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综合改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省份@@,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省创新研究院和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等相关资源@@,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线上线下高效对接@@,重点引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全链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对利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与本省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的技术转让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搭桥@@”行动@@,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启动科技@@扫描和成果追溯@@,挖掘形成省内外重大科技@@成果清单@@,促进@@“两张清单@@”高效无缝对接@@。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实施@@技术经纪@@(理@@)人培育计划@@@@,建立@@技术经纪@@(理@@)人资源库@@,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组建技术经纪@@(理@@)人事务所@@,提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水平@@。

  3.积极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鼓励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按@@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0.5%~1%给予分段奖励@@,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国内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按@@要求促成一@@定额度技术交易的@@,按@@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建设@@高能级研发创新平台@@@@

  4.重点打造省创新实验室@@。优化@@省创新实验室建设@@方案@@,完善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调度机制@@@@,省级专项资金可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统筹使用@@。对纳入国家实验室建设@@布局的省创新实验室@@,按@@“一@@室一@@案@@”给予奖励@@。

  设立面向省创新实验室等重点科学实验平台@@的专用@@“编制池@@”。支持省创新实验室试点开展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报省人社厅备案后执行@@。省创新实验室可直接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5.加快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设区@@市创建为主@@,引导政产学研金服多方参与投入@@,建设@@12个左右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

  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平台@@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采用资本金注入@@、研发经费奖补@@、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在建设@@或运营周期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成立运营公司@@,开展自主经营@@和投融资@@活动@@。

  6.积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完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平台@@功能发挥好的给予奖励@@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平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或摘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调整为三@@年@@一@@次复评@@,分年@@度@@实施@@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争创@@(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创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和所在设区@@市参照共同财政事权落实经费@@、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重点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7.推动@@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建设@@@@,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厦门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持续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合作@@,探索区@@域协作创新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创新飞地@@”。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8.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主体@@地位@@。大幅增加各类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数量和权重@@,建立@@企业专家稳定参与政府科技@@决策和咨询@@工作制度@@@@,吸收更多@@企业专家参与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政策@@、计划@@、标@@准的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支持企业@@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组织@@,参与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建立@@战略研究机构@@,带动行业相关企业共同开展产业方向研判@@、技术标@@准创制@@、知识产权@@布局等研究@@。支持企业@@家领衔国家和省级重大创新任务和工程@@@@。在省级科技@@奖励@@、卓越工程@@师等荣誉奖励中@@,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9.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优化@@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实施@@更加精准有效补助方式@@@@。将研发投入情况与科技@@资源配置紧密挂钩@@,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保障用地@@、能耗排放等指标@@@@,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0.强化@@企业科研组织的主体@@地位@@。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年@@度@@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其新增研发设备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或平台@@建设@@@@,对联合体申报@@“揭榜挂帅@@”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

  对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委托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或企业投入@@500万元@@以@@上的自主研发项目@@,经申请可按@@规定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1.强化@@企业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加强对接@@,联合开展订单式定向研发转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闽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试用环境@@。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一@@批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专业化小试中试平台@@基地@@@@,鼓励各设区@@市采用@@“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商业化运营@@”模式高标@@准建设@@中试示范基地@@@@。推动@@高校院所@@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所属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12.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处在执行期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额@@1∶1比例@@、单家企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企业主要用于相关研发活动@@。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

  13.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高科技@@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中的考核权重@@,将研发费用年@@度@@增量视同利润予以@@加回@@,促进@@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步增长@@。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鼓励国有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人员分类评价体系@@,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等激励机制@@@@。

  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投向国有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联合设区@@市@@、金融机构等@@,探索设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专项基金@@。

  四@@、深化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14.完善重大科研攻关机制@@@@。强化@@“产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导向@@,建立@@统筹推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每年@@实施@@@@10个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程@@),重点支持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科研设施建设@@@@。

  深入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度@@,建立@@“揭榜挂帅@@”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榜单@@”目标@@任务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违约责任追究@@,强化@@公平竞争@@、责任落地@@。加强创新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推动@@“揭榜挂帅@@”模式在全省推广运用@@。

  优化@@省级科技@@创新联合资金管理@@@@,推动@@省级与有条件的设区@@市@@(高新区@@@@)、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属国有企业等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研基金@@,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完善多方参与支持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新机制@@@@。

  15.持续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支持高校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全部或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决策@@、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依法依规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允许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通过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高校院所@@自主处置@@、自主管理@@@@,可以@@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允许高校院所@@委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本单位统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校院所@@应当制定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即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价投资@@亏损的责任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16.持续推进省创新研究院体制机制@@创新@@。更加聚焦政产学研用一@@体化@@,采取@@灵活高效的运行模式@@,强化@@专业化服务@@@@,协调@@、服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统筹整合省内相关创新资金等资源要素@@,推动@@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建设@@与平台@@相配套的国内外科技@@服务@@机构@@、概念验证中心和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招商和项目孵化落地@@、培育引进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等工作@@。

  五@@、培育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17.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力度@@。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探索建立@@重点产业高端人才@@举荐制度@@@@,健全@@“以@@才引才@@”机制@@,大力引进能突破我省行业共性技术瓶颈和引领产业发展变革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以@@“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开展引进首席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团队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试点@@。落实和完善省级高层次人才@@晋级和荣誉奖励制度@@@@,持续引导和激励高层次人才@@不断取得新的创新创业业绩@@。鼓励我省单位加强与港澳台等地区@@高层次人才@@合作@@,联合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

  18.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加强国家人才@@@@、科技@@计划@@与省级人才@@@@、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对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人才@@、科技@@、教育等部门加强跟踪@@,建立@@相应的配套支持和保障协调@@机制@@@@。对我省新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计划@@@@的@@,按@@照国家实际资助额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最高@@1∶1配套经费支持@@。在重大人才@@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中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给予技术路线决定@@、团队建设@@@@、经费支配@@、资源调配等方面的更大自主权@@。

  19.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力度@@。优化@@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整合设立省青年@@科学基金@@,新增创新@@、优秀@@、杰出@@、攻关等@@4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善基础研究青年@@人才@@发现@@、遴选@@、培养和稳定支持机制@@@@。鼓励台湾青年@@科技@@人员参与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项目@@(含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占比例@@@@,不低于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数的@@60%。

  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担大任@@”“挑大梁@@”,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应急科技@@攻关等@@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不低于@@50%。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科技@@奖励评审以@@及科研机构绩效评估等专家组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20.加大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完成研发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2027年@@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