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促进公共数据@@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开放@@,支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获取@@、利用和安全管理@@,推动公共数据@@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开放@@,深入赋能治理@@、经济@@、生活各领域城市数字化转型@@,依据@@《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获取@@、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坚持创新驱动@@、需求导向@@、场景牵引@@、公平公开@@、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流程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数据@@开放@@主体@@@@@@)分别负责本系统@@、行业@@、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

  第二@@章@@ 数据@@开放@@

  第六@@条@@ 【需求征集@@】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数据@@开放@@主体@@@@@@,面向全社会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加强场景规划和牵引@@,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经济@@发展质量@@、生活体验品质@@、城市治理效能提升@@。征集需求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航运物流@@、农业等@@经济@@领域@@;

  (二@@)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就业@@、商业@@、文旅等@@民生领域@@;

  (三@@)交通运行@@、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城市治理领域@@。

  开放需求可以通过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座谈会@@、开放平台@@@@反馈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征集@@。对于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重点开放@@。

  第七@@条@@ 【开放年@@度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开放重点@@、重点项目建设@@、开放质量要求@@、产业生态培育等@@重点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编制@@、示范项目@@建设@@、数据@@产业及生态培育等@@工作@@。

  第八条@@ 【示范项目@@】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数据@@开放@@主体@@@@依照开放年@@度计划@@发布公共数据@@示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优秀项目成果进行遴选@@、发布和推广@@。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年@@度示范项目@@加强公共数据@@的开放保障@@,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平台@@服务@@@@。

  第九条@@ 【开放清单@@】

  公共数据@@开放@@采取清单制管理@@,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年@@度开放重点和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在本市公共数据@@目录范围内@@,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清单@@。

  开放清单@@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数据@@的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简明扼要的名称@@,清楚展现该数据@@的关键字段@@@@、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等@@信息@@,并应当与相似数据@@集有明显区分度@@;

  (二@@)具有准确@@、方便用户理解的数据@@字段@@及配套说明@@,不得使用无说明的缩写@@,对于专有词汇应当做好相应说明@@;

  (三@@)明确数据@@格式@@,优先采用实时数据@@接口@@、通用文件格式等@@@@@@,原则上不得使用需要专有软件和工具才能打开的格式@@;

  (四@@)明确开放类型和条件@@,具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五@@)明确数据@@更新频率@@,更新频率应当与数据@@产生频率相当@@。对于不定期产生的数据@@或不再更新的数据@@@@,可以列为静态数据@@@@;

  (六@@)明确说明数据@@关联关系@@,在时间跨度@@、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关联关系应当做出说明@@;

  (七@@)提供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信息@@。

  开放清单@@应当与公共数据@@目录挂接@@,明确开放清单@@中的数据@@字段@@在数据@@湖中的目录来源@@,数据@@开放@@主体@@@@负责对挂接关系进行维护@@。

  第十条@@ 【开放清单@@动态调整@@】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每年@@组织对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和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的评估@@,在确有必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下列动态调整@@:

  (一@@)对已经开放的数据@@集@@,因业务系统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更新的@@,应当将已开放的历史数据@@转为静态数据@@继续开放@@,并调整开放清单@@@@;

  (二@@)社会迫切需要@@但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新增@@开放清单@@纳入开放范围@@;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三@@)对数据@@开放@@主体@@@@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无信息系统@@支撑的数据@@@@,可以纳入开放清单@@@@;

  (四@@)信息公开中涉及的数据@@@@,可以纳入开放清单@@@@。

  第十一@@条@@ 【开放清单@@调整流程@@】

  新增@@、修改开放清单@@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提交工单@@,明确具体内容并说明原因@@。从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修改为不开放@@,或者从无条件开放@@修改为有条件开放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开放清单@@调整以工单形式在开放平台@@@@中提交@@,有下列情形的@@,将对工单予以退回@@:

  (一@@)无合理理由调整的@@;

  (二@@)提供信息不全的@@;

  (三@@)不符合分级分类@@规则的@@;

  (四@@)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开放范围扩大@@】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和市场主体@@利用需求@@,合理调整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支持将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脱密@@、脱敏等@@技术处理后予以开放@@,组织做好相应的数据@@准备@@、分级分类@@和服务@@对接@@。

  第十三@@条@@ 【分级分类@@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结合公共数据@@安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应用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级分类@@指南@@@@)并进行动态更新@@。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级分类@@指南@@@@,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的实施细则@@,并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

  分级分类@@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级分类@@总体方法@@、原则与流程@@,如分级分类@@维度@@、级别设置@@、相应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各级别与开放类型的对应关系@@;

  (三@@)各级别对应的开放条件@@@@;

  (四@@)分级分类@@示例@@。

  第十四@@条@@ 【分级分类@@机制@@】

  本市公共数据@@采取分级分类@@开放机制@@。对公共数据@@根据分级分类@@指南@@分为多个级别@@,并根据级别的组合划入三@@类开放@@:

