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省大数据@@局@@

  2022年@@12月@@23日@@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运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有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数据@@流通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据@@流通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场景牵引@@、释放价值@@,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安全发展的原则@@@@@@,遵守行业准则@@@@。

  第四@@条@@ 鼓励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强化政务数据@@供给@@,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流通交易@@@@,激发社会数据@@流通交易@@活力@@,培育数据@@流通交易@@产业生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指导@@、协调@@、调度全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工作@@,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指导全省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数据@@流通交易@@产业生态发展@@,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第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流通交易@@工作@@。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数据@@流通交易@@规章制度@@,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壮大场内数据@@交易@@@@。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密码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秩序@@、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等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第三@@章@@ 交易@@场所@@

  第八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数据@@交易@@的场所@@,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面向全国提供数据@@流通交易@@服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政务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各级政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数据@@产品@@及服务@@、算力资源@@、算法工具等@@的交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交易@@@@。

  第九条@@ 数据@@交易@@场所@@由@@“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合规运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数据@@安全@@。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数据@@流通交易@@@@、合规监管等工作@@,制定行业规范@@,建立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安全保障等制度@@,具体承担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开展数据@@商@@@@、数据@@要素等登记@@凭证服务@@,探索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机制@@。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日@@常运营@@、市场推广和业务拓展等工作@@,确保交易@@场所@@稳定运行@@。

  第十条@@ 数据@@交易@@场所@@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登记@@@@@@凭证服务@@;

  (二@@)多元化数据@@交易@@产品供需撮合服务@@;

  (三@@)在线签约@@、资金结算@@@@等服务@@;

  (四@@)组织法律@@咨询@@@@、数据@@公证@@、质量评估@@、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查@@、资产评估@@、争议仲裁@@、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配套服务@@;

  (五@@)组织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

  (六@@)其他与数据@@流通交易@@活动相关的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应建立交易@@主体@@@@登记@@@@、交易@@标@@的@@登记@@@@@@、风险控制@@、资金结算@@@@、数据@@交付@@、交易@@信息的处理和发布@@规则@@等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异常处理机制等@@。

  第十二@@条@@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应运用云计算@@@@、区块链@@、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构建数据@@流通交易@@基础设施环境@@,实现原始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产品@@“可控可计量@@”、流通行为@@“可信可追溯@@”。

  第十三@@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行分账管理@@,确保资金结算@@@@与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第四@@章@@ 交易@@标@@的@@

  第十四@@条@@ 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和服务@@、算力资源@@、算法工具等@@。

  (一@@)数据@@产品@@和服务指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合法授权@@,使用数据@@开发形成的核验接口@@@@、数据@@集@@及其他应用@@,或开展加工@@、清洗@@、标@@注@@、建模等数据@@处理服务@@;

  (二@@)算力资源@@指算力形成过程中涉及的计算资源@@,包括云存储@@、云安全@@及衍生服务等@@;

  (三@@)算法工具指算法执行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或者辅助执行的工具@@,包括数据@@可视化@@、数据@@预测@@、机器学习工具等@@;

  (四@@)其他与数据@@相关的产品类型@@。

  第十五@@条@@ 交易@@标@@的@@可以通过@@API/SDK接口@@、数据@@集@@、数据@@报告@@、算法模型@@、算力资源@@部署@@、数据@@系统部署及其他数据@@服务等方式进行交付@@。

  (一@@)API/SDK接口@@方式包括数据@@核验接口@@@@、数据@@查询接口@@等@@;

  (二@@)数据@@集@@方式包括离线数据@@包@@、数据@@库等@@;

  (三@@)数据@@报告@@方式包括数据@@分析报告@@、数据@@预测@@报告等@@;

  (四@@)算法模型@@方式包括数据@@分析模型@@、数据@@预测@@模型等@@;

  (五@@)算力资源@@部署@@方式包括云存储@@@@、云计算@@、云网络@@、云安全@@、云数据@@库等@@@@;

