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数字福@@州@@”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获取和产生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为承担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依规登记@@政务数据@@@@目录@@、采集@@处理@@、更新维护政务数据@@@@@@,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并配合市@@数字办@@@@做好开发开放工作@@。

  第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可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数字办@@@@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登记@@@@、采集@@、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数字办@@@@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开放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资金安排或者验收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条@@ 政务数据@@@@的采集@@管理@@、登记@@汇聚@@@@,按照@@《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本市@@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十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向市@@数字办@@@@提出申请@@,市@@数字办@@@@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十一@@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第十二@@条@@ 市@@数字办@@@@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标@@准@@,实行主动推送@@,推广精细服务并开展评价@@。

  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责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向市@@数字办@@@@反馈@@。市@@数字办@@@@应会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及时核实@@,数据@@确有错误的@@,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市@@数字办@@@@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后开放@@。

  第十五@@条@@  市@@数字办@@@@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建设@@并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福州@@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福建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子平台@@@@,应当通过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的连通性和安全性等测试@@。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市@@数字办@@@@申请@@。

  第十七@@条@@ 市@@数字办@@@@会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授权开放类政务数据@@@@的开放条件@@。

  市@@数字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列入开放目录未列入@@,或者应当开放未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开放需求申请@@。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列入目录或者开放@@,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数字办@@@@提出复核申请@@,市@@数字办@@@@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市@@数字办@@@@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第二@@十条@@ 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市@@数字办@@@@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二@@十一@@条@@ 市@@数字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本市@@财政金库@@。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共享@@数据@@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需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测评@@,确保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政务数据@@@@的其他安全保障工作按照@@@@《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数字办@@@@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提交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工作@@,并每年@@向市@@数字办@@@@报送本单位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数字办@@@@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三@@)重复采集@@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汇聚@@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六@@)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