  (一@@)对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

  (三@@)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第十五@@条@@ 【开放条件@@】

  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参考分级分类@@指南@@@@,明确开放条件@@@@,并通过开放平台@@@@在相应数据@@集或者数据@@产品页面@@进行公布@@。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设定与开放数据@@风险相匹配的合理的开放条件@@@@,开放条件@@可以包括@@:

  (一@@)应用场景要求@@,明确开放数据@@仅限于特定场景使用@@,或禁止用于特定场景@@;

  (二@@)数据@@安全要求@@,明确数据@@利用@@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与保护能力@@、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数据@@安全成熟度评估等@@@@;

  (三@@)数据@@利用@@反馈@@要求@@,明确利用成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提交数据@@利用@@报告等@@@@;

  (四@@)技术能力要求@@,明确数据@@利用@@主体@@需要具备的设施@@、人才等@@要求@@;

  (五@@)信用要求@@,明确对数据@@利用@@主体@@信用状况要求@@,可以包括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六@@)其他合理的开放条件@@@@。

  第十六@@条@@ 【数据@@质量@@提升@@】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加强执行标@@准规范@@,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增强开放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开放前校对核验@@、开放后及时修正等@@方式@@,确保开放数据@@无错值@@、空值@@、重复等@@情形@@。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优化格式@@、实时接口开发@@、可视化呈现@@、零散数据@@整合@@、丰富字段@@说明等@@方式@@,提高数据@@的可用性@@。

  (三@@)通过持续完善业务流程@@,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增加数据@@校验@@、更新提示等@@功能@@,优化数据@@产生的频次@@、字段@@、格式等@@@@。

  市政府办公厅建立日@@常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为数据@@开放@@主体@@@@做好相关数据@@治理@@技术和服务@@能力的供给@@,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数据@@获取@@@@

  第十七@@条@@ 【无条件开放数据@@获取@@@@@@】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无须注册@@、申请等@@流程@@。

  第十八条@@ 【有条件开放数据@@获取@@@@@@】

  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在相应数据@@页面@@列明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资质与能力证明@@、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应用场景说明等@@@@。涉及开放条件@@调整时@@,数据@@开放@@主体@@@@应主动并及时更新数据@@申请材料说明@@。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开放平台@@@@提交开放申请@@@@,上传相应材料@@。

  第十九条@@ 【开放申请@@和处理@@】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公共数据@@开放@@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主体@@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以工单形式移交给数据@@开放@@主体@@@@进行处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数据@@开放@@主体@@@@收到工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各类申请主体@@@@;

  (二@@)场景驱动原则@@,对民生和经济@@发展有益@@、具有较高复制推广价值的应用场景应当优先支持@@;

  (三@@)安全稳妥原则@@,对多源数据@@融合风险做好评估@@,对一@@次性大规模申请数据@@的复杂情形@@,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审核通过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及时告知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数据@@利用@@协议@@】

  开放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主体@@应当与数据@@开放@@主体@@@@通过开放平台@@@@签署数据@@利用@@协议@@@@。数据@@利用@@协议@@中应当包含应用场景要求@@@@、数据@@利用@@情况报送@@、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数据@@交付@@】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准备和交付@@,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做好数据@@加工处理等@@技术支持@@@@。

  数据@@交付@@应当通过开放平台@@@@进行@@,采用接口访问的@@,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接口开发@@、文档说明@@、系统对接等@@配套服务@@@@。确需线下交付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报备@@。

  鼓励探索利用隐私计算@@、联邦学习@@、数据@@沙箱@@、可信数据@@空间@@等@@新技术@@、新模式进行数据@@交付@@@@。

  第二@@十二@@条@@ 【样本数据@@建设@@】

  市大数据@@中心@@会同数据@@开放@@主体@@@@依托开放平台@@@@@@,在有条件开放类数据@@集的基础上建设高质量样本数据@@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需申请即可获取@@@@。

  样本数据@@集应当从有条件开放类全量数据@@中针对性抽取@@,真实反映全量数据@@特征@@,符合开放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方便数据@@利用@@主体@@阅读与测试@@。

  第四@@章@@ 信息系统@@与开放平台@@@@@@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时同步做好公共数据@@开放@@方案@@,在系统建设验收前完成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开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开放数据@@相关工作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通过@@。

  第二@@十四@@条@@ 【开放平台@@@@】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开放平台@@@@@@。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开放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开放平台@@@@@@。

  第二@@十五@@条@@ 【平台@@功能@@】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的需求@@,推进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开放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为数据@@开放@@主体@@@@提供各类数据@@归集@@、数据@@治理@@、清单编制@@、分级分类@@、申请审核@@、工单处理等@@功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能力保障@@,协助数据@@开放@@主体@@@@更好履行开放职责@@;

  (二@@)为数据@@开放@@主体@@@@提供开放数据@@的统计分析@@、风险判断@@、质量评估@@、合规服务@@等@@功能@@,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三@@)为数据@@利用@@主体@@提供便捷的数据@@查询@@、数据@@预览@@、注册登记@@、开放申请@@、数据@@获取@@@@、应用展示@@、意见反馈等@@功能@@;

