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第三@@条@@ 本市@@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及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四@@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西安市@@域@@(含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范围内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市@@@@各类保护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立足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出城市@@@@中长期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划定@@“三@@区三@@线@@”,统筹安排@@“三@@生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格局@@、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总@@体要求@@@@,并通过@@编制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城市@@@@战略@@功能@@区@@布局@@,指导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落实@@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

  第六@@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

  第八条@@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是西安@@“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推进各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是传导落实@@西安市@@城市@@@@核心功能@@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为基础@@,聚焦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强化市@@级统筹@@,整合空间@@边界@@,确定古都核心功能@@承载区@@、国家科学与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区@@、北部先进制造集聚区@@、南部高新技术与科教集聚区@@、东部双向开放引领区@@、新型城镇@@化发展区@@、秦岭生态保护示范区等七@@大功能@@区@@@@。

  第十条@@ 落实@@“功能@@空间@@化@@”,以@@“战略@@—功能@@—空间@@”为传导路径@@,建立@@“功能@@区@@—功能@@组团@@—功能@@单元@@—重点功能@@区@@块@@”四@@个规划层级@@。

  (一@@)功能@@区@@是集中体现国家@@、省@@、市@@发展要求@@及城市@@@@核心功能@@的战略@@空间@@@@。

  (二@@)功能@@组团@@是全面衔接空间@@资源布局@@,实现城市@@@@核心功能@@向利用转化的职能空间@@@@。

  (三@@)功能@@单元@@是有效匹配空间@@资源集聚特征@@,落实@@重要功能@@@@,引导重大项目@@布局的指引空间@@@@。

  (四@@)重点功能@@区@@块@@是精准衔接市@@级@@、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任务@@,聚焦重点建设项目@@@@,保障各类项目@@落位的实施@@空间@@@@。

  第十一@@条@@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以@@完整性@@、系统性@@、融合性@@、排他性和实施@@性为传导原则@@@@@@,构建上下联动@@@@、层层分解的有效传导路径@@,形成@@分级传导指引@@。

  (一@@)功能@@区@@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及定位@@、“三@@区三@@线@@”、城镇@@体系@@、空间@@利用@@、历史文化@@及生态保护等要求@@@@,在市@@域范围内明晰各功能@@区@@的发展定位@@、承载职能@@、范围边界@@、增存空间@@及发展方向等内容@@,形成@@“功能@@区@@指引@@”。

  (二@@)功能@@组团@@落实@@功能@@区@@指引@@@@,明确相关功能@@组团@@的空间@@边界及类型@@@@、功能@@属性的正负面清单@@、承载核心功能@@的各类重要节点和设施布局等内容@@,形成@@“功能@@组团@@指引@@”。

  (三@@)功能@@单元@@落实@@功能@@组团@@指引@@@@,明确相关功能@@单元@@的实施@@导向@@、空间@@边界及类型@@、土地用途的正负面清单@@、主导产业方向@@、承载核心功能@@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形成@@“功能@@单元@@指引@@”。

  (四@@)重点功能@@区@@块@@落实@@功能@@单元@@指引@@@@,结合城市@@@@近期建设和发展时序@@,明确项目@@区位与类型@@,以@@重要民生和支撑城市@@@@重要功能@@的项目@@为重点@@,形成@@任务清单@@。

  第十二@@条@@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与@@“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落实@@核心功能@@要求@@@@。

  (一@@)功能@@区@@衔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发展战略@@与空间@@布局@@的统筹@@。功能@@区@@布局方案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指导功能@@组团@@@@、功能@@单元@@及其他下位规划编制@@。

  (二@@)功能@@组团@@衔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功能@@与空间@@资源在相应区域内的有效匹配@@。功能@@组团@@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行政事权明晰主导功能@@和空间@@要素配置@@,有效衔接规划用地@@“一@@张图@@”。

  (三@@)功能@@单元@@衔接单元详细规划@@及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强调规划管理@@与精准实施@@的有效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单元详细规划@@@@,进一@@步明晰事权边界@@,优化衔接详细规划单元划定@@。

  (四@@)重点功能@@区@@块@@衔接实施@@详细规划@@@@,强调重点项目@@@@与规划实施@@的动态衔接@@。重点功能@@区@@块@@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实施@@详细规划@@@@,强化实施@@主体@@@@,明确重点项目@@@@任务清单@@,动态衔接实施@@详细规划@@@@,保障近期重点项目@@@@落实@@@@。

