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2023年@@12月@@1日省政府令第@@@@319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费征管协同@@

  第三@@章@@  涉税涉费数据@@共享@@

  第四@@章@@  税费征缴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协同@@@@、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税费征缴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  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协同机制@@,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建立对市@@@@、县@@(市@@、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保障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辖区@@内的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具体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有关工作@@。

  第六条@@  纳税人@@、缴费@@人@@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税费减免@@、延期缴纳@@、退税退费等权利@@。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涉税涉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涉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七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非税收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税费争议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费征管和服务争议纠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第二@@章@@  税费征管协同@@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政策措施或者起草政策措施草案涉及税费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财政@@和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收到税务@@机关@@提出的耕地占用税复核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税务@@机关@@提出的环境保护税复核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民政@@、科技等部门发现税费优惠@@对象不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费款@@、滞纳金@@。

  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费待遇而没有享受的@@,经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多缴的税费款@@。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税费款核定@@、纳税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其他税收管理中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需求@@。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涉税涉费财物价格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税费款核定@@、纳税风险管理@@和税务@@检查@@时@@,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量等情况时@@,有关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的@@存款账户等与税费征管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教育@@、乡村振兴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必要@@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获取@@。

  税务@@机关@@、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部门间常态化征缴协作机制@@,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资源配置@@,协同高效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国防动员@@、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建立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实现业务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合执法@@、共同办案机制@@,加强执法合作@@,推进信息互通@@、证据共用@@、执法联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依法查处逃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时@@,需要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定期检验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经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征收情况@@,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三@@章@@  涉税涉费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托省大数据@@平台@@@@,拓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共用@@,依法保障税务@@机关@@获取涉税涉费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对涉税涉费共享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共同商定涉税涉费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内容@@、共享方式@@、数据@@格式和更新频率等@@。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范围外或者临时性@@、偶发性的涉税涉费数据@@@@,协商确定数据@@交换@@方式@@。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共享涉税涉费数据@@@@。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税涉费数据@@的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应当依法采取安全处理@@措施@@,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税涉费数据@@@@,不得将涉税涉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收集涉税涉费数据@@@@,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采集规范要求@@,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四@@章@@  税费征缴服务@@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费征缴服务@@@@,完善税费征缴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缴费@@流程@@,采取进驻@@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等方式@@,实现多部门业务集成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推行网上申报@@、数据@@直连等非接触式税费办理方式@@,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税务@@机关@@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服务@@、帮办服务@@、延时服务等必要@@的纳税缴费@@便利@@。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纳税缴费@@服务机制@@,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及时@@、精准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和退税@@、退费等提醒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涉税涉费数据@@共享@@获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另行提供@@。

  第三@@十二@@条@@  财政@@、人民银行@@、税务@@、档案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缴费@@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纳税缴费@@的纳税人@@@@、缴费@@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重要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依照国家规定@@,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纳税缴费@@信息@@,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机制@@,提高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税务@@机关@@支持涉税中介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普法宣传@@、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缴费@@程序等事项@@,依法公示税款核定定额信息@@,接受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刁难纳税人@@@@、缴费@@人@@,不得索取@@@@、收受纳税人@@@@、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代征@@税费款单位和个人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违规转引@@、虚征税款@@。

  第四@@十一@@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反馈改进结果@@。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费法律@@@@、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被检举的违反税费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涉费问题@@书面告知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费的@@;

  (二@@)故意刁难纳税人@@@@、缴费@@人@@的@@;

  (三@@)索取@@、收受纳税人@@@@、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措施不力的@@,不提供涉税涉费数据@@或者不履行税费协助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税费款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涉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