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九@@十七@@号@@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数据@@资源@@,发挥数据@@效用@@,加快大数据@@@@发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以强化数据@@治理@@@@、发挥数据@@效用@@为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发展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良性发展生态@@,发挥市@@场对数据@@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实现全省@@产业数字化的场景资源优势和数字产业化的数据@@资源优势的产业转化@@。

  第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大数据@@@@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等工作@@,统筹管理@@数据@@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据@@@@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采集@@、汇聚@@、存储@@、共享@@、开发利用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社会公德@@,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商业秘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多轮驱动@@、注重效益的原则@@,编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多方面作用@@,分层分类组织实施@@,共同推动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实施演进升级@@,全面增强数据@@感知@@、传输@@、存储@@、运算能力@@:

  (一@@)发展泛在协同的物联网感知设施应当规模化部署重点行业物联网感知设施@@,具备支持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海量物联接入能力@@,建设低@@、中@@、高速移动物联网协同发展的综合生态体系@@,强化跨行业@@@@、跨领域共享@@@@;

  (二@@)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应当有序实现@@5G网络@@的乡村室外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重点行业优先覆盖和交通@@干线沿线覆盖@@,城市@@千兆光纤网络@@全面部署@@,行政村千兆宽带全面覆盖@@,新一@@代互联网全面商用@@;

  (三@@)全省@@大数据@@@@中@@心建设应当根据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国家算力资源@@,因需适度建设@@,实现全省@@算力资源高效建设@@利用与汇聚@@联通@@;

  (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科学统筹@@,加快关键共性技术产品研发应用@@,建立领先的通用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第八@@条@@ 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

  (一@@)工业互联网建设应当升级改造企业外网@@,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内网应用@@,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构建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社区@@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促进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设施应用智能化@@感知设备@@@@;

  (三@@)智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县@@城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部署农业物联网@@、农机智能终端和传输@@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设备@@等@@,升级涉农企业设施设备@@@@;

  (四@@)智慧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远程医疗@@能力提升和智慧医院实施进程@@,发展智慧教育@@、智慧体育@@、智慧商业设施@@,应用智慧老龄化技术@@,数字化改造文化@@、旅游设施@@,实现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和迭代升级@@;

  (五@@)智慧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实现感知@@、传输@@、计算等设施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协同高效@@,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优化传感@@、通信等元件在能源系统的布局@@,建设智慧能源运行云平台@@和油气管道智能化@@平台@@@@。

  第九@@条@@ 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布局科技基础设施@@和产业创新平台@@@@,攻坚核心技术@@、前沿技术以及数字化转型技术@@,实现协同@@、先进@@、开放@@、高效建设@@。

  第十条@@ 新型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智能防御@@、监测预警@@能力@@,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稳定可靠运行水平@@。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明确新型基础设施@@布局重点和次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集约化建设利用@@,强化能耗管理@@@@,提高新型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综合效益@@,确保高质量发展需要@@。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推进各类数据@@资源汇聚@@利用@@,加速数据@@流通@@,激发数据@@活力@@,提高数据@@资源价值创造水平@@,挖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数据@@全面采集汇聚@@@@、充分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公共数据@@@@资源标@@准体系@@。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编制@@、维护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的范围@@、内容@@、格式@@、共享@@开放@@要求@@、变化周期等@@。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应当与大数据@@@@资源平台@@有效对接@@,并按照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平台@@汇聚@@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数据@@@@汇聚@@@@。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及时@@向下级公共数据@@@@平台@@回流数据@@@@,赋能基层服务和治理@@。

  第十五@@条@@ 采集公共数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在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内@@;

  (二@@)采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依法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相适应@@;

  (三@@)采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大数据@@@@资源平台@@获得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无法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获得的非公共数据@@@@@@,可以由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汇集@@,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完善人口数据@@@@、法人数据@@@@、信用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等基础数据@@库@@,推动跨领域的主题@@数据@@库建设@@。各部门应当建立专题@@@@数据@@库@@。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对公共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实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用@@。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的数据@@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开放@@具体规则@@,由省@@网信主管部门制定@@。

  公共数据@@@@在开放@@前@@,应当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和数据@@利用价值@@。

  第四@@章@@ 工业大数据@@@@@@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升工业大数据@@@@@@价值挖掘和系统解决能力@@,丰富应用场景@@,推进深度应用@@,扩大数据@@@@资源规模@@,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快实施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流程数据@@采集@@。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开放@@数据@@接口@@,提升设备@@联网率@@,加快设备@@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快工业大数据@@@@@@融合应用@@,建设数字工厂@@、智能车间等数字化单元@@,创新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供应链持续优化和敏捷反应@@。

  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加快上云上平台@@@@,头部@@企业应当加快面向行业开放@@业务系统@@,协同上下游配套合作企业@@,构建协同创新联合体和稳定配套联合体@@,创新数据@@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当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建立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实行首席信息官制度@@,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现数据@@可视@@、可管@@、可用@@、可信@@。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工业数据@@安全@@防护@@,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提高设备@@@@、网络@@、业务系统的实时监测和安全检测能力@@。

  第二@@十六@@条@@ 产业聚集区@@应当统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搭建要素对接和高效配置平台@@@@,全面互联感知工艺@@、设备@@、物料@@、转运@@、操作@@、人员等数据@@信息@@,打造功能完备@@、协同联动的产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业大数据@@@@@@平台@@@@,鼓励大中@@型企业将业务系统向平台@@迁移@@,推动优势企业建设行业数据@@资源平台@@@@,并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构建数据@@生态体系@@。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面向重点行业培育工业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企业@@,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数据@@标@@准化@@、测试评估@@、研究咨询@@等@@,提升工业大数据@@@@@@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支持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政策体系@@,在财政资金补助@@、税费减免@@、政府采购@@、项目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第五@@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等制度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推动构建数据@@收集@@@@、加工@@、共享@@、开放@@、交易@@、应用等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资源有序@@、高效流动与利用@@,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保护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三@@十二@@条@@ 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收集已公开的数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

  第三@@十三@@条@@ 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依法获取的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提供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鼓励数据@@交易@@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

  (二@@)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数据@@交易@@管理@@@@,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和交易@@主体@@@@,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高效配置@@。

  第三@@十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动建立完善全省@@数据@@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 本省@@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

  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建立完善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本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的@@,还应当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有关要求@@,保障数据@@安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收集@@@@、汇聚@@等过程中@@@@,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第四@@十二@@条@@ 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本领域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省@@公共数据@@@@灾备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第七@@章@@ 发展促进@@

  第四@@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用场景建设总体规划@@,构建产学研用联动的应用场景创新圈@@,推动全社会共同挖掘需求@@、设计流程@@、开发应用@@,不断增强场景创意@@,搭建场景供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市@@场主体@@以产学研合作模式攻关应用场景建设关键技术@@,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应用场景新型创新合作生态@@。

  第四@@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核心系统研发@@、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开发适合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大数据@@@@企业@@。

  第四@@十七@@条@@ 对全省@@重点大数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数据@@的@@;

  (二@@)采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相适应的@@;

  (三@@)重复采集可以从大数据@@@@资源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的@@;

  (四@@)向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的公共数据@@@@无法使用的@@;

  (五@@)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未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的@@;

  (七@@)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数据@@处理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交易@@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交易@@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数据@@处理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数据@@处理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二@@)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三@@)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