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法律法规对经营活动或经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对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正常申请程序申请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项目须经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取得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批准文件记载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直接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地址@@;

  (三@@)房屋权属情况@@;

  (四@@)房屋性质@@;

  (五@@)使用期限@@。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照@@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地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承诺@@:

  (一@@)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已持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材料@@@@;

  (二@@)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作为其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该地址能够及时@@、有效接收相关文书@@;

  (三@@)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有违法@@、危险@@、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建筑@@;

  (四@@)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有关批准手续@@;

  (六@@)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集群注册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下列机构可以作为托管机构@@:

  (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各类产业园@@、工业园@@、创业园@@、科技园@@、创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

  (二@@)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托管服务的@@机构@@;

  (三@@)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规划@@、指定的@@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负责为被托管企业提供信息@@联络@@、文书送达@@、签收@@、商务代理等服务@@,并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辖区@@托管机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有关材料@@。其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登记@@机关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2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四@@条@@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鉴定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以危险@@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或者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对已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安全隐患类别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申报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州@@(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