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5月@@31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资料@@、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面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无偿使用@@、便捷高效@@、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

  第六@@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县@@(市@@)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政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共享@@和开放等工作@@,开展基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指定领导@@、专班或专人统筹负责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并将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信息向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本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单独建设@@。

  共享@@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支撑政务部门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开放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和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基础平台@@@@,均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相关制度@@、标@@准和要求@@,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管理@@,加强顶层设计@@,推动部门内部独立@@、分散的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考虑共享@@开放工作有关需求@@,为数据@@归集工作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系统访问接口@@,实现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顺畅对接@@。 已建成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共享@@平台@@@@、开放平台@@联通@@,发布@@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提供相应的政务数据@@资源@@,并从平台@@上获取@@@@、使用政务数据@@资源@@。

  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规范做好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发布@@、更新等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的审核等工作@@,并及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国家@@、省级有关目录或数据@@的申请@@、发布@@、更新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建立完成某一@@主题@@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后提交申请@@,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完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建立@@。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和省有关要求@@,在平台@@上通过在线编制或离线批量导入等方式管理和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在编制目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完善基本信息和目录信息项@@,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分类@@、责任方@@、格式@@、更新时限@@、共享@@开放类型@@、共享@@开放方式@@、摘要等内容@@,做好部门联络人信息维护@@,以便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时部门间联络@@。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目录信息实行动态和实时更新@@,保证目录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调整的@@,相关政务部门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三@@章@@  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充分利用共享@@平台@@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提高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是否可以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是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是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依照目录注册挂载完成某一@@政务数据@@资源后提交申请@@,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复核通过后@@,完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发布@@@@。

  第十九条@@  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资源的基础数据@@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者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价格监管@@、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社会维稳@@、乡村振兴@@、营商环境@@@@等主题@@政务数据@@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直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

  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拟获取@@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应当向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提供部门同意共享@@的@@,应当授予相应共享@@权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时@@,应当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职能和责任分工@@,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采集@@@@、核准@@、处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可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并及时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使得提供的共享@@数据@@应当与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一@@致@@。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按照@@明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提供部门或本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数据@@校核请求@@。提供部门收到政务数据@@校核请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使用部门@@。校核结果与原政务数据@@资源记载不一@@致的@@,提供部门应当及时更正@@。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资源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由使用部门向提供部门提出校核请求@@,不得要求其自行到提供部门办理政务数据@@内容更正手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使用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得以与共享@@的政务数据@@不一@@致为由拒绝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服务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或开放的需要@@,导出或留存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并保证其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十七@@条@@  提供部门与使用部门就共享@@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予以协调@@处理@@@@。

  第四@@章@@  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是否可以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第二@@十九条@@  无条件开放类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以可机读标@@准格式@@主动向社会开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需申请即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在线访问@@、获取@@;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资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相关政务部门提交数据@@开放申请@@,政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政务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予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不予开放和依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应当将不予开放和限制开放的相关依据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网信@@、大数据@@@@、保密@@、公安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具有网络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重大安全事件@@,指导@@政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县@@@@(市@@)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日@@常联调工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效进行@@。

  第三@@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对涉密数据@@和敏感数据@@泄漏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定期备份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取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发生重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依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有关规定@@,对政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二@@)未按照@@规定向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及时提供政务数据@@资源@@;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未及时更新@@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政务数据@@资源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以外的目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六@@)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省在营单位@@,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