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生产流通使用@@@@,现将@@《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24年@@3月@@27日@@

  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生产流通使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通过将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进行登记@@,从而赋予数据@@处理者的权益@@。

  第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数据@@发展规律@@,把握数据@@要素基本属性@@,按照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四@@条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内容@@

  第五@@条申请人应通过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对象@@名称@@。名称格式@@为@@“数据@@集合名称@@”;

  (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三@@)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企业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

  (五@@)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规模@@、记录条数等@@;

  (六@@)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者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七@@)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八@@)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公证存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文号等@@;

  (九@@)样例数据@@@@;

  (十@@)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登记主体@@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第七@@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网上办理@@。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登记机构设立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出申请@@。登记机构通过登记平台@@送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文件@@。

  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登记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文件的时间为准@@,登记机构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登记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到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主体@@规定的@@;

  (三@@)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的@@;

  (四@@)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六@@)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登记机构接到异议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成立的补充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

  第十@@二@@条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依法予以核准@@,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发放@@,并在登记平台@@上公告@@。

  第十@@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样式@@、标@@准由登记机构统一@@制定@@。

  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持有@@相应数据@@的初步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

  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交易@@、许可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

  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及以协议获取的企业@@、个人数据@@@@,其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以相关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

  第十@@四@@条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权利人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质押@@、许可使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者备案@@。

  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者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

  (二@@)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益的@@;

  (三@@)权益主体@@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登记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并公告@@。

  第十@@八@@条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

  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登记主体@@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主体@@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如无@@新权利主体@@@@,则由登@@

  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登记平台@@可以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2.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放弃登记@@、撤销登记的@@,登记平台@@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规范登记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强化部门协同@@。

  拓宽运用场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知识产权@@、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

  强化权益保护@@。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深化安全治理@@。网信@@、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区块链等数据@@存证平台@@@@、公证机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营造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网络信息办公室@@、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