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管理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转@@)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或资源交易发起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或资源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审查机制@@,依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合法@@、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安全@@。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对其所属有关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级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共享@@、管理和@@应用@@。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共享@@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枢纽@@,统一@@归集@@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进行一@@网@@展示@@、一@@网@@查询@@。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奖励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信息@@;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信息及其他非负面的@@行政决定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本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八@@条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第九@@条失信信息@@是指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信息的@@@@,或者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转@@让人@@@@/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违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转@@让人@@@@/方@@)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以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转@@让人@@@@/方@@)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竞买人@@(方@@)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得的@@@@。

  (四@@)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但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评标@@@@@@(评审@@)的@@;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服从现场管理@@,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而随意废标@@的@@@@;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出@@具书面意见及理由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的@@@@;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的@@@@;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违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七@@)中标@@人@@、竞得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按照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转@@让人@@@@/方@@)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八@@)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相关费用或出@@让收益的@@@@。

  (九@@)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十@@)政府采购@@@@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共享@@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的@@技术数据@@标@@准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及时@@准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应当与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生成@@、验证和@@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和@@应用@@。

  第十@@五@@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提供优先办理@@、跟踪帮办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鼓励项目或资源交易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

  (三@@)鼓励项目或资源交易发起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

  (四@@)对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核予以信用加分@@,到期优先续聘@@。

  (五@@)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级补充清单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资产或权益类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依法取消或限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真或虚假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信用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提出@@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均可向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或者失信信息@@的@@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应共享@@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