  第十三@@条@@ 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批准与修改@@随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章@@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各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导辖区内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我市@@各行政区@@、县的行政辖区为规划范围@@,统筹整合行政辖区内涉及的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范围@@。西咸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范围为西咸新区西安代管区范围@@。

  第十六@@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传导要求@@@@,优化区县@@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和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区域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等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十七@@条@@ 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不单独编制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相应的行政区范围编制@@。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按照事权管理@@和开发建设@@范围@@,依据@@全市@@规划用地@@“一@@张图@@”及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编制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区域开发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区县@@资源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成果经征询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意见后@@,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可与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一@@个或几个镇@@街@@@@(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除外@@)为单元组织编制@@@@。全域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镇@@@@(街@@)不再单独编制镇@@@@(街@@)国土空间@@规划@@。

  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市@@@@、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应充分衔接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镇@@@@(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安排@@,重点落实@@空间@@控制线和重要廊道@@,确定镇@@@@(街@@)域内的村庄分类和布局@@,统筹安排@@镇@@@@(街@@)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二@@十条@@ 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或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等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第二@@十二@@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包括交通@@、能源@@、农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三@@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的空间@@基础数据@@@@,符合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包含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门篇章@@。

  专门篇章一@@般包括专项设施的空间@@布局@@及数量@@,专项设施用地的用途@@、规模@@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以@@及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内容@@,具体结合各层级专项规划@@的深度要求@@予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共同提出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具有规划编制权限的市@@级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合规性审查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请批准或发布@@。

  (三@@)拟增补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规划编制权限的市@@级单位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草案@@;调整@@后的专项规划@@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章@@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及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按照@@单元详细规划@@@@、实施@@详细规划@@两个层级开展编制及管理@@工作@@@@。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单元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照各行政区@@、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事权管理@@和开发建设@@范围@@,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及道路@@、河流等自然分界@@,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详细规划单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功能@@单元@@指引@@的传导要求@@@@,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确定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细化各类用地@@,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线性工程@@、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布局和管控要求@@@@。

  (二@@)实施@@详细规划@@。结合发展实际划分地块@@,编制实施@@详细规划@@@@,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明确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城市@@@@设计@@等管控指标@@@@。在满足生活圈设施服务半径要求@@的基础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规划指标@@可在详细规划单元内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十九条@@ 详细规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伴随式规划团队@@,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诉求和开发建设@@计划@@,统筹制定全市@@编制计划@@,明确规划编制范围@@、编制完成时限@@、伴随式规划团队等内容@@,形成@@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清单式管理@@@@。需紧急实施@@的重点功能@@区@@块@@编制项目@@可随时增补计划@@。

  第三@@十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单元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提级管理@@区域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征询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单元详细规划@@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单元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除提级管理@@区域外@@,市@@域范围内其他区域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的实施@@详细规划@@由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一@@般镇@@的实施@@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因上位规划@@、专项规划@@修改@@@@,城市@@@@、镇@@(街@@)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对@@详细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对@@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产生重大影响@@,或因片区确定为城市@@@@更新区域@@,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

  (三@@)经城市@@@@体检@@和规划评估@@,发现详细规划实施@@存在问题@@@@,不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或建设需要的@@。

  (四@@)原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详细规划修改@@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和优化三@@种情形@@。

  (一@@)重大修改@@是对@@单元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提级管理@@区域实施@@详细规划@@进行的修改@@@@(优化情形除外@@)。涉及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

  重大修改@@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

  修改@@规划草案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批准的单元详细规划@@修改@@成果按年@@度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一@@般修改@@指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提级管理@@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实施@@详细规划@@进行的修改@@@@(优化情形除外@@)。涉及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单元详细规划@@@@。

  一@@般修改@@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

  修改@@规划草案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程序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依法批准的修改@@成果按年@@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优化是以@@保障民生@@、保障公共利益及支持产业发展@@@@、合理调整@@空间@@结构为原则@@@@@@,对@@局部用地布局@@、规划指标@@等内容进行的调整@@@@。包括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之间性质调整@@@@,同一@@详细规划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等情形的修改@@@@。

  优化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组织编制@@修改@@规划草案@@,可将修改@@申请及规划草案同步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四@@)蓝田县@@、周至县详细规划修改@@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详细规划按照@@“急用先编@@”原则@@@@,优先将@@“保回迁@@”“保交楼@@”“促开发@@”项目@@、重点项目@@@@、年@@度储备及供应计划项目@@等重点功能@@区@@块@@纳入编制计划@@。

