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促进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的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发展数字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建共享@@、包容审慎@@、数据@@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投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服务业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能源以及网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省外数字经济合作@@,促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资源依法有序流动@@、合法有效利用@@,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及数字化治理和服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制定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时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衔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光纤宽带网络@@优化布局和卫星互联网络@@@@、量子通信网络@@发展@@,推进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

  工程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将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作为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保留完整的管线分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档案@@。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据@@中心优化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和运行效率@@;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建设本区域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在土地@@、电力@@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社区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新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基础平台@@作用@@,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交通@@、城建@@、农业@@、水利@@、环保@@、应急@@、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建立经济社会智慧化运行的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建设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能力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交通@@@@、物流@@、市政等重点领域物联网@@终端和智能传感器的规模部署@@,推动感知设备统一@@接入@@、集中管理@@和感知数据@@共享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完善云网数端一@@体化协同安全保障体系@@,运用可信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接口鉴权@@、数据@@溯源等数据@@保护措施和区块链等技术@@,强化对数据@@资源和算力资源的安全防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创新云安全服务模式@@,强化数据@@安全@@技术服务能力@@。

  数字基础设施以及网络@@平台@@的管理@@者@@、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保存的@@,可以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处理@@,并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信息资源的集合@@,包括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非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数据@@资源@@以外的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提升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数据@@资源安全@@。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尊重数据@@隐私@@,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数据@@资源开发者对其开发的数字技术和数据@@产品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共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共享的情形除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共享开放公共数据@@@@,注明数据@@共享的条件和方式@@,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数据@@资源拥有者对其汇集的非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权@@,但是不得侵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数据@@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知情权@@、同意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撤回权和可携带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据@@资源开发市场@@化发展@@,创新数据@@交易@@模式@@,拓宽数据@@交易@@渠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数据@@运营单位研究建立数据@@价值评估和定价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法设立数据@@交易@@中心@@;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双方依法进行数据@@产品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做好流转动态管理@@@@,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建立完善数据@@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通过数字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将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转化为生产要素@@,推动数字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数字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等@@。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数字经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禀赋差异@@,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规划本行政区域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培育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物联网@@、软件@@、网络@@安全@@、先进计算@@、网络@@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产业集群@@。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支持设立研发创新平台@@@@,强化基金和科研支撑能力@@,提升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物联网@@产业发展@@,完善智能传感器@@、射频卡@@、嵌入式芯片@@、传感网络@@设备等物联网@@产业链@@,构建自主可控@@的信息感知@@、网络@@传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生态体系@@。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软件@@产业发展@@,支持高水平软件@@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工业基础@@、地理信息等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构建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做好重大项目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打造电子信息制造优势产业集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积极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探索适宜本地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基地及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整合创新要素资源@@,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科技@@攻关@@,推动制造设备@@、基础器件@@、高端芯片@@、关键材料@@、软件@@等核心技术突破创新@@。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和支持建设数字经济园区@@,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数据@@资源和市场@@优势@@,鼓励本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国内外科技@@交流@@@@,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合作@@。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产业数字化@@,是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包括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智慧物流@@@@、智慧文旅@@、数字金融@@、数字商贸等数字化应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进网络@@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支持智慧农@@(牧@@)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信息化@@、农业@@生产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等建设@@,推广智能农机@@,推进精准种植养殖@@,提升农业@@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推动制造企业实施制造单元@@、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行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基于数字技术的制造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健康@@@@、养老@@、家政@@、文化和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丰富服务产品供给方式@@,提高生活消费@@便利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评估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大力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形成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支持物流@@园区@@、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推广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提升物流@@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公共海外仓等建设@@,支持工业@@、农业@@、物流@@、商务@@等领域的垂直电商平台@@建设@@@@,培育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业态和模式@@。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数字金融@@@@,优化移动支付应用@@,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财税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平台@@@@、产业互联网平台@@@@、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加强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资金支撑保障@@,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各类开发区的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用数字技术@@,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遵循集约便捷高效的原则@@,统筹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服务@@、应用系统等集约化@@、一@@体化建设和运行@@,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行政管理@@协同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按照新型智慧城市@@的总体架构@@,以需求为导向@@,根据城市规模和发展特点@@,推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等智能化@@创新应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创造力@@、竞争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城市资源向乡村延伸@@,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综合集成@@,推动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小区建设@@,打造一@@体化智慧社区@@。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资源深度整合应用@@,运用数字技术创新治理和服务模式@@,加强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康养@@、智慧教育@@@@、智慧城管@@、智慧安防@@、智慧生态环境@@监控等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章@@ 数字经济促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投资融资@@机制@@,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的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协同攻关@@,开展数字经济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数字经济产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数据@@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部门将物联网@@@@、智能终端@@、网络@@安全@@、云计算@@、大数据@@@@、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经依法批准@@,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标@@准限额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就业@@、落户@@、住房@@、医疗@@保健@@、职称评定以及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专业@@、课程@@,支持学校与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产业学院@@、产业研究院@@、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鼓励参加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会展@@、论坛@@、赛事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放数字化应用场@@景@@,宣传数字经济文化@@,推广先进经验@@、成功模式@@。鼓励学校开展研学游@@、工业游@@,组织学生学习@@、体验数字经济新业态@@@@。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劳动保障政策@@,维护数字经济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就业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防范和化解其职业伤害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本省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和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非法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十二@@条@@ 省网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风险监测@@、算法安全评估@@、科技@@伦理审查@@、算法备案管理@@和涉算法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监管制度和体系建设@@。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坚持智能创新与传统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特殊群体保留传统的服务方式@@,鼓励针对特殊群体的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提供@@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给予数字经济发展相应的创新空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数字经济改革创新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符合程序规范要求@@;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第八章@@ 数字经济安全保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数字经济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网络@@、设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精准和诚信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采集和流通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在数字经济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涉及出境的@@,应当遵守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安全评估@@,不得影响国家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数据@@的采集人@@、持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储存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用户和相关权利人@@,并向网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通信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实施在线监测@@,确保网络@@交易@@安全@@。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网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通信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平台@@经营@@者未对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商业保险保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数字经济促进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支持@@、保障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资源安全保护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