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省属企业@@@@:

  现将@@《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要素登记@@服务@@,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要素@@登记@@,是指登记服务机构将数据@@要素内容和其他法定事项记录于登记凭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据@@要素@@,是指数据@@资源@@@@、算法模型@@、算力资源@@以及综合形成的产品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数据@@要素初始登记@@、交易登记@@、信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续证登记@@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数据@@要素登记@@服务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安全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登记服务机构制定实施相关标@@准@@,推动数据@@要素登记@@服务活动有序开展@@。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数据@@管理部门申请数据@@要素登记@@@@OID子节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主体@@开展数据@@要素登记@@活动@@。

  第二@@章登记服务机构@@

  第六@@条@@ 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承担本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异议处理等业务规则@@@@;

  (二@@)开展数据@@要素登记@@服务@@,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在线公示@@和凭证发放@@等服务@@;

  (三@@)提供与数据@@要素登记@@服务业务有关的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四@@)建设和维护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

  (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登记服务机构应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支撑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申请@@、合规审核@@@@、在线公示@@、凭证发放@@、存证溯源等全流程登记服务工作@@,记录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服务机构为审核@@通过且通过公示期的登记主体@@颁发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包括数据@@要素登记@@凭证@@、数据@@交易凭证@@、数据@@用益凭证@@和数据@@信托@@凭证等@@。

  登记凭证具备唯一@@标@@识符@@,可以作为登记主体@@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信托@@、争议仲裁@@、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数据@@生产要素核算的依据@@。

  第九条@@ 登记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登记服务机构应公开相关业务规则@@@@,新增制定或者变更相关业务规则@@应报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记主体@@及内容@@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是指向登记服务机构发起登记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登记主体@@需在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完成注册@@。

  第十二@@条@@ 登记主体@@应确保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登记数据@@要素的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授权明晰@@。

  第十三@@条@@ 数据@@要素的具体登记内容包括@@:

  (一@@)数据@@要素名称@@;

  (二@@)数据@@要素类型@@;

  (三@@)数据@@要素适用场景@@@@;

  (四@@)数据@@要素实现方式@@@@;

  (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十四@@条@@ 登记主体@@应确保所登记的数据@@要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争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数据@@要素登记@@服务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在线公示@@、异议处理和发证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登记主体@@通过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填写登记信息@@,提交有关材料@@。

  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能查询到的登记信息@@,登记主体@@无需重复提供@@。

  登记主体@@可以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委托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登记服务机构收到登记主体@@提交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受理@@并开展登记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登记服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登记服务机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主体@@@@,并说明原因@@。登记主体@@可修改材料后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服务机构通过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进行审核@@结果在线公示@@@@,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

  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公示时间内通过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必要的材料作为依据@@。

  第二@@十条@@ 在线公示@@期间@@,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主体@@或者登记内容错误@@,且原登记主体@@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服务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登记服务机构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说明材料@@。

  (一@@)登记服务机构组织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对争议双方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判定@@,争议双方无异议的@@,按判定结果保留@@、撤销或重新公示@@,并对处理信息存档备案@@;

  (二@@)争议无法解决的@@,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提请诉讼或仲裁@@。登记服务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示期且无异议的登记主体@@获得相关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原则@@上有效期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涉及以协议方式约定数据@@授权运营期限@@,且协议期限不超过两年@@的@@,以相关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

  第五@@章@@ 登记类型@@

  第二@@十二@@条@@ 数据@@要素登记@@类型包括初始登记@@、交易登记@@、信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续证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初始登记是指登记主体@@对通过投入劳动及其他要素@@,汇聚@@、整理@@、加工形成的数据@@资源@@@@、算法模型@@、算力资源@@以及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进行初始登记的行为@@。

  登记主体@@办理初始登记前@@,应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通过初始登记@@,登记主体@@获得数据@@要素登记@@凭证和数据@@用益凭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数据@@资源@@初始登记的登记主体@@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资源@@名称@@。

  (二@@)数据@@来源@@。说明数据@@资源@@中所涉数据@@的来源@@,如政务部门@@、公共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

  (三@@)数据@@获得方式@@。说明所涉数据@@的获得方式@@,如采集获得@@、授权获得@@。采集获得需提供采集说明@@,授权获得@@需提供授权关系证明材料@@。

  (四@@)数据@@范围与规模@@。说明所涉数据@@的范围与规模@@,如覆盖范围@@、数据@@体量等@@。

  (五@@)适用场景@@。说明数据@@资源@@适用的范围@@,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地理空间@@@@、劳动就业@@、信用服务等场景@@。

  (六@@)实现方式@@。说明数据@@资源@@的实现方式@@@@,如数据@@接口@@@@、数据@@集@@、数据@@报告@@、数据@@应用@@等@@。

  (七@@)授权协议模板@@。说明数据@@资源@@的隐私政策条款@@、服务内容@@、使用限制等内容@@。

  (八@@)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出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材料@@。

  数据@@资源@@的初始登记经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后@@,由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申请算法模型@@初始登记的登记主体@@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算法模型@@名称@@。

  (二@@)算法类型@@。说明所用算法的类型@@,如优化算法@@、预测算法@@、评价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等@@。

