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广旅体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2月@@19日@@

  (联系人@@:秦小姐@@、李小姐@@,联系电话@@:020-81635016、020-81406561)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推进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支持@@】

  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都在荔湾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诚实可信且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相应产业园区@@、专业楼宇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本办法重点支持服装服饰@@、黄金珠宝@@、美妆@@、钟表等时尚文化企业@@,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和网络文化@@、文化软件@@、电竞游戏@@、数字出版@@、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文化创意@@类企业@@,文旅景区@@、住宿业@@、旅行社@@、旅游@@服务等旅游@@企业和场馆运营@@、赛事举办@@、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大众健身@@、体育服务等体育企业@@。

  第四@@条@@【产业聚集发展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数字创意@@、体育等产业园区@@,鼓励@@社会物业运营机构打造专业楼宇@@,通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和配套服务等方式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

  对自上一@@年@@度起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数字创意@@、体育等产业园区@@或专业楼宇@@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高于@@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1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对自上一@@年@@度起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出口重点单位等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复评@@(复审@@、复查@@)成功后再给予@@10万元@@支持@@。

  对区级以上@@@@(含本级@@)文化创意@@、数字创意@@、体育等产业园区@@或专业楼宇@@,上一@@年@@度新成立或新引进的@@规上文化创意@@@@、数字创意@@、旅游@@、体育等企业上一@@年@@度综合效益符合条件的@@@@,依据新落户企业的@@综合效益@@,分档给予园区或专业楼宇运营机构一@@般不高于@@@@50万元@@支持@@。

  对入驻区级以上@@文化创意@@@@、数字创意@@、体育等国有产业园区@@、国有专业楼宇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内发挥重要作用的@@@@,分档给予不高于@@实缴租金的@@@@20%,每年@@一@@般不高于@@@@20万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申请租用本区政府产业用房@@,为市@@@@、区政府重点项目或符合特定业态的@@优质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经审定后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第五@@条@@【文化金融支持@@】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依据荔湾区关于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相关办法执行@@。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对企业在广州任一@@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上年@@度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一@@般不高于@@10万元@@支持@@;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的@@@@10%,一@@般不高于@@50万元@@支持@@。

  支持企业规范利用股权投资基金或资金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上一@@年@@度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缴资金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资金给予不高于@@@@2%且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支持基金管理企业及文化产业专项基金落户@@,对上一@@年@@度新落户的@@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按照@@一@@年@@内实缴资金总额给予不高于@@@@2%且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第六@@条@@【数字化转型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虚拟数字人@@、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3D引擎等数字技术创新@@,加速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云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项目@@,经备案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按投资完成额的@@@@5%给予一@@般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支持视听@@、后期制作企业投资建设数据@@中心@@、渲染超算中心@@、数字制作基地@@、特效研发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经备案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按投资完成额的@@@@5%给予一@@般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支持企业运用数字全息@@、VR等技术发展全景旅游@@@@、沉浸式旅游@@等虚拟现实@@交互旅游@@场景@@,提供非接触式旅游@@服务@@,完善景区数字服务管理系统@@,支持云旅游@@@@、直播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对经备案的@@@@,利用非财政资金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可以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20%,择优给予一@@般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数字化发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重要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作品@@、出版作品@@、网络文学@@、音乐@@等原创作品的@@企业@@@@,经认定@@可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对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音乐@@、音频等原创产品的@@年@@度网络播放量达@@5亿次以上@@@@,或注册用户@@500万以上@@@@,经认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

  对作为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达到@@3000万以上@@@@的@@@@,经认定@@可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可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支持@@】

  支持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工艺品设计及广告创意设计@@@@、时尚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发挥具有影响力的@@设计大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对评定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师在本区落户的@@企业@@正常对外开放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般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驻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创意设计@@奖项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对拥有知识产权和原创产品品牌@@,从创意性@@、技术水平@@、表达能力@@、经济带动力@@、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创产品给予资金支持@@@@,经认定@@可择优给予最高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艺术品拍卖发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建设及处于营业状态@@,经认定@@的@@艺术品实体拍卖场所@@,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实际投入的@@@@10%,择优给予一@@般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励@@大型艺术品在线交易平台@@@@、跨境电商平台@@打造全球或全国总部@@,支持有条件的@@画廊@@、艺术品拍卖机构打造线上画廊@@、网上艺术品拍卖公司或者网上艺术品商城@@,探索线下资源和线上平台@@深度结合的@@@@O-2-O业务新模式@@。对上一@@年@@度建成@@,且经备案的@@网上艺术品交易平台@@@@,给予其平台@@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的@@@@10%,一@@般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重大活动支持@@】

