。需要调整其资源配置的@@,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配置变更的审核@@、确认工作@@。

  使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所需费用@@,由申请机关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将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作为本机关共享@@和开放政府数据@@@@的唯一@@通道@@,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共享@@和开放政府数据@@@@@@。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共享@@的政府数据@@@@@@,并有权利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提出政府数据@@@@共享@@@@需求@@。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共享@@政府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在本市@@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统筹共享@@和无偿使用@@@@,并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系统数据@@查询@@权限@@、账号密码@@。

  共享@@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提供机关和使用@@机关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数据@@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应当主动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涉及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库的基础信息项@@,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无条件共享@@@@。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可以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或者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涉及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库的政府数据@@@@@@,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有条件共享@@@@@@。

  不予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可以不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的相关文件依据@@@@。

  行政机关对本地区@@@@、本机关政府数据@@@@的属性和定级难以确定的@@,可提交本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共享@@平台@@@@检索数据@@目录@@,查找@@、获取本机关履行职能所需数据@@@@。

  第二@@十条@@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的相关文件依据@@@@,并报同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数据@@@@需求机关需要申请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的@@,应当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梳理所需数据@@名称及其使用@@范围@@,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共享@@申请@@。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共享@@@@申请@@,核实数据@@使用@@需求及其范围等要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数据@@需求机关反馈意见@@。同意共享@@的@@,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所需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向数据@@需求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数据@@需求机关对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提出共享@@申请时@@,其需求明确@@、内容具体@@、用途清晰@@,并能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数据@@提供机关原则@@上不得拒绝@@@@。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数据@@需求机关确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的@@,可提请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协调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因为升级@@、改造@@、更换@@、下线等情形暂时不能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其他方式向数据@@需求机关提供政府数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应当按照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并加强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获取的政府数据@@@@有疑义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核实完毕@@,并进行相应处理@@。校核期间@@,其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当事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依法不予开放等三@@类进行管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但经权利人同意开放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开放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可以开放或者经申请向特定对象开放@@。

  依法不予开放和需要特定对象申请开放的政府数据@@@@@@,其数据@@目录和限制开放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政府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本机关政府数据@@@@开放@@目录@@,采用直报@@、数据@@接口等形式@@,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无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直接获取@@。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开放@@的政府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申请开放所需数据@@@@,并填写数据@@名称@@、数据@@需求类型@@、数据@@描述@@、所属领域@@、数据@@格式@@、数据@@用途及其他相关信息@@。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核实数据@@使用@@需求和前款规定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解读@@,推进政府数据@@@@深度挖掘和增值利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数据@@@@开发的衍生产品或者应用面向社会公益性开放@@。

  第三@@十一@@条@@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对具备良好市@@场应用前景@@、较大经济社会价值的政府开放数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电子政务外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和防御@@,保障平台@@和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数据@@分级分类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本机关政府数据@@@@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处理安全隐患@@。不能处理的@@,及时通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并配合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机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专人对本机关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维护@@、更新@@,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地区@@@@、本机关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机关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提供的政府数据@@@@建立应用日志记录@@,确保数据@@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政府数据@@@@使用@@的应用需求状况和建议@@,逐步扩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与深度@@,推动政府数据@@@@的自由流动和按需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安全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使用@@等专题@@培训@@,提高共享@@开放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市@@、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管理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考核@@,将考估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