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期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bzfcgf@163.com,并在主题@@里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2022年@@7月@@1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政府采购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等@@。当前@@,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都亟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0章@@12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丰富各项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新增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确定依据@@、要求@@和方法@@。增加分类分包@@采购的@@一@@般原则@@,对@@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化采购@@等公平竞争@@基本条@@件@@作出规范@@。

  四@@是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要求@@@@、市场供需情况与竞争范围@@@@、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对@@应关系@@。明确@@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创新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不同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和重要控制节点@@。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完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条@@款@@,增加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六@@是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扩大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程序@@和组建评审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新增采购人@@在内控管理@@、需求管理@@、政策功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七@@是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采用@@“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就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同时@@,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有关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应当实现绩效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目标@@要求@@@@@@。使用企业国有资产或者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长期运营风险@@。

  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第九@@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监督处罚信息等@@,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参加人@@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

  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采购人@@或者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采购人@@@@。

  第十@@三@@@@条@@@@【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供应商@@是指有意愿提供公共@@服务@@@@@@,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社会资本方@@。

  第十@@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资质@@、资格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相关条@@件应当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者与其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不存在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承诺@@,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联合体及要求@@@@】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除外@@。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应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并在联合协议中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职责@@】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营利法人@@。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对@@于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和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对@@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归集所属预算单位需求@@,统一@@组织采购@@。

  对@@于有同类需求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进行采购@@,提高效益@@。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依照本法规定采购委托@@代理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等@@。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禁止事项@@】政府采购参加人@@不得以相互串通@@、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谋取中标@@@@@@、成交@@、入围或者非法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要求@@@@,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国家安全的@@产品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数据@@管理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竞争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第二@@十@@@@五@@条@@@@【支持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退役军人企业等按规定需要扶持的@@供应商@@@@,可以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执行国家相关绿色标@@准@@,推动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和相关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应用@@。

  第二@@十@@@@八@@条@@@@【政策执行措施@@】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订购首购等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措施落实@@。

  采购人@@应当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纳入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和竞争范围@@选择@@、项目评审@@、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策统一@@性要求@@@@】政府采购政策@@@@应当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统一@@制定@@,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三@@十@@条@@@@【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绩效目标@@要求@@@@@@、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共@@利益@@、防范采购风险@@。

  第三@@十@@一@@@@条@@@@【采购需求@@确定依据@@】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其他要求@@@@。其中@@,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其他要求@@是指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技术@@@@、商务以外的@@要求@@@@。

  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部门职责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可评判@@、可验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市场公允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是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第三@@十@@二@@@@条@@@@【采购需求@@确定方法@@】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需要@@,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通过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者设计咨询@@等前期工作已明确@@的@@内容@@,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第三@@十@@三@@@@条@@@@【采购估算价值@@和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估算价值@@是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估算采购价值@@。创新采购@@的@@估算价值应当包括创新产品各阶段的@@研发@@、生产@@、改造和后续采购成本@@。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估算价值@@额度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

  第三@@十@@四@@@@条@@@@【分类分包@@】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综合考虑技术@@和成本效益@@、促进有效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分类采购@@。因技术@@@@、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需要混合采购的@@@@,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中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适用的@@采购政策@@等@@,但是本法采购政策@@有规定的@@部分@@,应当分包或者单独列明需求要求@@@@。

  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以解决方案为主要竞争内容的@@采购项目@@,遵循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货物@@@@、服务@@,已完成设计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技术@@复杂的@@大型装备@@,实验@@、检测@@等专用仪器设备@@,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等服务@@@@,创新采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三@@十@@六@@@@条@@@@【选择竞争范围@@@@】政府采购应当促进有效竞争@@@@。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公开竞争或者有限竞争@@。采用@@有限竞争的@@@@,应当邀请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至少五@@家供应商@@参与竞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创新采购@@】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十@@八@@@@条@@@@【信息化采购@@】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委托@@专业力量完成方案设计@@,编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

  对@@应用系统@@建设@@@@,应当优先采购市场已有的@@通用化产品@@,确需定制开发的@@@@,一@@般应当进行模块化开发@@,鼓励竞争@@,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源代码@@、技术@@文档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信息外包@@、云服务@@等涉及第三@@方平台@@服务@@采购的@@@@,可以签订最多不超过三@@年@@的@@服务@@合同@@,并明确@@业务迁移的@@技术@@服务@@标@@准和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购@@,包括涉及特许经营合作的@@采购以及不涉及特许经营的@@其他合作模式的@@采购@@。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完成项目规划@@、立项@@、供地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报和财政补贴等因素合理确定合作期限@@;明确@@项目最低产出要求@@@@,最低质量@@标@@准@@,最高服务@@收费等基本内容@@。通过有效竞争@@,鼓励市场主体@@提出减少政府支出责任@@、提高项目运行绩效的@@解决方案@@。

