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四条@@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督办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搭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制订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大数据@@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经授权@@或受委托可以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登记@@、共享@@、开放@@、利用@@等技术支撑@@,以及相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运维等工作@@。
 
  第六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统筹存储@@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基础设施平台@@@@,为政务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等服务@@。政务部门应当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存储@@@@、编目@@、共享@@、开放@@等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编目@@@@、登记@@、审核@@、发布@@、更新@@、修改相关服务@@。数据@@共享@@@@系统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联通@@@@,为政务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抽取@@、授权@@、接口管理相关服务@@。数据@@开放@@@@系统为政务部门提供面向社会开放@@数据@@的互联网通@@道和@@后台授权@@认证@@、互动@@、更新@@维护@@相关服务@@。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和@@数据@@共享@@@@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数据@@开放@@@@系统依托互联网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已建@@、在建的政务应用@@系统及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加快迁入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必须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建设@@,不得再规划建设以服务政务数据@@存储@@@@和@@政务应用@@为目的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不得再规划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九条@@ 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层级之间实现无@@缝对接@@。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监督指导和@@汇总@@。
 
  第十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制定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和@@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及时编制@@、发布@@和@@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数据@@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范围@@、格式和@@采集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应当由相关各方共同协商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需要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不得侵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清单@@,明确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首次应当全量编制并及时更新@@@@。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规范对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登记@@、编目@@、更新@@等操作@@。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务数据@@开展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
 
第四章@@ 数据@@存储@@@@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统一存储@@到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加强数据@@存储@@@@前的保密审查@@,坚持涉密数据@@不上云@@,并按照@@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数据@@存储@@@@的相关规范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备份的基础条件和@@技术支撑@@。政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上的异地灾备@@、保护@@、恢复等管理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认定为仅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所需部门的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并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
 
  政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属性和@@定级难以确定的@@,可提交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必须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应当在政务部门间予以共享@@@@。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可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查找@@、获取和@@使用@@所需的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可根据@@依法履职需求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向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提出需求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和@@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合理的条件共享@@要求@@@@。
 
  对审核@@通@@过的共享@@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定向授权@@的方式@@无@@偿提供给数据@@使用@@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上及时发布@@@@,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动态更新@@机制@@,明确数据@@更新@@周期@@、方式@@,确保数据@@及时更新@@@@。政务部门需停止提供已发布@@的共享@@数据@@时@@,应当提供正当理由说明并提前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凡不符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六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三类进行管理@@。
 
  依法不予开放@@和@@需要特定相对人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数据@@目录@@和@@限制开放@@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经过脱敏清洗后可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面向社会无@@条件或依申请开放@@@@。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工作职责@@,编制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定数据@@开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有关规定@@,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
 
  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的政务数据@@开放@@@@渠道获取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对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上开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需求申请通@@道@@,及时响应合理的数据@@开放@@@@需求申请@@。
 
  第三十一条@@ 依法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务数据@@@@,其服务提供的费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对具备良好市场应用@@前景@@、较大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政府开放@@数据@@@@,政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引入合法机构开展政务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
 
  鼓励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的申请者对其合法利用@@数据@@开发的衍生产品或应用@@面向社会公益开放@@@@。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开放@@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开放@@数据@@及时有效@@。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涉及本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制度@@,统筹构建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物理层@@、网络层@@、平台@@层@@、主机层@@、应用@@层@@、数据@@层的整体安全防护体系和@@认证体系@@,配合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保密部门对数据@@资源进行国家安全事项@@、保密事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应当按照@@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发文@@〔2014〕14号@@)要求@@,通@@过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安全审查@@,平台@@建设和@@管理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并建立健全云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按照@@“谁管理@@、谁定级@@”原则@@,依据贵州@@省政务数据@@分类定级标@@准确@@定数据@@的安全等级属性@@,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政务部门使用@@共享@@数据@@实行@@“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本地区@@、本部门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应当逐步建立政务数据@@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和@@发布@@机制@@,每年组织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检查工作@@,对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的运维管理和@@各政务部门数据@@资源的数量@@、质量@@、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安全管理@@、规范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报告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 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接到投诉后@@,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违规行为属实的@@,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给出处理结果@@,督促被投诉部门加快整改@@,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投诉的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企业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