  (三@@)模型类型@@。说明所用模型的类型@@,如通用模型@@、专用模型等@@。

  (三@@)适用场景@@。说明算法模型@@适用的范围@@,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地理空间@@@@、劳动就业@@、信用服务等场景@@。

  (四@@)实现方式@@。说明算法模型@@的实现方式@@@@,如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

  (五@@)涉及的知识产权材料等@@。

  (六@@)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性审核@@材料@@。

  算法模型@@的初始登记经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后@@,由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二@@十六@@条@@ 申请算力资源@@初始登记的登记主体@@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算力资源@@名称@@。

  (二@@)算力资源@@类型@@。包括计算@@、存储@@、网络@@、数据@@库@@、中间件@@、容灾备份等@@。

  (三@@)适用场景@@。说明使用算力的适用场景@@@@,如个人企业@@建站@@、web应用@@、数据@@分析@@、模型训练等@@。

  算力资源@@的初始登记由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后@@,由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数据@@产品初始登记的登记主体@@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产品名称@@。

  (二@@)包含数据@@资源@@的证明材料@@,要求参照数据@@资源@@的初始登记材料要求@@。如所含数据@@资源@@已登记的@@,提供登记凭证即可@@。

  (三@@)包含算法模型@@的证明材料@@,要求参照算法模型@@的初始登记材料要求@@。如所含算法模型@@已登记的@@,提供登记凭证即可@@。

  (四@@)包含算力资源@@的证明材料@@,要求参照算力资源@@的初始登记材料要求@@。如所含算力资源@@已登记的@@,提供登记凭证即可@@。

  数据@@产品的初始登记经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后@@,由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二@@十八@@条@@ 交易登记@@是指登记主体@@对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交易标@@的@@、交易金额等内容进行登记的行为@@。

  交易双方均可办理交易登记@@@@,办理登记前应取得对方的同意@@。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匿名化公示@@,保护商业秘密@@。

  通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签署数据@@交易电子合约的@@,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会自动记录并登记@@,交易双方无需重复登记@@。

  通过交易登记@@@@,交易双方获得数据@@交易凭证@@@@、数据@@用益凭证@@。

  第二@@十九条@@ 信托登记@@是指登记主体@@对参与数据@@信托@@活动的委托方@@、受托方@@、委托标@@的@@、委托场景等内容进行登记的行为@@。

  信托双方均可办理信托登记@@@@,办理登记前应取得对方的授权@@。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匿名化公示@@,保护商业秘密@@。

  通过信托登记@@@@,信托双方获得数据@@信托@@登记@@凭证@@、数据@@用益凭证@@。

  第三@@十条@@ 申请信托登记@@的相关权利主体@@提交信托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对象名称及其数据@@要素登记@@凭证@@。

  (二@@)信托协议@@。说明数据@@信托@@模式@@、相关权利主体@@的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出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材料@@。

  信托登记@@经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后@@,由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三@@十一@@条@@ 变更登记@@是指原登记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或需更正原登记内容的@@,登记主体@@向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或新权利主体@@对因赠予@@、继承@@、解散@@、交易等活动发生相关权利主体@@变更进行登记的行为@@。

  变更登记@@后@@,更新相应的数据@@要素登记@@凭证@@、数据@@用益凭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原登记对象的@@,登记主体@@提交变更材料@@,变更材料参照初始登记相关材料要求@@。

  申请变更登记@@主体@@的@@,登记主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权利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二@@)原登记凭证@@;

  (三@@)数据@@要素相关转移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赠予协议等@@;

  (四@@)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出具的转移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材料@@。

  变更登记@@经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后@@,由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主体@@@@、登记对象的注销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权利主体@@的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主体@@进行注销或转移登记@@;如无新权利主体@@@@,则@@由登记服务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作废凭证及在线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服务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的结果@@:

  (一@@)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登记对象在流通@@交易时出现重大数据@@安全事故的@@;

  (三@@)登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凭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凭证的@@,登记主体@@在期满前一@@个月@@@@,应及时申请续证@@。如申请续证时原登记内容已变更@@,参照变更登记@@要求提交新的申请材料办理登记@@。

  每次续证的有效期为两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日@@起算@@。期满未办理续证手续的@@,由登记服务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登记服务机构和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登记服务机构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登记服务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要求保管登记相关资料@@,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登记服务机构依托数据@@要素登记@@@@OID服务平台@@@@对数据@@交易的对象进行登记有效性检验@@,确保数据@@交易活动真实有效@@。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其它审核@@报告时@@,应当保证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泄露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数据@@要素登记@@服务业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虚假登记@@,损毁@@、伪造数据@@要素登记@@材料@@,擅自修改登记内容@@,泄露登记信息@@,利用数据@@要素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数据@@资源@@

  指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登记主体@@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报告@@及其他数据@@资源@@@@。

  (二@@)算法模型@@

  算法模型@@指登记主体@@通过建立一@@系列清晰指令的策略机制@@,使用训练数据@@集@@@@,获得对客观事物的数据@@特征结果的服务@@,或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

  (三@@)算力资源@@

  算力资源@@是指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新型生产力资源@@,主要通过算力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

  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且经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认证的@@,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