  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应当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除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重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通货膨胀@@、需求减少等外部风险外@@,不得向政府部门转移融资@@、运营等商业风险@@。

  第四@@十@@条@@@@【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主要需求内容@@、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合同定价方式@@、履约验收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购人@@按照@@内控要求@@对@@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并按规定将相关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拟采购标@@的@@或者采购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管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估算价值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竞争范围@@的@@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应当以发布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竞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有限竞争@@: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竞标@@供应商@@数量@@@@过多的@@@@。

  有限竞争应当以竞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竞标@@@@。

  本法所称竞标@@@@,包括招标@@@@方式中的@@投标@@@@@@、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中的@@谈判@@响应@@、询价@@方式中的@@报价@@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的@@征集响应@@。

  第四@@十@@三@@@@条@@@@【有限竞争的@@供应商@@邀请@@】实行公开竞争和有限竞争@@,采购人@@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购人@@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或者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五@@家以上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也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

  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供应商@@参加竞标@@的@@@@,采购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数量@@@@。

  第四@@十@@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五@@@@条@@@@【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包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合同文本或者合同草案条@@款@@、评审方法@@、等标@@期@@等主要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评审方法@@及适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最低评审价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招标@@@@中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大型工程或者混合采购@@,需要综合评价性价比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单方案谈判@@明确@@细化@@指标@@的@@@@,可以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第四@@十@@七@@@@条@@@@【评审因素及适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主要包括价格或者成本@@、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商务条@@件以及采购政策@@要求@@等@@。评审因素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可评判@@@@、可验证@@的@@指标@@相对@@应@@。

  设计咨询@@服务@@@@、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第四@@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组成@@】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本法所称评审委员会@@,包括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询价@@方式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评审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

  第五@@十@@条@@@@【等标@@期@@】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竞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竞标@@保证金@@】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竞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

  本法规定的@@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提交保证金的@@形式@@。

  第五@@十@@二@@@@条@@@@【异常低价标@@识别与处理@@】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的@@@@,应当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无@@效竞标@@处理@@。

  第五@@十@@三@@@@条@@@@【废标@@@@】在政府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标@@@@@@:

  (一@@)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不足三@@家的@@@@,但本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依照本法确定@@。

  第五@@十@@四@@@@条@@@@【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估算价值@@、采购文件@@、竞标@@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估算价值@@、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选择的@@采购方式@@及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理由@@;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专家选取方式@@;

  (七@@)废标@@@@的@@原因@@。

  第五@@十@@五@@@@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第二@@节@@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

  (四@@)创新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框架协议采购@@;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十@@七@@@@条@@@@【招标@@@@的@@适用情形@@】通过需求调查或者前期设计咨询@@@@,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其中@@,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含报价@@的@@部分和报价@@部分采取两阶段开标@@@@和评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程序@@@@】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列明采购标@@的@@完整@@的@@需求标@@准@@,明确@@技术@@和商务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明确@@必要的@@供应商@@履约能力@@等要求@@@@。

  (二@@)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密封或者加密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三@@)开标@@@@、评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立即开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定标@@@@。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需求调查或者前期设计咨询@@@@@@,确定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和主要最低需求标@@准@@@@,需就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需要通过谈判@@细化@@解决方案@@,明确@@详细技术@@规格@@标@@准@@、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的@@@@;

  (二@@)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谈判@@确定一@@种或者多种解决方案@@,并细化@@解决方案内容的@@@@。

  前款所称解决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研发方案等@@。

  第六@@十@@条@@@@【竞争性谈判@@@@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并制定谈判@@文件@@。除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外@@,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主要最低需求标@@准@@;主要评审因素和权重@@;谈判@@内容@@,包括已确定解决方案但是需要细化@@的@@指标@@和需要明确@@的@@评审@@、验收标@@准@@,或者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各部分内容和相应的@@评审@@、验收标@@准@@等@@;减少供应商@@的@@规则和标@@准等@@。

  (二@@)邀请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三@@)谈判@@。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按照@@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分为单方案谈判@@和多方案谈判@@@@。

  按单方案谈判@@的@@@@,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明确@@的@@主要内容和权重开展谈判@@@@,最终形成完整@@@@、细化@@、明确@@的@@采购需求@@与评审规则@@,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简化流程@@,确定谈判@@过程及时间安排@@、供应商@@响应时间等@@,但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一@@日@@@@。

  按多方案谈判@@的@@@@,谈判@@小组可以就需谈判@@的@@内容整体或者分部分开展谈判@@@@,明确@@供应商@@解决方案所有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的@@指标@@@@,或者提出解决方案调整建议@@。谈判@@结束@@后@@,应当将最终确定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以及细化@@的@@评审规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三@@日@@@@。

