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管理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开发生产流通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数据@@产品@@确权规则@@(暂行@@)》,结合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相关术语含义如下@@:

  (一@@)数据@@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处理后可计量的@@、具有经济社会价值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指标@@@@、数据@@报告@@、数据@@模型算法@@、数据@@应用@@、数据@@服务等可流通的标@@的物@@。

  (二@@)申请对象@@,是指享有数据@@产品@@相关权益@@,并向确权登记机构发起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数据@@产品@@的所有权@@,是指申请对象@@对拥有的数据@@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四@@)数据@@产品@@确权登记@@,是指对申请对象@@拥有的数据@@产品@@所有权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对象@@利用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所提供的数据@@资源@@,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并在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内上架应用服务或流通交易的数据@@产品@@的确权登记@@;或申请对象@@利用自有数据@@资源所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根据@@自身情况自愿进行数据@@产品@@确权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有偿@@、安全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管理工作@@,授权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以下简称@@“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实施海南省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的相关工作@@,有权对确权登记全流程进行监管@@。

  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为海南省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的实施方@@,负责受理@@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工作和@@组织内部人员对申请材料开展技术性审查@@@@,并组织具备审核资质的第三@@方确权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申请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三@@方确权登记服务机构@@,是指受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委托@@,秉持中立@@、客观的原则@@@@,对数据@@产品@@的真实性@@@@、安全性@@、合规性等多方面开展合规性审查@@@@,出具相应合规性评估意见书的机构@@,并对出具的意见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确权登记申请@@

  第六@@条@@ 数据@@产品@@确权登记@@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和@@发证@@,申请对象@@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在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提供的平台@@发起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向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说明本次申请确权登记的数据@@产品@@是否为首次登记@@,若已在其他登记机构办理过相关业务@@,须向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说明并提供已在其他登记机构办理时的证明材料@@,避免登记内容冲突@@。

  第八@@条@@ 申请对象@@发起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对象@@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确权登记申请@@表@@;

  (三@@)数据@@产品@@介绍说明书@@;

  (四@@)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五@@)数据@@授权通道证明材料@@;

  (六@@)安全合规体系说明材料@@;

  (七@@)联合拥有的权益比例证明材料@@;

  (八@@)第三@@方确权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九条@@ 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收到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对象@@@@;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实施确权业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受理@@@@。

  第十条@@ 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收到申请对象@@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开展相应的审查@@工作@@,并在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通过的@@,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对象@@@@;未通过的@@@@,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对象@@@@,说明需补充的材料或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 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审查@@工作按照@@“授权监管@@、便企高效@@、两级审查@@@@”的原则@@,采取技术性审查@@与合规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对象@@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接受省大数据@@管理局@@监管@@。

  第十二@@条@@ 通过受理@@的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申请@@,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应当组织技术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技术性审查@@是指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对申请对象@@的确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包括申请材料全面性@@、申请材料准确性和@@技术测试有效性@@,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合规性审查@@是指第三@@方确权登记服务机构@@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对象@@的履约能力@@、申请材料的有效性@@、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数据@@产品@@交易风险等进行评估@@,并出具合规性评估意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不予办理登记@@:

  (一@@)未获得第三@@方确权登记服务机构@@出具的合规性评估意见书的数据@@产品@@@@;

  (二@@)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的国家核心数据@@@@;

  (三@@)数据@@获取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应获得数据@@来源方授权而未获得授权的@@;

  (四@@)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示@@与发证@@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数据@@产品@@在省大数据@@管理局@@网站和@@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所提供的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大数据@@管理局@@授权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发放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凭证@@。

  第十七@@条@@ 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凭证应载明数据@@产品@@名称@@、数据@@产品@@所有者@@、数据@@产品@@形式@@、数据@@产品@@时效@@、数据@@产品@@使用@@场景@@、登记编号等@@。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需更正原登记内容的@@,相应登记主体@@应及时向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主体@@可向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申请注销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凭证@@。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登记权利主体@@的数据@@产品@@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主体@@进行注销或转移登记@@;如无@@新权利主体@@@@,则由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对相关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凭证进行注销@@,下架该数据@@产品@@@@。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应在平台@@上公示@@数据@@产品@@注销确权凭证或转移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条@@ 认为数据@@产品@@存在侵权等问题@@的利害关系者@@,可向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相应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在通知接收之日起@@7日内@@,整理佐证材料并提交反馈说明@@。

  (一@@)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对争议双方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判定@@,争议双方无@@异议的@@,按判定结果保留@@、撤销或重新发放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凭证@@,并对处理信息存档备案@@。

  (二@@)争议无@@法解决的@@,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利害关系者就争议提请诉讼或仲裁@@。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数据@@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六@@章@@ 确权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应按季度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报备数据@@产品@@确权登记@@情况@@,省大数据@@管理局@@有权依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抽查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应当建立数据@@产品@@确权登记@@监控制度@@,发现违反市场监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保护数据@@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的基础设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应每两年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第三@@方确权登记服务机构@@@@,比选过程和@@结果接受省大数据@@管理局@@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应在第三@@方确权登记服务机构@@两年服务合同期满时对服务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及时情况@@、是否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提及的情形@@、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并报省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对象@@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登记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对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过程中存在填写错误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登记@@,而给申请对象@@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对象@@承担@@。

  第二@@十六@@条@@ 确权登记实施运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擅自更改登记事项@@、泄露数据@@产品@@确权登记@@信息@@、伪造数据@@产品@@确权登记@@证明@@、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确权登记服务机构@@对出具的合规性评估法律@@意见书负责@@,应当保证意见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泄露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确权登记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对象@@的信息以及@@数据@@产品@@确权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确保相关资料不被泄露或用于不正当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