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长春全面振兴新突破的总体部署@@,大力发展数字产业@@,培育新业态@@,激发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积极引培数字产业经营主体@@@@。对新引进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国家部委认定榜单的数字产业龙头企业@@,落位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两年@@内连续提档的@@,补齐差额@@。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国家部委认定榜单的数字产业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榜单且排名@@提档的@@,补齐差额@@。引进的国内独角兽企业@@、市@@域企业进入独角兽企业行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鼓励开展数字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引进企业开展生产基地@@、研发基地@@、数据@@中@@心@@、算力中@@心建设@@,以及投入数据@@中@@心@@@@、算力中@@心核心设备的@@、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按照建设期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三@@、鼓励开展数字产业园区@@建设运营@@。引进企业开展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及运营并负责园区@@招商的@@,入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外地分支机构并表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经过认定后@@,给予园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提档晋级的@@,补齐差额@@。

  四@@、大力拓展数据@@要素应用@@能力@@。数字产业企业@@在开展数据@@标@@注@@、数据@@分析处理@@、数据@@采集@@、模型训练等数据@@开发加工产业基地建设@@、运营的@@,享受数字经济园区@@同等政策@@;数字产业企业@@将自身引进服务外包业务交由基地内企业完成的@@,按照引进成交业务额的@@5%对业务引进企业予以奖励@@;引进业务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数据@@进场交易@@,未在长春数据@@交易中@@心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数据@@交易合同在长春数据@@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对采购方按合同内数据@@交易总金额的@@3%进行补贴@@,经长春数据@@交易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数据@@交易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按合同内数据@@交易部分总金额的@@3%进行补贴@@。

  五@@、全面推行@@@@“数智券@@”应用@@。推行@@“数智券@@”制度@@,包括算力应用@@券@@、数据@@资源券@@、人工智能券等@@,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领一@@定额度@@“数智券@@”,用于支付使用长春数字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算力@@、数据@@资源和人工智能基础能力等服务和产品的费用@@。每年@@发放固定额度的@@“数智券@@”,先用先得@@、发完即止@@。

  六@@、大力培育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开展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在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应用@@@@,面向公众建立创新@@、创业@@、服务的应用@@场景@@,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优秀应用@@场景@@,按照不超过项目数字化部分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建设主体@@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与全市@@现有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等政策并行@@,与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现行其他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所指@@“数字产业企业@@”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01—04大类中@@所包含产业领域内的企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促进企业引培@@、固定资产投资类数字产业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分别承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