  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按照@@约定规则减少供应商@@数量@@@@。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按照@@评审规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统一@@评审@@,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对@@方案部分和报价@@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十@@一@@@@条@@@@【谈判@@要求@@@@】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并相应调整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最低需求标@@准@@、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小组应当客观清晰地记录谈判@@过程@@,形成书面文件@@,详细记载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出的@@建议或者解决方案@@,讨论过程@@、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供应商@@的@@淘汰理由@@,各轮谈判@@中@@采购需求@@变动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询价@@的@@适用情形@@】询价@@是指对@@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适用询价@@方式的@@采购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询价@@程序@@@@】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询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邀请供应商@@@@参加报价@@@@,并向其提供询价@@文件@@。

  (二@@)报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等标@@期@@内进行报价@@@@。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可以采用@@电子反拍程序@@实施@@。

  第六@@十@@四@@@@条@@@@【创新采购@@的@@适用情形@@】创新采购@@是根据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有关要求@@@@@@,对@@市场已有产品不能满足部门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第六@@十@@五@@@@条@@@@【创新采购@@程序@@@@】创新采购@@按照@@研发过程分阶段进行@@,分为订购和首购两阶段@@:

  订购阶段遵循下列程序@@@@:

  (一@@)概念交流@@。采购人@@组成谈判@@小组@@,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讨论交流@@,形成谈判@@文件@@,并向所有参与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应当主要包括创新产品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项目研发以及购买创新产品的@@最高费用@@、最低质量@@和服务@@标@@准@@、交付时间@@;减少供应商@@规则@@;研发中期谈判@@@@约定@@;响应文件要求@@和响应时间等@@。

  (二@@)研发竞争谈判@@@@。谈判@@小组按竞争性谈判@@@@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细化@@研发方案@@,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至少三@@个研发供应商@@并分别签订研发合同@@。

  (三@@)研发中期谈判@@@@。研发中期谈判@@@@是采购人@@与供应商@@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在研发不同阶段就研发时间@@、标@@志性成果@@、成本补偿@@范围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应在每一@@阶段开始前完成@@。约定期限到期后@@,供应商@@应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据此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阶段性成果目标@@的@@@@,研发合同终止@@。

  (四@@)创新产品试用及评审@@。研发期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要求@@提交创新产品样品或者完整@@的@@解决方案等研究成果@@。采购人@@组织对@@创新产品进行试用或者基础设施改造和项目试运行验收@@。采购人@@对@@通过验收的@@创新产品@@,应当支付全部研发@@、试制或者改造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最终评审规则@@,确定性价比最优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首购阶段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创新产品购买合同@@。合同有效期内@@,因技术@@@@改进@@、服务@@升级需要调整费用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论证可推广使用的@@@@,可以以首购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向其他采购人@@推广应用@@。

  第六@@十@@六@@@@条@@@@【研发合同内容和期限@@】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签订研发合同@@。研发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研发以及购买创新产品的@@最高费用@@@@、成本补偿@@最高金额@@,最低质量@@和服务@@标@@准@@、交付时间@@,最终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和权重等基本内容@@,并明确@@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研发中期谈判@@@@时间和供应商@@淘汰标@@准等@@。

  研发和创新产品试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研发最高费用@@。

  研发合同期限包括创新产品试制@@、改造和试运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属于特别重大创新项目的@@@@,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第六@@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协商确定采购项目质量@@@@、数量@@、成交@@价格@@,以及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合同条@@件@@。

  第六@@十@@九@@@@条@@@@【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情形@@】采购人@@对@@小额零星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框架协议授予的@@采购合同不得对@@该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条@@@@【框架协议采购@@程序@@@@】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入围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封闭式或者开放式框架协议@@。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根据框架协议约定@@,采用@@直接选定@@、轮候或者竞争的@@方式@@,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选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七@@十@@一@@@@条@@@@【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但是创新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适用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对@@相关领域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合同定价方式@@】政府采购合同@@采取以下合同定价方式@@@@:

  (一@@)固定价格@@。本法所称固定价格@@@@,是指合同订立时已经确定合同价格@@,非由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变更的@@定价方式@@。对@@于采购时可以准确估算采购成本的@@情形@@,采购人@@应当选择固定价格@@的@@合同定价方式@@@@。合同订立时采购数量@@能够确定的@@@@,应当采用@@固定总价的@@定价方式@@;合同订立时采购数量@@无@@法确定的@@@@,应当采用@@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变化@@、物价调整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不进行调整显失公平的@@@@,应当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调整合同价格规避竞争@@。

