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消息@@:《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加快数字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工作@@@@,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技术@@创新@@,研究解决大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工作@@@@,依托区@@域优势@@,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引导@@、支持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大数据@@@@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大数据@@@@应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流程@@,创新引领@@欧宝娱乐靠谱吗 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

  第五@@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统筹大数据@@@@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数字政府@@@@、数字经济规划及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推进数字产业发展@@@@,以及数据@@资源@@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工作@@@@,制定大数据@@@@发展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土地@@、电价@@、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人才@@。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治理和服务数字化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等@@。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省@@际间在大数据@@@@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市@@场要素相互融通@@,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与大数据@@@@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通信@@网络@@,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存储@@和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优化升级改造@@,提升计算能力@@,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部署@@,推进建设@@本区@@域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各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优化改造@@,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加快融入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建立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系统@@,健全大数据@@@@平台@@辅助决策机制@@,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第十九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云网基础设施@@@@、政务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以及基础性@@、公共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序流动@@和开发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交易等标@@准@@;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参与制定大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政务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经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目录工作@@@@。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源@@挂接和更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政务数据@@@@目录进行保密@@风险评估@@;不得将涉密数据@@编入目录@@,不得将涉密数据@@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数据@@更新@@,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政务数据@@@@汇聚@@到本级数据@@资源@@池或者政务数据@@@@中心@@@@,省@@、市@@两级政务数据@@@@中心@@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评价机制@@,对本级政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的质量@@、共享@@开放@@@@、应用情况和成效@@、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公布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处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政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在政务数据@@@@目录内收集数据@@@@,并及时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政务数据@@@@的一@@次收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收集@@。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政务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的@@,可以向政务数据@@@@处理者提出异议@@,政务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

  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者提供@@@@。

  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明确共享@@范围@@、使用@@范围等@@,并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政务部门@@应当对有条@@件共享@@数据@@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无@@条@@件共享@@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共享@@数据@@@@,并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同步更新@@。

  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

  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主管范围内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政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收集@@、使用@@政务数据@@@@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政务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申请@@。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共享@@申请转交数据@@提供@@部门处理@@,符合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提供@@数据@@@@;数据@@提供@@部门认为不符合有条@@件共享@@的@@@@,应当向大数据@@@@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存在分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数据@@使用@@者获取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申请时注明的使用@@方式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擅自@@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政务数据@@@@@@,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政务部门@@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事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

  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政务部门@@应当明确开放@@范围@@、开放@@方式等@@,并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开放@@@@。

  不予开放@@的政务数据@@@@@@,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数据@@@@。

  开放@@的数据@@应当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政务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不予开放@@的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相关数据@@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汇聚@@@@。

  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协会@@、商会等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数据@@@@,鼓励其将相关数据@@向有关部门汇聚@@@@。

  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等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统筹推进电信@@、广电@@、能源@@、交通@@、金融@@等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协同应用@@;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气象@@、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鼓励跨行业@@跨领域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推动数据@@共享@@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引导@@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数据@@资源@@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获得授权的数据@@@@;

  (二@@)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公开的数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市@@场主体@@不得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

  (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第四@@章@@ 开发应用@@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发挥大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助推陕西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一@@体化@@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支撑作用@@,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清单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共享@@开放@@@@@@、统一@@应用管理@@的要求@@,依托省@@级@@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对外提供@@移动@@欧宝娱乐靠谱吗 ,优化移动@@欧宝娱乐靠谱吗 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提升移动@@欧宝娱乐靠谱吗 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高经济领域宏观调节和监测@@能力@@,构建经济运行调控与决策的大数据@@@@监测@@体系@@,提升监测@@评估@@、风险预警@@、智能决策@@、仿真运行等数字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将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检验检测@@、违法失信等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等商事服务中实施项目并联审批@@,推行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大数据@@@@在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提高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食品安全@@、防灾减灾等领域的创新应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增强救援处置效率和避险救助能力@@,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收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数据@@@@,处理数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用于与应急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监测@@人力资源市@@场变化趋势@@,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变化@@,分析@@研判就业趋势@@,加强就业科学精准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发展应用@@,推进各类优质教育@@资源跨层级@@、跨地区@@在线共享@@@@,培育互动教学@@、个性定制@@、智慧课堂等新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医疗@@@@,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在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辅助决策@@、智能化医学设备@@、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方面的应用@@,加快开展网上预约@@、咨询@@、挂号@@、分诊@@、问诊@@、结算以及药品配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网络医疗@@服务@@,建设@@和推动互联网医院平台@@向基层延伸@@,加快数字医院及医联体建设@@@@,推广远程医疗@@@@,开展区@@域一@@体化信息联通@@、共享@@服务@@,拓展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空间@@和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推动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促进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化升级@@,满足个人和家庭@@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智能交通@@体系建设@@@@,促进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与运输服务@@、能源@@及通信@@网络融合发展@@。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能道路系统@@、智能停车@@、智能交通@@信号灯等@@,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共享@@汽车@@、智能公交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众出行等交通@@建设@@管理@@全流程数字化@@,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发展应用@@,建设@@文旅数字资源体系@@,推进数字技术@@和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培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网信@@、文化旅游@@、广电@@、版权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公共文化云平台@@和智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数字文化场馆@@,培育推广游戏@@、动漫@@、电竞@@、网络直播@@、融媒体等@@,发展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鼓励拓展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和影视剧@@、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的海外市@@场@@。

