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分@@局@@@@:

  现将@@《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河源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信用@@(以下@@简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及其经营者质量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落实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六@@条@@  产品经营者应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第@@二@@章@@  质量信用记分@@@@

  第@@一@@节@@  记分@@规则@@@@

  第@@七@@条@@  质量信用的记分@@对@@象为产品及产品的经营者@@。产品的经营者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以同一@@商标@@@@@@(品牌@@)的同一@@类@@别@@(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大类@@@@)产品作为一@@个记分@@对@@象@@。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作为一@@个记分@@对@@象@@。

  第@@八@@条@@ 质量信用记分@@@@的统计周期为@@36个月@@@@,自质量@@

  信用事项@@首次被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之日@@开始计算@@。质量信用记分@@@@动态统计最近@@36个月@@@@的事项@@记录@@。

  第@@九@@条@@  质量信用记分@@@@包括起始分@@@@、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

  产品的质量信用分@@由起始分@@@@、产品对@@应的质量信用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组成@@。

  生产者质量信用分@@由起始分@@@@,其生产产品对@@应的质量信用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生产者行为对@@应的质量信用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组成@@。

  销售@@者质量信用分@@由起始分@@@@、销售@@者行为对@@应的质量信用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组成@@。

  当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涉及多个记分@@对@@象时@@,取其中的最低分@@统计@@。

  第@@十条@@  质量信用记分@@@@起始分@@为@@12分@@,在记分@@对@@象产生第@@一@@条@@质量信用记录时赋予@@。记分@@对@@象如@@有失信事项@@则@@扣分@@@@,记扣除分@@@@@@;扣分@@后@@,如@@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可酌情修复@@,记修复分@@@@。记分@@对@@象满足奖励规定时则@@加分@@@@,记奖励分@@@@。

  第@@十一@@条@@  同一@@质量信用事项@@只记一@@次分@@@@。同一@@质量信用事项@@涉及多个记分@@对@@象时@@,多个记分@@对@@象均予以相应记分@@@@;同一@@质量信用事项@@可对@@应多个记分@@分@@值时@@,取其中的最高分@@记分@@@@。

  同一@@产品在行政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在@@180日@@内@@只记一@@次分@@@@。

  前款所称同一@@产品是指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或者规格@@)的产品@@。

  第@@二@@节@@  失信扣分@@标@@准及修复@@

  第@@十二@@条@@  产品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在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伪造或冒用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及相关标@@志的@@;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示的厂名厂址@@不真实@@,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许可@@,或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未经认证的@@;

  (五@@)已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

  (六@@)未标@@示中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进口产品未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

  (七@@)缺失产品标@@准@@(号@@)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签@@标@@识中必要的质量@@、性能@@、警示@@、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全@@、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

  (八@@)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

  (九@@)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产品生产者@@存在以下@@失信情形之一@@的@@,予以记扣分@@@@:

  (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属于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的@@;

  (二@@)生产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且属于主观故意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检查中存在拒检行为的@@;

  (五@@)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缺陷产品@@,生产者未依法实施召回的@@;

  (六@@)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能保持发证条件仍继续生产@@,或未按时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等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四@@条@@  产品销售@@者存在以下@@失信情形之一@@的@@,予以记扣分@@@@:

  (一@@)销售@@者存在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制假行为@@,或存在销售@@第@@十二@@条@@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产品行为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要求的@@;

  (三@@)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属于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情形@@,且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追溯进货来源的@@;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检查中存在拒检行为的@@;

  (五@@)销售@@的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告或生产者发出通知后@@,销售@@者仍未按规定下架或依法作其他处置的@@;

  (六@@)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缺陷产品@@,销售@@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告或生产者发出通知后仍未按要求处置的@@;

  (七@@)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者未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记扣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

  第@@十六@@条@@  对@@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从重扣分@@@@。

  第@@十七@@条@@  失信事项@@没有造成产品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不良影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对@@失信扣分@@予以修复@@@@:

  (一@@)经营者能证明其失信行为或结果不属于主观故意情形的@@;

  (二@@)失信扣分@@对@@应的事项@@已完成整改@@,承诺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或认可的@@;

  (三@@)经营者通过@@“粤品通@@”微信小程序完成企业相关信息填报@@,且没有故意隐瞒产品@@、供货商@@、经销商的真实信息的@@。

  第@@十八@@条@@  对@@失信扣分@@的@@修复遵循下列要求@@:

  (一@@)记分@@对@@象首次被扣分@@的@@@@,按照@@扣分@@的@@@@100%予以修复@@;第@@二@@次以上@@被扣分@@的@@@@,按照@@扣分@@的@@@@50%予以修复@@;

  (二@@)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最多予以两次修复@@;

  (三@@)扣分@@事项@@满一@@个记分@@周期不再统计时@@,对@@应的修复分@@也不再统计@@。

  第@@三@@节@@  奖励加分@@@@

  第@@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记分@@产品经监督抽查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现不合格的@@,予以加分@@@@。

  第@@二@@十条@@  经营者符合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奖励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记分@@对@@象记奖励分@@@@的上限为@@2分@@:

