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要素市@@场@@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我局组织编制@@了@@《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

  邮箱地址@@@@:sjgg@gxi.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办法@@的反馈意见@@”)。

  二@@、邮寄@@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1908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

  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要素市@@场@@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内数据@@要素市@@场@@相关数据@@处理@@活动@@@@、服务活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 , 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服务数据@@@@, 是指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生态环境@@、公共交通@@@@、通信@@、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四@@)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战略规划@@】自治区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自治区应当将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

  第五@@条@@【组织机构@@】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在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区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

  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设立数据@@专家委员会@@,为自治区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数据@@专家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会@@。

  第六条@@【部门职责@@】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推进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运营@@、开发利用和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自治区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推进自治区数字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和综合政策制定等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推进工业领域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制造业数字化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个人数据@@保护@@、网络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通@@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商务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运营@@的具体业务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共数据@@@@工作要求@@】自治区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加强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鼓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开展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

  第八条@@【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统筹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审核各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统筹编制@@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维护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自治区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依据自治区数据@@治理@@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维护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更新频率@@、安全等级@@、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第九条@@【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并负责维护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全区公共数据@@@@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

  第十条@@【公共数据@@@@归集@@】自治区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归集公共数据@@@@@@。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可以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方式实施归集@@,但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应用需求的公共数据@@@@应当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归集@@。

  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及时更新已变更@@、失效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资产登记确权@@】自治区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综合登记确权机制@@,开展公共数据@@@@资产凭证试点@@,提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产化水平@@。

  第二@@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十三@@条@@【公共数据@@@@开放@@@@原则@@】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遵循分级分类@@、公平@@公开@@@@、需求导向@@、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统筹推动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并持续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第十四@@条@@【公共数据@@@@开放@@@@类型@@】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类@@。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不予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公共数据@@@@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开放@@属性@@,并定期更新@@。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共数据@@@@开放@@@@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县@@级以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或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重点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确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应当听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创新试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应用创新大赛@@、补助奖励@@、合作开发等方式@@,鼓励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活动产生相关数据@@产品或服务可依法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根据@@行业和市@@场主体@@的共性需求开发数据@@分析模型和算法@@,按照统一@@标@@准对外输出数据@@产品或者提供@@数据@@服务@@@@,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便捷性@@。

  第十七条@@【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融合应用@@】自治区有关部门@@支持市@@场主体@@以就业@@、产业@@、投资@@、消费@@、贸易等各领域数据@@为重点@@,利用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进行深度融合应用@@。

  第十八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和公共数据@@@@成本核算制度@@,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九条@@【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数据@@开发利用机构依法承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数据@@安全@@责任事故与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存在明确关联或者责任的除外@@。

  第三@@章@@ 数据@@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基本原则@@】自治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自然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数据@@人格权益@@】自治区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

  第二@@十二@@条@@【数据@@财产权益@@】自治区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加工@@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权益@@】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自然人@@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予以提供@@@@、更正@@、补充@@、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有权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章@@ 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数据@@处理@@服务资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第二@@十六条@@【数据@@收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数据@@@@。

  第二@@十七条@@【数据@@使用@@@@、加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数据@@交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据@@处理@@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前款规定数据@@的@@,应当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通过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处理@@者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数据@@安全@@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数据@@出境流动提供@@安全评估服务@@。

  第三@@十条@@【数据@@跨境流通@@应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研究探索数据@@跨境流通@@流动的业务分类@@、数据@@分级和监管分层@@。

  鼓励依托广西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涉外数据@@离岸运行监管机制@@,鼓励引导东盟各国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离岸数据@@中心@@,推动在跨境电商@@、跨境物流@@、支付结算@@、供应链管理等重点场景开展数据@@跨境流通@@应用@@试点@@。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五@@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数据@@要素市@@场@@培育@@】自治区有关部门@@推动构建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数据@@要素市@@场@@运营@@体系@@,根据@@市@@场主体@@普遍需求建设数据@@交易@@流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提高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

  第三@@十三@@条@@【公平@@市@@场环境@@】市@@场主体@@对数据@@的交易和使用@@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数据@@要素应用创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统筹规划数据@@要素产业@@发展@@,探索完善数据@@要素权属@@、供给@@、流通@@、使用@@、治理政策标@@准和体制机制@@,加快数据@@要素创新资源集聚@@。

  第三@@十五@@条@@【数据@@要素统计@@】自治区统计局@@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配置统计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科学测度各市@@@@、各部门@@、各领域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三@@十六条@@【数据@@标@@准制定@@】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授权管理等标@@准规范@@。

