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共享@@平台@@@@建设@@。共享@@平台@@@@是管理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地区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中央有关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部@@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国家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