  (二@@)成本补偿@@。本法所称成本补偿@@@@,是指合同订立时无@@法确定价款@@,需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够确定的@@定价方式@@。对@@于合同履行中存在不确定性而无@@法准确估算采购成本@@,且无@@法适用任何固定价格@@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固定酬金加供应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可列支成本确定合同价格@@,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价@@。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按照@@成本比例支付酬金@@。

  有技术@@创新@@、节约资源和提前交付能够更好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绩效激励条@@款@@,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或者资金节约率等支付合同价款@@。

  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当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方式@@。创新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定价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固定价格@@@@、成本补偿@@与绩效激励相结合的@@组合定价方式@@。

  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等一@@般条@@款@@,并根据采购需求@@和内容设置具体条@@款@@。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合同条@@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应当明确@@项目资产权属@@、风险分担@@、项目运营责任和回报@@、绩效考核标@@准@@、临时接管@@、直接介入以及合同变更@@、中止@@、解除情形等内容@@。

  第七@@十@@四@@@@条@@@@【合同的@@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

  第七@@十@@五@@@@条@@@@【合同签订时间@@】采购人@@与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合同签订依据@@】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或者框架协议文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供应商@@的@@竞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合同中应当明确@@验收标@@准@@@@,并且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竞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七@@@@条@@@@【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转包禁止与合同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采购文件@@明确@@规定采购项目允许分包@@,且竞标@@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没有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采购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百分之十@@@@。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履约担保的@@相关权利@@。合同履行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八@@十@@条@@@@【追加相同采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十@@一@@@@条@@@@【合同变更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本法第八@@十@@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长期合同的@@变更@@】期限较长的@@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一@@)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情形@@、需要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变更程序@@@@,并在采购合同中载明的@@@@;

  (二@@)出现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不可预见的@@情形@@,拟增加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的@@@@。

  第八@@十@@三@@@@条@@@@【验收主体@@@@】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根据采购合同确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的@@@@,采购人@@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就项目运营情况开展年@@度审计@@,并根据验收方案中的@@分期考核要求@@分期验收@@。

  第八@@十@@四@@@@条@@@@【验收小组组成@@】验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要求@@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当分开@@。

  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第八@@十@@五@@@@条@@@@【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报告@@应当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资金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七@@@@条@@@@【供应商@@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八@@十@@八@@@@条@@@@【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八@@十@@九@@@@条@@@@【供应商@@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就质疑事项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九@@十@@条@@@@【投诉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参加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以及需要有关政府采购参加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九@@十@@一@@@@条@@@@【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九@@十@@二@@@@条@@@@【对@@投诉处理@@的@@救济@@】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政府采购争议@@。

  第九@@十@@三@@@@条@@@@【司法救济@@】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供应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采购争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终止投诉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九@@十@@五@@@@条@@@@【防范利益冲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预算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十@@六@@@@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九@@十@@七@@@@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十@@八@@@@条@@@@【对@@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九@@十@@九@@@@条@@@@【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政策的@@情况@@,履约守信情况@@,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采购效率@@、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一@@百条@@@@【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及履约守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且将监督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一@@条@@@@【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国家重大投资项目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执行本法情况@@,应经专项审计后纳入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政府采购参加人@@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一@@百零三@@条@@@@【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参加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第一@@百零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采购人@@责任@@】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定的@@@@;

  (二@@)未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

  (四@@)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合同定价方式@@,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采购程序@@的@@@@;

  (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八@@)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九@@)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十@@)违反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

  (十@@一@@@@)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答复的@@@@;

  (十@@二@@@@)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或者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不与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的@@@@;

  (十@@三@@@@)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的@@@@;

  (十@@五@@@@)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或者违法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文件资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争议处理@@@@、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十@@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二@@十@@@@)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百零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

  (五@@)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答复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十@@)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百零九@@条@@@@【集中采购机构的@@特别责任@@】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的@@@@;

  (二@@)将受委托@@的@@采购项目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但与其他集中采购机构联合采购的@@除外@@;

  (三@@)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一@@百一@@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依法回避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采购人@@自行评审的@@@@,其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视同前款规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供应商@@一@@般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的@@@@;

  (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的@@@@;

  (三@@)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供应商@@严重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入围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参加人员相互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入围无@@效@@。政府采购货物的@@制造商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情形@@】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在征集入围供应商@@@@或者确定成交@@供应商@@@@@@阶段出现前款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恶意投诉@@】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进行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事责任@@】政府采购参加人@@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府采购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的@@问题@@@@】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条@@@@【紧急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军事采购问题@@@@】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实施具体步骤和办法的@@制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日@@、工作日@@和最后一@@日@@的@@计算方式@@】本法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的@@施行时间@@】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