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各市党委编办@@,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分局@@,消防@@救援支队@@,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震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0月@@20日@@

  山@@东@@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要素全参与@@、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为目标@@@@,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协同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指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监管@@、属地负责@@”的基本原则@@@@。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实施对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见附@@件@@@@1)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高效推动@@“综合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最大限度合并检查@@事项@@,全面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第二章@@ 监管对象纳入与退出@@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备案@@掌握等方式@@,建立包含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内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调整更新@@。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市场监管@@或@@者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新登记主体@@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新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主体@@@@,省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登记基本信息推送至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建立数据@@提醒机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养老机构@@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将@@“主营项目类别@@”归类为@@“卫生和社会工作@@”,“经营范围@@”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申请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将@@业务范围归为@@“机构养老服务@@@@”或@@“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履行备案@@承诺@@。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市场监管@@或@@者行政审批等部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指导拟退出养老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资产清算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第三章@@ 重点监管事项及分工@@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监管由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运营服务监管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场所设备安全监管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震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建筑@@、消防@@、燃气@@、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管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对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养老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规划用地监管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对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无障碍环境监管由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监管由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人员配备@@、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欺老虐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资金补贴监管由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审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申领和使用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医疗保障基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价格收费监管由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养老机构@@收费性质@@、收费公开@@、财务公开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监管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依法打击养老机构@@非法吸收资金@@、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服务监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许可或@@者备案@@@@、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的其他监管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实施监管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第四章@@ 主要监管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发现问题@@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整改@@,并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围绕服务@@、医疗卫生@@、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见附@@件@@@@2),对养老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信息为标@@识@@,建立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山@@东@@省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交互共享@@,健全完善省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平台@@功能@@,建立以监管机构和从业人员为中心的监管信息数据@@采集机制@@,全面关联整合登记@@、备案@@、证照@@、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违法失信等信息@@,形成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基础数据@@集@@。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强化结果公开和应用@@,建立与等级挂钩的运营奖补机制@@,引导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切实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第五章@@ 监管实施要求@@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渠道@@,及时发现养老机构@@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问题@@线索@@。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获取有关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调查@@核实疑难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多方面违法违规@@、需要多部门联合查处的@@,应当及时会商研判@@,提出办理意见@@。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与服务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督促养老机构@@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必要时可发送风险提示函予以书面告知@@。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监管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约谈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告知有关规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跟踪养老机构@@落实整改@@。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结果@@,结合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等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行政执法裁定范围@@、种类和幅度@@,对养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对于达到@@《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规定的联合惩戒或@@者重点关注情形的@@,依法纳入联合惩戒或@@者重点关注名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实施动态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开展行政检查@@@@、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违法失信等涉及养老机构@@数量@@、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以及从业人员数量@@、姓名@@、所在机构等情况依法及时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归档保存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相关资料@@,确保检查@@留痕和可回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职能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会商研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开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 1.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参考@@

  附@@件@@2.2.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参考@@

  (2023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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