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以及@@公共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登记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相关荣誉信息@@,以及@@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模型@@,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符号@@@@、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信用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主导@@,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采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的方式@@,科学评价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与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相对应的管理或服务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奖优罚劣@@、全过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面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全面记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负责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各自领域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事前信用监管@@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可以主动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并将书面承诺@@、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纳入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备案@@、换届@@、年@@检年@@报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时@@,可以开展诚信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换届@@申请及其他申请事项时@@,对社会组织@@发起人@@、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进行信用审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或担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第三@@章@@  事中信用监管@@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布公示制度@@。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归集@@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主动报送信用信息@@,自觉依法接受信用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建设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报送系统@@,提供信息报送渠道@@。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基于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积分@@的方式@@,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社会组织@@信用积分@@依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为基础@@,建立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从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诚信建设@@、内部治理@@、规范运营@@、评估等级@@、社会评价等维度开展评价@@(具体指标@@见附@@件@@@@)。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积分@@变化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信用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社会组织@@信用积分@@基础分@@值@@设置为@@600分@@,分@@值上限为@@950分@@,下限为@@350分@@。分@@值到达上限后@@,不再加分@@@@;到达下限后@@,不再减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组成@@。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进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的规定@@,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A的社会组织@@@@,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信用等级为@@B的社会组织@@@@,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信用等级为@@C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四@@)对信用等级为@@D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第四@@章@@  事后信用监管@@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和@@B的社会组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等级为@@A和@@B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开@@;

  (二@@)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C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中慎重使用@@;

  (二@@)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三@@)必要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四@@)针对相关问题@@开展指导培训@@;

  (五@@)国家及我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D的社会组织@@@@,在采取对信用等级为@@@@C的社会组织@@@@相应措施基础上@@,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D级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北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四@@)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五@@)国家及我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受理社会组织@@贷款@@、担保@@、租赁等信用服务申请时@@,应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失信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核查等信用修复服务@@。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切实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按照依法公开@@、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的方式进行披露@@。

  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在履职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可依法公开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北京@@)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将本行业本领域履职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数据@@信息共享@@@@@@。

  经被查询的社会组织@@@@书面同意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信息可授权查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查询渠道@@。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通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主动归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为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协同推进@@。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京策@@”“京办@@”“京通@@”平台@@,建立数据@@同步@@、按需共享@@@@、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精准化@@、智能化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大信息安全和@@社会组织@@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息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加强数据@@安全教育@@,提高数据@@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信息提供和@@归集@@单位对社会组织@@提出异议的信息应在自收到社会组织@@提出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撤销@@;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进行监督@@,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委托事项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审计@@部门结合审计@@项目依法开展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中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应进行查处@@,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做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指导工作@@,激发社会组织@@诚实守信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作用@@,及时@@阐释解读社会组织@@相关信用政策@@,强化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加分@@项及加分@@分@@值@@表@@)

  附@@件@@2: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减分@@项及减分@@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