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综合参考我国诉讼法和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