  支持企业或机构利用非财政资金在我区主办或承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会议论坛@@、高端艺术展览@@、电竞游戏@@赛事等@@),经主管部门及文旅等部门报备或认定@@,结合前期投入@@、活动规模@@、产生效果@@、影响力度等因素综合评定@@,每项活动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和旅游@@行业性展览活动@@,结合前期投入@@、参与活动规模@@@@、对我区带动效果等因素综合评定@@,可择优按照@@展位费等费用予以每次不高于@@10万元@@的@@@@补贴@@,同一@@个企业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第十一@@条@@【文化艺术创新支持@@】

  支持具有影响力的@@画廊@@、展览馆@@、美术馆@@、艺术馆@@、实体书店@@、演艺@@新空间@@等文旅特色空间@@落户本区@@,经认定@@,可按不高于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高于@@30万元@@。

  对落户在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工业遗址等特定区域的@@艺术工作室给予支持@@。单个空间@@给予最高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于获得上一@@年@@年@@度国家@@、省@@、市@@、区政府等授予的@@最具成长@@力文化企业@@、十大文化产业品牌等优秀的@@文化艺术企业@@,经认定@@可给予分档支持@@,每年@@最高不高于@@@@30万元@@,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旅游@@产业发展支持@@】

  对首次评为@@国家级@@@@5A、4A、3A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广东省@@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与国际高端品牌酒店管理公司首次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酒店@@、饭店@@,给予一@@次性最高不高于@@@@30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评行业内认可度高且具有一@@定权威性荣誉的@@餐饮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评为@@5A、4A、3A等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服务驿站@@。经核定@@,给予建设方或运营方每年@@不高于@@20万元@@奖励@@。对于新建@@、改建各旅游@@厕所@@、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旅游@@配套设施项目@@,经评审@@,给予每个旅游@@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项目最高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支持@@】

  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高于@@@@50万元@@。

  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对文化企业建设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资助的@@@@,按上年@@度实际到账金额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连续三@@年@@@@,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高于@@@@100万元@@。

  鼓励@@文化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不高于@@20万元@@;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不高于@@1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成长@@支持@@】

  对优质企业落户@@、成长@@、经营发展等支持和对其办公用房进行补贴等按照@@荔湾区关于促进优质企业发展相关办法执行@@。

  对已是规上的@@文化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高于@@@@20万元@@奖励@@。

  对已是规上的@@文化企业@@,新引进相关的@@上@@、下游优秀企业进荔湾区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文化创意@@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相关个人@@,可申请荔湾人才支持项目@@,依据荔湾区关于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计划@@、荔湾区关于促进优质企业发展等相关办法执行@@。

  鼓励@@18周岁至@@45周岁年@@龄范围的@@青年@@文化创意@@人才@@(含香港@@、澳门@@、台湾籍@@)在我区开展文化创意@@项目创业@@,成立以本人为法人代表且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少于@@25%的@@企业@@,在创业项目经营满@@6个月@@且申报时正常运营@@,创业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可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相关人才@@,可按规定申请承租荔湾区人才公寓及相应的@@租金补贴@@,依据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相关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条件@@、支持标@@准等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申报财政奖励与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荔湾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的@@全部文件并进行检索@@、质询@@,申请人应作出书面说明@@。申请者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财政奖励与补助@@,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与补助予以全额追缴@@。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撤销财政资助@@,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经联合评审专家小组集体审议@@,项目支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统筹规划@@、择优支持@@。对联合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由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程序报荔湾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拨付@@。

  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荔湾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和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资金支持@@原则@@】

  同一@@单位@@、同一@@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支持@@,同一@@个项目在一@@个申报年@@限内只能申报一@@次@@。未获得资金支持@@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单位承担@@。

  对荔湾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实行@@“一@@事一@@议@@”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不予资金支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

  (一@@)申报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近三@@年@@内申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五@@)提出资金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所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