  (四@@)对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的有关政策@@、制度文件@@、新闻动态等@@进行展示@@,并保持动态更新@@;

  (五@@)对数据@@开放@@和利用行为进行全程记录@@,为数据@@开放@@和利用的日@@常监管提供支撑@@;

  (六@@)探索隐私计算@@、沙箱验证@@、数据@@资源图谱展示@@、数据@@地图预览等@@创新功能@@;

  (七@@)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开放平台@@@@安全可靠运行@@,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第二@@十六@@条@@ 【平台@@规范@@】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开放平台@@@@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在开放平台@@@@上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对开放平台@@@@上开放数据@@的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第五@@章@@ 数据@@利用@@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利用方式@@】

  本市鼓励对开放公共数据@@进行价值挖掘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造性劳动后形成的数据@@产品依法进入流通交易市场@@,依法保护数据@@利用@@主体@@在数据@@开发中形成的相关财产权益@@。

  本市鼓励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引育数据@@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技术先进@@、主体@@多元@@、创新活跃@@、生态完备的数据@@产业集群@@。

  本市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鼓励相关主体@@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深度加工@@、模型训练@@、系统开发@@、数据@@交付@@、安全保障@@等@@市场化服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成果展示与合作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对开放数据@@利用@@成效进行评估@@,形成优秀成果名录@@,组织开展专项宣传@@。对创新模式好@@、可复制性强@@、溢出效应显著的优秀成果加强场景应用推广@@,提升赋能范围@@,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相关试点示范工作@@。

  开放平台@@@@应当对公共数据@@示范应用进行展示@@,鼓励对示范应用的复制推广@@。

  鼓励数据@@利用@@主体@@与相关部门开展数据@@合作@@,将数据@@融合成果赋能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 【数据@@利用@@反馈@@】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及时反馈数据@@利用@@情况@@。数据@@开放@@主体@@@@、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市网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等@@可以对数据@@利用@@情况进行抽查@@,内容包括@@:

  (一@@)数据@@调用的主要场景@@、服务@@对象@@、商业@@模式@@;

  (二@@)数据@@调用的次数@@、主要利用的字段@@@@,使用的相关算法@@;

  (三@@)产生的成本降低@@、管理优化等@@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第三@@十条@@ 【利用监管@@】

  对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市大数据@@中心@@、数据@@开放@@主体@@@@、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对利用情况进行跟踪@@,对恶意数据@@调用行为加强防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违规利用公共数据@@的行为向数据@@开放@@主体@@@@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权益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告知数据@@开放@@主体@@@@@@,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数据@@开放@@主体@@@@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数据@@开放@@与数据@@利用@@行为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和数据@@开放@@主体@@@@对其予以记录@@:

  (一@@)违反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数据@@@@;

  (三@@)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

  (四@@)超出数据@@利用@@协议@@限制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数据@@@@;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利用@@协议@@的其他行为@@。

  对存在前款行为的数据@@利用@@主体@@@@,市大数据@@中心@@和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限制或者关闭其数据@@获取@@@@权限等@@措施@@,并可以在开放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健全服务@@体系@@】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数据@@开放@@主体@@@@@@构建公共数据@@开放@@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公共服务@@渠道@@,建设大数据@@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组织@@,组织开展数据@@技能培训@@、数据@@赛事@@、标@@准宣贯等@@@@,营造良好的数据@@开放@@环境@@。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并主动对接数据@@利用@@主体@@的利用反馈与新增@@需求@@。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做好数据@@利用@@成果的收集和统计@@,并在开放平台@@@@中予以展示@@。

  第三@@十四@@条@@ 【关键技术与标@@准规范@@】

  本市鼓励在公共数据@@开放@@中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关键技术应用@@,提升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

  本市推动分级分类@@@@、数据@@质量@@、去标@@识化@@、企业数据@@管理能力等@@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应用@@,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形成相关行业@@公约@@。

  第三@@十五@@条@@ 【表彰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和相关数据@@开放@@主体@@@@对在数据@@技术研发@@、数据@@服务@@提供@@、数据@@利用@@实践@@、数据@@合作交流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保障@@】

  市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具有网络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管理体系@@,协调处理公共数据@@开放@@重大安全事件@@,指导数据@@开放@@主体@@@@制定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加强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开放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各相关主体@@应当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全流程的安全评估@@、防护和保障工作@@,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资金保障@@】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开放@@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建设@@、改造@@、运维以及考核评估@@等@@相关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预算@@。

  鼓励支持公共数据@@开放@@的示范项目@@和优秀成果申报数字化转型专项@@。

  第三@@十八条@@ 【考核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和数据@@利用@@成效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与运维等@@方面的决策参考@@,并纳入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考核@@。相关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开放数据@@质量@@和开放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并将监测统计结果和开放平台@@@@运行报告提交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