  (一@@)生产者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二@@)生产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认定为缺陷产品之前@@,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通过登录@@“粤品通@@”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备的@@;

  (三@@)销售@@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不合格产品通告或生产者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主动对@@销售@@的同一@@型号@@@@产品采取停止销售@@或其他依法处置措施@@,并登录@@“粤品通@@”微信小程序填报自查处置信息的@@。

  第@@四@@节@@  记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基于记分@@对@@象的质量信用事项@@事实@@,对@@照产品质量信用记分@@@@表进行记分@@@@。质量信用事项@@所对@@应的记分@@以@@“广东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为准@@,如@@“广东产品质量监管系统@@”无明确的以本规定为准@@@@。

  涉及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分@@@@,除省局@@负责实施外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信用记分@@对@@应事项@@由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录入产品监管系统@@,并通过产品监管系统完成对@@应记分@@@@。

  第@@二@@十二@@条@@  信用扣分@@由市局@@定期收集管辖范围内记分@@对@@象的违法事项@@@@,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录入产品监管系统实施记分@@管理@@。信用扣分@@自相应违法事项@@认定文书生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信用扣分@@修复由经营者通过@@@@“粤品通@@”微信小程序提出修复申请@@,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予以修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修复分@@自信用扣分@@修复核实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信用奖励由经营者提出奖励申请@@,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奖励事实后@@,市局@@按分@@工通过产品监管系统实施奖励记分@@@@。奖励分@@自信用奖励核实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质量信用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实施记分@@的@@信用事项@@@@、所记分@@值@@、累计分@@数@@、划分@@信用等级@@、相关权利等信息以信件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告知相关记分@@对@@象@@。记分@@对@@象为产品的@@,应告知该产品的生产者@@。告知对@@象不明确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告知的@@,以通告方式告知@@。

  第@@五@@节@@  异议处理和@@纠错@@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收到告知信息后@@,对@@信用事项@@或记分@@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于@@15日@@内@@向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发现经营者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及记分@@情况存在错误的@@,应立即告知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将更正情况录入产品监管系统并告知经营者@@。产品监管系统根据@@异议处理结果调整记分@@@@。

  第@@三@@章@@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记分@@对@@象的质量信用累计记分@@@@,对@@记分@@对@@象的信用监管类@@别作如@@下划分@@@@:12分@@以上@@的@@,划为@@A类@@;高于@@6分@@不满@@@@12分@@的@@,划为@@B类@@;高于@@0分@@且@@6分@@以下@@的@@,划为@@C类@@;0分@@以下@@的@@,划为@@D类@@;未获得质量信用分@@的@@@@,划为@@O类@@。

  记分@@对@@象的信用分@@类@@类@@别每半年@@调整一@@次@@。信用分@@类@@划分@@为@@D类@@的@@,该记分@@的@@分@@类@@锁定@@3年@@,3年@@后按实际记分@@进行信用分@@类@@@@。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记分@@情况对@@各类@@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监管措施分@@为一@@般监管@@、跟踪监管@@、重点监管@@、特别监管和@@反应式监管@@。

  (一@@)对@@A类@@记分@@对@@象实施一@@般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对@@连续两次以上@@未发现不合格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合理降低监督抽查@@、检查随机系数等级@@。

  (二@@)对@@B类@@记分@@对@@象实施跟踪监管@@@@。

  1.向相关经营者发出黄色监管提示@@;

  2.责令经营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3.原则@@上对@@划分@@为该类@@记分@@对@@象的产品@@质量每年@@实施@@1次以上@@监督抽查或检查@@。

  (三@@)对@@C类@@记分@@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1.对@@经营者发出橙色监管警示@@@@;

  2.责令经营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3.原则@@上对@@划分@@为该类@@记分@@对@@象的产品@@质量每年@@实施@@2次以上@@监督抽查或检查@@;

  4.对@@经营者质量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和@@培训@@,督促其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四@@)对@@D类@@记分@@对@@象实施特别监管@@。

  1.对@@经营者发出红色监管警示@@@@;

  2.责令经营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3.原则@@上对@@划分@@为该类@@记分@@对@@象的产品@@质量每年@@实施@@4次以上@@监督抽查或检查@@;

  4.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及质量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五@@)对@@O类@@记分@@对@@象实施反应式监管@@。

  1.指导经营者在产品监管系统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档案@@;

  2.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采取对@@应监管措施@@;

  3.对@@发现存在产品质量信用记分@@@@的情形@@,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实施记分@@及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得将质量信用监管类@@别划分@@结果印制于产品标@@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章@@ 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应用@@

  第@@三@@十一@@条@@  记分@@对@@象质量信用划分@@为@@@@A类@@的@@,其分@@类@@情况可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质量信用划分@@为@@D类@@的@@经营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相关质量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将质量信用信息通报给发改@@、工信@@、税务@@、科技@@、金融@@、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将质量信用信息向行业协会@@、行业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等通报@@,督促加强行业自律和@@联合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负责或者参与质量信用监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范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本规范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数@@,“高于@@”和@@“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