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德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德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部署@@、需求导向@@、充分应用@@、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审查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数据@@商用@@、政用@@、民用@@。

  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是公共数据@@的开放主体@@@@(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汇聚@@、清单编制@@、开放和安全等工作@@;审核本单位@@有条件开放数据@@获取@@申请@@,对数据@@利用主体@@进行后续跟踪@@、服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依托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德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以下简称开放网@@)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

  根据国家规定不能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网开放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告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

  第九@@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十@@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基础上进行编制@@,是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开放属性@@、开放方式@@、安全级别@@、使用条件@@、更新周期等@@。

  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开放的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开放@@。

  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的公共数据@@@@,可以有条件开放@@;其他公共数据@@@@,应当无条件开放@@。

  未经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不得将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将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

  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经依法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脱密处理@@,或者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可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放@@:

  (一@@)提供数据@@下载@@;

  (二@@)提供数据@@服务@@接口@@;

  (三@@)以算法模型获取结果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开放方式@@根据公共数据@@开放属性@@确定@@。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通过共享等手段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负责汇总@@本单位@@@@、所主管行业相关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并提交大数据@@主管部门@@@@。

  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本县@@@@(市@@、区@@)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并提交市@@大数据@@主管部门@@@@。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机关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审查机制@@,数据@@经审查后通过开放网@@统一@@开放@@。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确定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依据公共数据@@开放责任清单对本单位@@公共数据@@进行采集@@、治理@@,并汇聚至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以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将公共数据@@开放@@,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并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承担数据@@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用性责任@@。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于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职能职责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更新申请@@。

  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更新申请提交市@@大数据@@主管部门@@@@。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同步更新公共数据@@@@开放责任清单@@。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申请更新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不断拓展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质量@@。

  第十@@七@@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疑义@@、错误校核机制@@,指导@@、监督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及时开展数据@@校核@@。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通过开放网@@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提出异议或者建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反馈@@。

  第三@@章@@  开放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无条件开放数据@@@@,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以通过开放网@@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于山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完成实名认证@@;

  (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存在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三@@)符合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确定的开放条件@@,以及开展安全评估审核所需的其他资质和能力要求@@。

  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应当通过下列流程@@:

  (一@@)数据@@获取申请@@。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以通过开放网@@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申请时应在线提交@@《有条件开放数据@@申请表@@》《公共数据@@安全承诺书@@》以及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获取审核@@。数据@@获取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申请主体@@@@。县@@级以上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交的本级数据@@获取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查@@。未通过材料规范性@@审查的@@@@,县@@级以上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开放网@@反馈并告知理由@@;通过材料规范性@@审查的@@,由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审核数据@@获取申请@@@@,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开放数据@@获取@@。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审核通过的@@,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通有条件开放数据@@使用权限@@,并告知本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未审核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

  第十@@九@@条@@  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下@@,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依法及时@@、准确开放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数据@@@@,并根据需要动态更新@@。

  第四@@章@@  多元开放@@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以开放公共数据@@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公共数据@@在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政府@@管理@@、产业融合@@、生态宜居等领域的开放利用@@,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引导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开放网@@开放自有数据@@并提供相关数据@@服务@@@@,促进数据@@的多维度开放和融合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活动@@,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数据@@应用创新@@。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主体@@@@、授权条件@@、授权程序@@、数据@@范围@@、运营平台@@的服务@@和使用机制@@、运营行为规范以及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对被授权运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授权运营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处理该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公共数据@@工作进行国家安全检查@@、保密检查@@、技术监管@@。

  第二@@十@@四@@条@@  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大数据@@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指导@@、督促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措施@@,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的风险评估@@、预测预警@@、风险控制等管理机制@@;

  (二@@)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敏@@、涉密数据@@的@@,应当进行数据@@安全评估@@,可征求数字强市@@专家委员会意见@@,并根据评估或征求意见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开放网管理制度要求和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数据@@主管部门@@或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暂时关闭其数据@@获取权限@@;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终止对其提供数据@@服务@@@@:

  (一@@)未经同意超出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约定范围利用数据@@@@;

  (二@@)未落实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约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利用公共数据@@侵犯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违反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其他违反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开放网@@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提出异议者@@,同时反馈大数据@@主管部门@@@@。

  大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中止开放@@、撤回数据@@等措施@@。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公众互动工作机制@@,通过开放网@@、政府@@网站等渠道@@,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意见@@,定期进行分析@@,改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供政府@@数据@@开放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

  (二@@)未按照@@规定将公共数据@@汇聚@@至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三@@)未按照@@规定开放@@、更新公共数据@@@@;

  (四@@)拒不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需求@@;

  (五@@)未按照@@规定将本单位@@已建成的开放渠道纳入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六@@)未经同意变更公共数据@@开放属性@@@@;

  (七@@)未按照@@规定终止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

  (八@@)未通过开放网@@开放公共数据@@@@;

  (九@@)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校核@@、脱敏等处理@@;

  (十@@)未按照@@规定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异议@@;

  (十@@一@@@@)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保护职责@@;

  (十@@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违反本办法@@,在利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过程中@@,未遵守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终止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数据@@开放活动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第三@@十@@三@@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在公共数据@@开放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