  (六@@)数据@@系统部署方式根据@@具体应用场景需求进行部署@@;

  (七@@)根据@@数据@@需求方@@及应用场景需求开展的其他数据@@服务方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流通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损毁他人名誉及未经授权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敏感数据@@等特定个人权益的@@;

  (三@@)涉及未经授权的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等特定企业权益的@@;

  (四@@)从非法@@、违规渠道获取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五@@章@@ 交易@@主体@@@@

  第十七@@条@@ 交易@@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数据@@商@@、数据@@中介等@@。

  数据@@提供方是指提供数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循数据@@来源合规@@、服务安全等原则@@@@,确保数据@@合法合规@@。

  数据@@需求方@@是指有数据@@需求@@,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获得交易@@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并进行付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合法性@@、诚实信用等原则@@@@。需在数据@@交易@@场所@@完成注册@@。

  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在数据@@交易@@场所@@注册@@,获得数据@@商@@凭证@@。

  数据@@中介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开展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合规认证@@、安全评估@@、交易@@担保@@、资产价值评估@@、信用评价及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数据@@服务@@。需在数据@@交易@@场所@@注册@@,获得数据@@中介凭证@@。

  第十八条@@ 数据@@提供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数据@@来源说明@@,保证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

  (二@@)遵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的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数据@@需求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规范使用数据@@@@;

  (二@@)具备对数据@@进行安全保护和应用的技术能力@@;

  (三@@)遵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数据@@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数据@@来源说明@@,保证数据@@来源合法合规@@;

  (二@@)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三@@)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

  (四@@)遵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的规章制度@@;

  (五@@)其他满足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中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资格或其他许可条件@@;

  (三@@)执业人员具有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四@@)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第三@@方中介服务@@;

  (五@@)遵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其他满足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交易@@流程@@

  第二@@十二@@条@@ 数据@@流通交易@@按照@@主体@@登记@@@@、标@@的登记@@@@、交易@@磋商@@、签订合同@@、交易@@结算@@@@、交易@@备案等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制定市场主体@@相关登记@@标@@准@@,按照@@“一@@主体@@一@@登记@@@@”的原则@@@@,为交易@@主体@@@@颁发数据@@商@@@@、数据@@中介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制定交易@@标@@的@@安全合规评估标@@准@@,按照@@“一@@标@@的一@@登记@@@@”的原则@@@@,为市场主体@@颁发数据@@要素@@、数据@@信托等登记@@凭证@@。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可选择协商定价@@、自动定价@@、评估定价等方式形成交易@@价格@@@@。

  交易@@双方可结合成本@@、应用场景等@@,协商一@@致形成交易@@价格@@@@。

  交易@@双方可使用数据@@交易@@场所@@提供的价格计算器@@,自动计算交易@@价格@@@@。

  交易@@双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价格建议书作为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对数据@@交易@@标@@的@@的用途范围@@、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使用期限等进行友好磋商@@,达成交易@@共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在线签署交易@@合同@@,明确数据@@内容@@、数据@@用途@@、数据@@质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参与方安全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对注册@@、登记@@、交易@@、结算@@、交付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条@@ 数据@@交易@@场所@@对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各方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相关主体@@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与交易@@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检查@@,指导数据@@交易@@场所@@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排查数据@@安全风险@@,保障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安全@@。

  第三@@十二@@条@@ 网信@@、公安@@、密码管理等部门在数据@@流通交易@@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告省大数据@@局@@@@。

  第三@@十四@@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选取有关专业机构或组织@@,定期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健全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安全管理@@机制@@,保障交易@@活动安全@@。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强化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六@@条@@ 涉及数据@@跨境流通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大数据@@局@@加强数据@@流通交易@@事前事中事后规范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指导数据@@交易@@场所@@规范经营@@。

  第三@@十八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严格防范风险@@。

  第三@@十九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争议解决规则@@@@,公平@@、公正@@、高效解决交易@@争议@@。

  第四@@十条@@ 交易@@主体@@@@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数据@@流通交易@@监督管理@@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