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使用和管理@@@@,特制定@@《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

  2023年@@12月@@13日@@

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主要职能是为贵阳贵安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规划政策制定@@、标@@准法规研究@@、决策咨询@@@@、课题@@研究@@、产业培育@@、应用推广@@、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项目@@(方案@@)评审@@、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相关智力服务@@。

  第五@@条@@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是专家库@@主管单位@@@@,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贵阳贵安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六@@条@@ 由市大数据@@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组织的大数据@@领域所有涉及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补助@@、支出的相关项目@@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咨询@@@@、评价工作@@,原则上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及管理@@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公正@@廉洁@@,责任心强@@,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可以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未被开除过公职或者曾因参加评审@@活动被处罚@@;社会公信力高@@,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服从管理@@,遵守本办法中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三@@)熟悉大数据@@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精通专业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实践经验丰富@@;

  (四@@)长期从事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软件与信息技术@@、计算机@@、通信@@、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政务信息化@@、系统集成@@、集成电路@@、经济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胜任相关工作@@。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70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家分类入库条件@@

  (一@@)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及以上@@;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企业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作为项目@@成员承担过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及以上@@;

  大数据@@相关领域上市公司或独角兽公司@@、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始人@@@@、高管或技术骨干@@,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对成果转化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类@@,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过行政机关@@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或社会组织负责人@@@@3年@@及以上@@,并主持或承担过地市级科研或信息化项目@@建设@@;

  2.担任过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中层职务@@3年@@及以上@@,或担任过其他市级及以上部门主管信息化工作的中层职务@@3年@@及以上@@,并主持或承担过地市级科研或信息化项目@@建设@@;

  3.获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以上@@,并主持或承担过地市级科研或信息化项目@@建设@@;

  (四@@)财务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熟悉财务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并熟悉大数据@@及相关行业的产品@@(方案@@)或服务定价体系@@;

  (五@@)法律@@类专家应当是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具有国家二@@级律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专家征集与入库程序@@

  (一@@)专家库@@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聘形式征集专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荐@@申请@@,也可通过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推荐@@。本人@@自荐@@的@@,应得到单位@@应允与支持@@;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组织对其评标@@业绩@@、公正@@廉洁@@、诚信等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可以连聘@@。

  (二@@)符合专家条件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行业协会@@)填写并提交@@《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专家推荐@@@@(自荐@@)表@@.docx》(点击文字可下载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审核通过并公示@@,颁发聘任证书并入专家库@@@@。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专家考核评估@@

  (一@@)采取专家库@@使用单位@@评价@@、效果评价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评估结果作为专家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专家库@@使用单位@@要及时对专家做出评估@@,逾期未评估或恶意评估的暂停专家库@@使用权限@@,整改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及监督@@

  (一@@)专家库@@实行定期更新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公开征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按程序及时补充专家入库@@。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专家资格@@;

  (二@@)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三@@)专家库@@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获取并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及资料@@,严禁将专家库@@系统账号及密码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专家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或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举报@@,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组织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关措施@@。专家可就相关事项向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第五@@章@@中规定的其他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二@@)由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对专家出库情形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由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通知专家出库结果@@。有需要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贵阳贵安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申请使用专家库@@@@,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分配专家库@@系统账号后@@,在系统中按规定完成专家抽取@@、使用及评估@@。

  第十@@四@@条@@?专家抽取方式原则上为随机抽取@@,即根据需要设置专家类别@@、数量等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抽取成功后@@,系统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专家@@,专家应及时给予回复@@。对于随机抽取方式抽取的专家确实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可以通过定向邀请方式确定专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现有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数量需求的@@,不足数量的专家可允许从库外邀请@@;

  (二@@)规模较大且具有延续性的评审@@工作@@,可申请采用定向邀请的方式从库内邀请曾参与该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的专家@@,不足的专家仍需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补足@@;

  (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上述三@@种情况需书面向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申请并获同意@@,由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总数至少应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涉及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评审@@专家总数应不少于@@5人@@。

  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出的专家@@,因专家行程安排冲突@@、回避等原因提前告知不能出席的@@,使用单位@@应通过专家库@@系统按照随机抽取方式补选专家@@,并向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备案@@。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评审@@需求的@@,评审@@组织方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补选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评审@@材料@@,重新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评审@@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认定其评审@@结果无@@效@@,并按规定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项目@@评审@@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开展咨询@@@@、评审@@等活动的劳务报酬@@,由评审@@组织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咨询@@@@、评审@@、验收@@、评估等环节中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

  (二@@)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咨询@@@@、评审@@等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举报@@;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专家管理@@相关处理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专家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有需要的@@,应当对意见作出详细@@、具体的书面说明@@;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知悉的项目@@资料@@、技术秘密@@、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遵守评审@@纪律@@,不得与任何与评审@@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审@@结束@@前不收受任何人@@或单位@@以任何理由提前支付的评审@@报酬@@;

  (四@@)准时出席评审@@或咨询@@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原则上须提前至少三@@小时告知组织方@@,并说明原因@@;

  (五@@)客观@@公正@@评审@@@@,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以下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在项目@@管辖区域内主管部门任职的@@;

  3.项目@@与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有相关利害关系或法律@@纠纷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申请更改其在专家库@@中的资料@@;

  (七@@)接受@@、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反映或举报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或警告@@:

  (一@@)不遵守评审@@纪律@@@@,在评审@@期间私下接触他人@@@@、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评审@@存在明显错误@@,但对评审@@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接受@@邀请后又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审@@工作@@,但未及时告知评审@@会组织单位@@@@,造成评审@@工作延误的@@;

  (五@@)未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现场@@,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主动反映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专家资格@@: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等@@;

  (二@@)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专家资格的@@;

  (三@@)向他人@@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应当保密的项目@@资料和信息的@@;

  (四@@)在评审@@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评审@@存在明显错误@@,对评审@@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审@@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被反映@@、投诉并经核实确存在违规行为的@@;

  (八@@)连续五@@次拒绝邀请的@@;

  (九@@)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专家有以上一@@个或多个情形的@@,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将取消专家资格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未经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同意@@,专家不得以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或专家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工作@@,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个人@@承担@@,市大数据@@局@@、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