  (二@@)详细规划编制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落实@@城市@@@@@@

  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传导要求@@@@。如遇与@@2017年@@修订的@@《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2017总@@规修订@@》)不一@@致的情形@@,在规划编制中采用对@@比清单形式做程序性说明@@;如遇与@@原已批准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导则@@不一@@致的情形@@@@,采用调整@@说明的形式完善调整@@程序@@。

  (三@@)详细规划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属于@@

  下列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1.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不存在与@@《2017总@@规修订@@》、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情形@@@@;

  2.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对@@《2017总@@规修订@@》、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的情形@@;

  3.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所在单元的单元详细规划@@已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第三@@十四@@条@@ 村庄规划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构建以@@村庄规划为龙头@@,村庄布局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为基础的乡村规划体系@@。

  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生态保护修复和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产业发展@@、住房布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村内公示@@30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及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托管镇@@@@(街@@)的村庄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批@@@@,区县@@与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合作共建区的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修改@@村庄规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对@@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通则@@@@。村庄规划通则@@随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村庄规划通则@@编制完成后@@,需要单独新编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对@@通则@@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

  第七@@章@@ 国土空间@@城市@@@@设计@@@@

  第三@@十六@@条@@ 国土空间@@城市@@@@设计@@@@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营造美好人居环境和宜人空间@@场所的重要理念和方法@@,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涉及城市@@@@风貌的专项规划@@中@@,城市@@@@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西安市@@国土空间@@城市@@@@设计@@@@导则@@@@》要求@@。

  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国土空间@@城市@@@@设计@@@@导则@@由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导则@@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二@@)国土空间@@城市@@@@设计@@@@作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并编制@@、报批@@。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需独立编制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经比选后@@,报市@@资源规划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执行@@。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需独立编制的户外广告@@、夜景照明@@、绿化景观等环境品质提升类城市@@@@设计@@@@,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经所属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果作为街@@巷环境综合整治@@、社区环境品质提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城市@@@@设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城市@@@@设计@@作为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批准与修改@@随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章@@ 规划的审查@@、发布与管理@@@@

  第四@@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在报送审批@@前@@,应按程序进行专家论证@@、意见征询@@。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本级政府信息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的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0日@@,在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意见采纳情况向审议机构或审批@@机关作出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在提请审批@@前应履行相应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程序@@。

  (一@@)技术审查由组织编制@@机构委托与规划编制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草案进行独立技术审查@@。

  (二@@)行政审查由各级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施@@@@。

  (三@@)规划成果按行政审查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后@@,按程序审批@@或上报@@。

  第四@@十二@@条@@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上报的规划成果@@,在完成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后还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对@@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单位按程序重新组织规划草案的编制和审查@@。

  第四@@十三@@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自国土空间@@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政府信息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管理@@@@。各级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20日@@内@@,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正式汇交成果矢量数据@@并纳入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编制单位对@@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成果质量负责@@,不得出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或超资质等级开展编制等行为@@。

  第九章@@ 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商@@。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全周期伴随式服务机制@@,市@@级组建伴随式规划团队@@,从规划编制@@、审批@@服务@@、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组织的规划管理@@@@,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引导和保障城市@@@@建设发展@@。伴随式规划团队应积极做好@@“自上而下@@”的规划传导和分解@@,保证全市@@发展战略@@和功能@@布局落地@@;并尊重地方发展意愿@@,结合地方实际诉求@@,“自下而上@@”反馈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诉求@@,通过@@“上下联动@@”确保规划成果落地实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高水平规划设计团队参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城市@@@@设计@@@@,鼓励高水平规划团队与本市@@伴随式规划团队组建技术联盟@@,鼓励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在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一@@张图@@”的基础上@@,引进高水平技术团队参与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

  第四@@十九条@@ 本市@@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预警监督机制@@,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审批@@落实@@情况以@@及全市@@重要控制线@@、重点区域和约束性指标@@等进行动态监测@@,作为全市@@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规划@@,确定近期城市@@@@建设目标@@@@,作为分阶段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应明确各类空间@@的整体布局@@、保护与开发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编制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等重点专项领域@@行动计划@@,推动总@@体规划落地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机制@@,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具体实施@@@@。体检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五@@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蓝田县@@、周至县资源规划部门应将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资源规划部门@@。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