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一@@节@@  公共数据@@@@

  第二@@节@@  非公共数据@@@@@@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六@@章@@  安全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应用@@及应用@@中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收集@@、产生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用@@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数据@@处理@@、数据@@流通和数据@@安全体系@@@@,协调解决数据@@应用@@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省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省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指导@@、协调本省政务数据@@共享@@和应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本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本省各类数据@@的综合应用@@及管理@@@@,推进本省数字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和综合政策制定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业数字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省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应用@@@@、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省大数据@@@@中心@@负责推动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数据@@的融合应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数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数据@@应用@@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省加强和完善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提升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等政务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超算中心@@、人工智能平台@@@@、区@@块链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网络@@、存储@@、计算@@、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一@@节@@  公共数据@@@@

  第七@@条@@  本省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公共数据@@@@治理@@,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共享@@开放@@@@,构建统一@@协调的公共数据@@@@运营机制@@,发挥公共数据@@@@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驱动作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推进网络@@、算力@@、存储@@、应用@@组件等数据@@基础设施集约管理@@@@,推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整合@@优化@@,并与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有序@@流通@@。原则@@上不再新建其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九@@条@@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将公共数据@@@@分别归集到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并提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服务@@。

  第十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收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相适应@@;

  (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收集@@;

  (三@@)自然人@@数据@@以有效身份号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法人@@、非法人@@组织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以地理编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

  (四@@)收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条件和障碍@@,影响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三@@种类型@@。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共享@@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按照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提出明确的应用@@场景@@。获取的共享@@公共数据@@@@不得超出应用@@场景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共享@@数据@@应用@@的管理@@@@,政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应用@@成效@@,公共服务机构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反馈应用@@成效@@。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通过应用@@创新大赛@@、合作开发等方式@@,引导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不予开放@@类三@@种类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将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允许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完善公共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工作@@,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及时对其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本省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并与被授权运营主体@@签订授权运营协议@@。不予开放@@的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合理收益的测算方法@@、数据@@安全要求@@、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等内容@@。

  被授权运营主体@@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但可以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获取收益@@。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收集归集@@、共享@@开放@@等具体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非公共数据@@@@@@

  第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政府共享@@其合法取得的电子商务@@、停车泊位@@、物流运输等数据@@@@。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数据@@合作交流机制@@,推进行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制定@@、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依法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提供公共服务@@,确需采购非公共数据@@@@@@的@@,应当申请政府采购非公共数据@@@@@@@@。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统筹@@省级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和统筹@@本级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规划@@,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应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鼓励研发数据@@技术@@、推进数据@@应用@@@@,深度挖掘数据@@价值@@,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依法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使用@@数据@@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要素评估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数据@@资产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推动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凭证试点@@,促进数据@@资产价值实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机制@@,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省鼓励数据@@交易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交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以下统称省数据@@交易平台@@@@)。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省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可信@@、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第三@@十条@@  支持数据@@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活动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处理@@、可信@@流通的大数据@@@@核心产业@@,加快推动数据@@采集设备@@、存储@@设备@@、高能低耗服务器@@、高能计算@@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等硬件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应用@@、可视化和安全等软件开发@@,重点加强大数据@@@@分析@@关键算法@@、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研发@@。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推动数据@@赋能工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有色金属@@、装备制造@@、航空@@、中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供应链等领域的数据@@融合应用@@@@,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工业领域的融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农业的深度融合@@,推动数据@@赋能农业数字化转型@@,深化@@卫星定位@@、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农机等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加快主要农产品全产业链数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农业服务数字平台@@等建设@@@@,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推动数据@@赋能民生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公共卫生@@、医疗@@、养老@@、抚幼@@、就业@@、旅游@@、文娱@@、体育等民生领域的数字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加快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智慧终端设施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的适应性数字化改造@@。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办公体系@@@@“一@@网协同@@”建设@@,提升政务运行效能@@;深化@@欧宝娱乐靠谱吗 “一@@网通办@@”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线上线下融合的@@欧宝娱乐靠谱吗 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运用数据@@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政府决策@@、治理及服务模式@@。

  第五@@章@@促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  支持数字技术@@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攻关@@;推进布局地方大数据@@@@中心@@@@,培育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鼓励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创新联合体等新型主体@@@@。

  第三@@十七@@条@@  本省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体系@@@@,创新数据@@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健全数据@@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开设数据@@应用@@相关专业@@,培养数据@@领域基础型@@、应用@@型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定向培养数据@@领域专业人才@@。

  第三@@十八@@条@@  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推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数据@@服务等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

  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制定数据@@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数据@@领域地方标@@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本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合作@@,共同促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加快数据@@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互通@@。

  本省积极对接数字大湾区@@@@、数字长三@@角@@,主动承接沿海发达地区@@数字产业转移@@,创建数字经济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进长江中游三@@省数据@@领域关键技术合作研究@@、协同建立数据@@基础性标@@准和规范@@,共同谋划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布局@@。

  第六@@章@@  安全保护@@

  第四@@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护@@责任@@。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收购等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继续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中所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障数据@@安全@@: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

  (二@@)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三@@)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溯源@@、隐私计算@@@@、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篡改@@@@、泄露@@、破坏@@、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前款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与其订立数据@@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不得对外免除委托方的数据@@安全责任@@。

  受托方完成数据@@处理任务后@@,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存储@@的数据@@@@,不得留存@@、使用@@、泄露@@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委托市@@场化服务机构开展平台@@@@(系统@@)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服务提供方进行安全审查@@;经安全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应当同时签订服务安全保护@@及保密@@协议@@,并监督服务提供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六@@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七@@条@@  鼓励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数据@@服务活动@@,保障数据@@安全@@。

  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集数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新建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整合@@已有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与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数据@@@@目@@录@@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数据@@汇聚至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的@@;

  (五@@)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数据@@质量管理@@的@@;

  (七@@)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八@@)篡改@@、破坏@@、泄露@@数据@@@@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税务@@、海关@@、通信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江西管理@@单位开展数据@@应用@@及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