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校@@:

  《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含各级人民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省数据@@资源@@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机要@@局@@(省密码管理@@@@局@@)等@@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内网办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设立数字安徽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省数据@@资源@@局会同省财政@@厅@@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  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打造全省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省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省级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各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编制本市@@@@(含县@@市@@区@@@@)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四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省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市@@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增补项目@@,由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按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六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建立省市@@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省直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各地已有项目的衔接@@。鼓励省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市@@县@@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省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对第十四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二@@十二@@条@@  省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省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三@@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安徽省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各地按程序审批@@。省数据@@资源@@局组织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向全省推广@@。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省直对口部门按程序报国家部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省级和市@@@@、县@@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或省委@@、省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安徽省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五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数据@@资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