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 工@@

2021年@@12月@@31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

  第@@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第@@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第@@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

  第@@二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第@@二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七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参与算@@法推荐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