  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旅游@@,加强线上旅游宣传@@,推广在线预约@@、预订服务@@,优化道路信息@@、气象@@预警等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引导@@旅游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普及景区@@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推广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发展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建设@@高水平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开放@@体系@@,提升数字商贸@@水平@@。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发展智能支付@@、智慧网点@@、智能投顾@@、数字化融资等新模式@@@@。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和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推进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依托社区@@@@数字化平台@@和线下社区@@@@服务机构@@,建设@@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社区@@@@生活服务@@;加强全民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数字素养@@;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共享@@数字生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共建和数据@@共享@@规则@@@@,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涉农信息普惠服务机制@@,引领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大数据@@@@产业发展@@@@@@,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关键数字技术@@与各领域融合应用@@,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关键数字技术@@研发@@,鼓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和数字技术@@服务企业@@跨界创新@@,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创新驱动平台@@作用@@,实现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高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十五@@条@@@@ 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市@@场和服务导向@@,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加强资源共享@@和数据@@开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聚集@@。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融合工程@@、大数据@@@@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数据@@@@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数据@@@@业态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为社会提供@@大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数字产业布局@@,推进数字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数字骨干企业@@@@,推动数字产业聚集发展@@。

  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字经济企业@@@@。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等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平台@@企业@@针对不同的产业特征@@,深入挖掘@@需求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工具@@,将数字化技术@@嵌入应用场景@@,连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带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工业@@领域的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加强工业@@数字化创新应用@@,推进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

  引导@@和支持能源@@化工@@、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和数字化示范应用建设@@@@。培育市@@场化服务与公共服务@@双轮驱动@@、多要素支撑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引导@@和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改造@@,推动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推进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环节的深度应用@@,加快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数字化转型@@,通过对农业@@数据@@的处理@@,建设@@农业@@领域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物联网@@平台@@@@、行业信息监测@@分析@@平台@@@@,推动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

  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电商@@及仓储物流发展@@,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追溯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业@@数字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础数据@@集中管理@@和在线服务@@。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领域的应用@@,积极培育和发展数据@@收集@@@@、分析@@、运营领域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重点推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数字金融@@@@、数字商贸@@、跨境电商@@@@、数字文旅等应用场景建设@@@@,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服务业品质和效益@@。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新兴数字产业集成创新@@,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构建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推动新兴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网络安全产业等数字核心产业建设@@@@,推动产业间的合作联通@@,发挥引领带动效应@@,提升数字技术@@产业竞争力@@。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数字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龙头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跨产业信息融通平台@@@@,培育平台@@化产业生态@@,培养发展共享@@经济@@。鼓励利用电子商务@@、社交软件@@、音视频网站等新型平台@@创业创新@@。

  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资源@@@@,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维护大数据@@@@安全@@@@。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

  (二@@)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大数据@@@@开发应用@@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国家安全@@、保密@@、通信@@、密码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

  (五@@)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六@@十六@@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明确数据@@收集@@@@、汇聚@@、存储@@、共享@@、开放@@等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数据@@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责任认定机制和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数据@@共享@@全周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提升整体防护水平@@,确保数据@@共享@@安全可控@@。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安全管控体系@@,建立政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数据@@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落实数据@@收集@@@@、汇聚@@、整合@@、提供@@等环节安全责任@@,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者要加强共享@@数据@@授权管理@@@@,强化涉密@@、重要敏感等数据@@使用@@监管@@@@,按需申请共享@@数据@@@@,严格控制@@共享@@范围@@,确保共享@@数据@@规范使用@@@@,不被泄露@@、滥用@@、篡改@@。

  第六@@十七条@@@@ 政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得将数据@@管理@@权向企业@@转移@@。政务部门@@应当要求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维护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等@@,依法采取脱敏@@、加密保护等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擅自@@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向境外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六@@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七十一@@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省@@政务数据@@@@灾备体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政务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政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十二@@条@@@@ 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负有数据@@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依法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审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其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交易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交易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数据@@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与罚款数额相当的违法所得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可供利用的数据@@集合@@。

  (二@@)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收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

  (五@@)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八十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的相关数据@@@@,可以参照本条@@例关于政务数据@@@@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