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佳木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涉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国家@@、省@@有特别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数据@@驱动@@、集约统一@@@@、共建共享@@、利旧创新@@、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行业或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大力推进政务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提升政务效能@@、优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协商机制@@,负责开展联合审批@@、联合监管@@、联合验收@@@@、绩效评价及@@经@@验成果推广等工作@@。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务信息化规划@@,拟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级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除外@@),审核项目@@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情况@@;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审核市@@级项目@@安全建设内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批复市@@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以及@@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审核市@@级项目@@密码应用@@规划等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

  市@@电子政务内网暨党委@@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市@@级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实施项目@@建设的政府单位@@,负责根据@@业务需求提出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的年@@度计划和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并组织项目@@的实施@@、验收@@、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建设单位为行政机关所属单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六条@@  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信息化部分的审核工作@@,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统筹与共享@@

  第七条@@  市@@级各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等内容的@@,应当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划保持一@@致@@,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划有关要求@@。

  第八条@@  项目@@原则@@上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市@@政务云平台@@@@、公共平台@@支撑体系和数据@@资源@@体系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行维护@@,严禁各为所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由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级不应重复建设@@@@。

  第九条@@  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数据@@导向@@,强化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数据@@使用情况反馈等长效机制@@;应当根据@@国家@@、省@@要求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并将政务数据@@汇聚至@@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应当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联合梳理并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加强与省@@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项目@@的对接应用@@,积极推动数据@@回流基层@@,推进基层项目@@整合减负@@。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申报@@、联合审核@@、计划编制和市@@政府批准等环节@@。

  第十二@@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每年@@@@6月@@份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市@@级各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论证@@、集约资金@@、高效实用@@”的原则@@@@,按照@@“先治理@@、后新建@@”的要求@@,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整合@@,明确建设时序@@,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进行申报@@。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多个单位共建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依据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数据@@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及@@密码应用@@方案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立项申报材料后@@,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通过组织信息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本年@@度申报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项目@@网络安全@@审核意见@@;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密码应用@@审核意见@@;市@@公安局@@出具项目@@等级保护审核意见@@。

  原则@@上每个项目@@的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在联合审核@@期间可进行陈述和补正@@。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当出具评审意见@@;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重新进行立项申报@@:

  (一@@)评审期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项目@@重新作出部署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内容相比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重大变更的@@@@;

  (三@@)经@@评审认定项目@@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十五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存在紧急等情况的项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联合审定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此类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

  上一@@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市@@政府审定等环节@@。所有新建的项目@@@@@@(涉密除外@@)均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将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一@@)部分扩建@@、改建@@(升级改造@@)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

  第二@@十条@@ 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原则@@上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和批复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项目@@@@@@,由市@@@@电子政务内网暨党委@@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通过批复的项目@@@@@@,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来源@@和额度@@,组织开展财政评审@@,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申报材料中应当设置安全可靠@@产品专篇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  由市@@@@、县两级协同建设的项目@@@@@@,根据@@“事权划分@@”原则@@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项目@@统筹需要@@,县级的多跨协同应用项目@@@@,应当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申报并通过联审机构审核后组织建设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原则@@上不能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期内的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建设期内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度结束@@前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财政局@@。

  (一@@)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问题@@等@@。

  (二@@)运维类项目@@和政府服务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投资重大损失@@(超过批准总@@投资@@20%以上@@)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报告@@,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市@@级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部门自有资金@@、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中省@@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整合存量资源@@、优先公共设施@@、控制新建项目@@@@、强化运行管理@@、保障应用实效@@”的原则@@@@,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同时建立资产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终验@@,终验合格后@@6个月@@内@@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及@@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交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市@@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组织专项技术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材料@@。履行@@欧宝娱乐靠谱吗 、公文管理等重要职能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开发@@建设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归档模块@@。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令第@@81号@@)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

  (一@@)对于未纳入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不得申报运行维护经@@费@@。

  (二@@)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申报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申报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分别履行@@依责监督和内部监督职责@@,接受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接受监督工作时@@,应当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及@@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级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管委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市@@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佳政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