  鼓励企业@@制定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安全@@、数据@@治理@@等相关数据@@企业@@标@@准@@,参与制定相关数据@@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社会数据@@共享@@开放@@@@】鼓励国有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数据@@共享@@开放@@新模式@@,与中小企业@@共同使用@@数据@@@@,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节@@ 数据@@交易@@

  第三@@十八条@@【数据@@交易@@场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为数据@@集中交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制定交易制度规则和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二@@)培育高频标@@准化交易产品和场景@@;

  (三@@)建立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推行明确用途用量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

  (四@@)组织和监督数据@@交易@@@@,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数据@@交易@@场所@@】鼓励数据@@交易@@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撮合@@@@、合同签订@@、业务结算等活动@@;政务部门@@、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第四@@十条@@【数据@@交易@@标@@的@@】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和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交易标@@的@@。

  第四@@十一@@条@@【禁止交易范围@@】自治区鼓励数据@@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数据@@交易@@信息披露@@】数据@@提供@@方应当在实施数据@@交易@@前明确说明交易数据@@的来源@@、内容和使用@@范围@@。数据@@需求方应当在实施数据@@交易@@前披露数据@@使用@@@@场景@@。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者应对数据@@供需双方披露信息进行审核@@,督促双方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未经数据@@提供@@方和需求方同意@@,数据@@交易@@场所@@运营@@者不得披露交易过程中的未公开@@材料及其获悉的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四@@十三@@条@@【数据@@交易@@定价@@】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体系@@。

  数据@@供需双方按照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金额@@。数据@@价值评估机构可为供需双方或其他有关主体@@提供@@独立第三@@方估值服务@@。

  第三@@节@@ 生态培育@@

  第四@@十四@@条@@【数据@@商@@】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支持数据@@商@@有序@@发展@@。数据@@商@@可以为数据@@交易@@提供@@交易撮合@@@@、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有关扶持政策及配套措施@@,加快培育智能制造@@、新能源@@、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消费@@等重点领域数据@@商@@@@,支持新型科研服务机构开展数据@@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成立金融@@、通信@@、交通@@、医疗等行业性数据@@商@@@@。

  第四@@十五@@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支持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机构@@、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数据@@安全@@检测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从事数据@@质量@@评估认证的机构可以接受数据@@供需双方或其他有关主体@@的委托@@@@,按照独立@@、公开@@、公正原则@@,开展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活动@@。

  从事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可从数据@@规模@@、数据@@生产成本@@、数据@@质量@@、数据@@稀缺性@@、数据@@时效性@@、数据@@管理成熟度@@、数据@@应用价值等方面@@,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

  从事数据@@安全@@检测评估和认证的机构可接受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及其他履行数据@@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供需双方或其他有关主体@@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管理检测评估和认证工作@@。

  第四@@十六条@@【培育数据@@服务@@产业@@@@】自治区有关部门@@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数据@@采集@@,聚焦数据@@的标@@注@@、清洗@@、脱敏@@、脱密@@、聚合@@、分析等环节@@,提升数据@@资源处理能力@@,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

  第四@@十七条@@【行业组织自律@@】鼓励支持数据@@市@@场主体@@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定并推动实施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认证认定@@、人员培训@@、创新孵化@@、政策传导等服务@@。

  第六章@@  数据@@安全@@与监管@@

  第四@@十八条@@【建立数据@@安全@@体系@@】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市@@场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

  第四@@十九条@@【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责任@@】自治区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度@@,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

  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数据@@处理@@者发生变更的@@,由新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完善数据@@安全@@保障@@,提升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加强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数据@@篡改@@、泄露@@、毁损@@、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第五@@十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应当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十一@@条@@【数据@@处理@@活动@@安全监管@@】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二@@条@@【数据@@交易@@场所@@安全监管@@】自治区党委网信办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密码管理局等部门检查数据@@交易@@场所@@履行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数据@@交易@@行为或交易平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数据@@交易@@监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数据@@交易@@监管@@制度@@、互通规则和违规惩罚措施@@,明确数据@@交易@@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建立数据@@交易@@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开展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监管@@,打击数据@@垄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搭建数据@@流通@@监管平台@@@@,加强数据@@交易@@流通@@安全监管@@,健全数据@@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十四@@条@@【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监管@@】自治区探索推行数据@@商@@的数据@@流通@@和交易声明和承诺制@@。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信用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应当会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推动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数据@@处理@@者法律@@责任@@@@】数据@@处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数据@@处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理数据@@@@,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信用惩戒@@】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十九条@@【容错纠错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容错纠错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创新活动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取得预期成效的@@,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解释@@】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