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9日@@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及@@《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度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展示民营经济发展新面貌@@、新成果@@,宣传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扬表彰@@,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注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及用地标@@准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予以支持@@。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推进@@、质量并举@@”,按照@@“达标@@即准@@”原则@@,鼓励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支持招引优质创业载体@@,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土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对@@民营企业经过批准兴办并符合土地@@用途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超出原核定容积率的@@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分档给予@@财政@@政策奖励@@@@。对@@亩均效益评价结果@@A、B、C类企业分别按@@110%、100%、70%比例享受市@@级相关财政@@政策@@。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所使用的@@普通工业用地@@,支持企业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高地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

  (三@@)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给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规模@@。

  (一@@)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扩面@@,提升一@@@@、二@@、三@@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对@@新增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灯塔工厂@@”,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对@@工业@@、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

  (四@@)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立研发机构@@,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

  (一@@)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实施@@“清单式@@”管理@@,强化政策精准推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

  (三@@)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高质量专利资助@@、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转移转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500万元@@奖励@@@@。

  (四@@)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或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奖励@@@@,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最高@@150万元@@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五@@)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的@@民营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3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推动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改项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鼓励我市@@民营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并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年@@度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放宽到@@1亿元@@。

  (二@@)对@@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政信贷@@”产品投放的@@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70%的@@风险补偿@@,投放的@@纯信用贷@@款给予@@银行不超过@@80%的@@风险补偿@@。对@@“政信贷@@”产品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政信贷@@”产品担保贷款业务收取企业保费标@@准降低到不高于@@0.5%的@@,给予@@合作担保机构@@1%的@@保费补贴@@。

  (三@@)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对@@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最高@@@@200万元@@利息补贴@@。

  (四@@)强化产业基金引导@@。发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作用@@,吸引撬动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参股@@基金@@。强化股权投资支持@@,对@@投资民营科创企业早期的@@基金给予@@@@20%最高@@500万元@@损失补贴@@,对@@超额收益给予@@@@50%-70%让利@@。

  (五@@)充分发挥@@合肥@@市@@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作用@@,通过直接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金融@@产品等方式@@,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的@@范围@@。

  (一@@)为核心企业和上游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线上化办理应收账款债权确认@@、管理@@、流转@@、融资等多种服务@@;盘活民营企业的@@存量应收账款@@,为产业链上下游民营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财务优化等全方位金融@@支持服务@@。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创新型等民营企业实施@@“共同成长计划@@”,为科技型@@、创新型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知识产权@@ABS等知识产权@@金融@@产品@@。

  (三@@)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发行创新创业金融@@债券@@,支持创新创业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

  (四@@)对@@于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信贷供给稳定@@,贷款到期后主动对@@接@@,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予以续贷支持@@。对@@于经营前景良好@@、暂遇困难的@@民营企业@@@@,统筹运用贷款展期@@、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加对@@民营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优化尽职免责制度@@,持续开发并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对@@企业完成股改@@、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获证券交易所受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

  (二@@)对@@企业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

  (三@@)对@@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对@@政策有效期@@内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民营经济组织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经培训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给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博士后等人才@@,申报我市@@人才政策@@,按规定享受稳岗安居@@、教育医疗等服务保障@@。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参加高层次人才培训@@@@。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好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

  (一@@)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奖励@@和补贴政策@@@@,市@@有关部门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原则@@,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审核兑现效率@@,积极推进政策@@“免申即享@@”。

  (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管理@@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第十七条@@  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严格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投资准入条件@@。常态化征集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问题@@@@,畅通民营经济组织反映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二@@)定期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常态化开展招标@@文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理排查和纠正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立的@@不合理限制条款@@,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地方建设项目中应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推介联系重大项目机制@@,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安徽@@”、新型基础设施@@、制造业@@、城市@@功能品质提升等方面建设@@。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

  (一@@)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在充分竞争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控制权@@。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和农村金融@@机构增资扩股等信息@@,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对@@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机构予以支持@@。

  (三@@)实施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一@@视同仁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

  第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登记注册时@@,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严格落实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要求@@,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的@@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民营企业法人作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第二@@十条@@  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根据上级统计制度要求@@,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统一@@制度方案@@、部门联动实施@@”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会同统计@@、海关@@、税务@@、城乡建设@@、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民营经济统计监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草拟或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民营经济组织投诉@@维权中心和申诉维权协调机制@@,成立商会调解委员会@@,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发挥@@“12345”营商环境@@监督热线作用@@,受理民营经济组织关于政策咨询@@@@、求助@@、投诉@@、举报等各类诉求@@,畅通诉求直达机制@@。发挥@@合肥@@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作用@@,常态化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加快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建设@@,发展高端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核心产业@@,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强化企业服务@@。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健全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机构专业化能力水平@@,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化等服务@@。

  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清理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费用@@。规范@@涉企收费管理@@@@,依据省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对@@重点事项的@@审批效率@@,开办企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社会投资类房建项目审批手续应当在@@5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工业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应当在@@1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报告一@@站式查询@@。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信用网站的@@服务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审核@@、按时办结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全市@@推行信用修复告知服务@@,引导和服务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到的@@基金@@、奖励@@、优惠@@、补贴等政策措施@@,有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执行标@@准以最新出台的@@相应政策为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