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对@@《浙江省经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16日@@

  浙江省经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登记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我厅代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我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但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应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就本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本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表彰奖惩@@、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六@@)会议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讲话材料@@、通报@@);

  (七@@)工作规划@@、工作计划@@、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遵守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坚持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精简实效@@、权责一@@致@@。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应当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性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第二@@章@@ 制@@ 定@@

  第七@@条@@ 我厅内设处室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筹@@,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的处室@@(以下统称起草处室@@)应当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请立项并经同意@@。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过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厅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公布@@等程序@@。

  第十@@条@@ 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责依据@@;

  (三@@)拟定@@的政策性规定@@的合法性@@;

  (四@@)拟定@@的规定@@实施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拟定@@的规定@@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论证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充分反映在起草说明@@中@@,必要时应当形成专门的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起草处室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浙江@@欧宝娱乐靠谱吗 网@@、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书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要通过各种方式听取代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起草处室对收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的具体情况@@,意见采纳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公布@@或反馈@@。

  第十@@二@@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严格执@@

  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自决定@@启动决策程序@@、酝酿草案@@、形成框架意见时@@,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属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我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审议@@。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由我厅和相关行政机关在会办时就职责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报请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提供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送审稿应是同时附上在具体内容旁标@@注有援引依据及相关规定@@的文本@@。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情况@@;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文件涉法内容及依据@@(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重点是有关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四@@)起草情况@@(包括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实施日@@期说明等@@)。

  有关材料应当包括@@:

  (一@@)草案的政策解读@@@@;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文件文本@@;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反馈材料@@、听证会笔录@@、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四@@)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主体@@是否合法@@,有无@@法定@@职权依据@@;

  (二@@)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有无@@上位法依据@@;

  (四@@)有无@@规定@@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

  (五@@)有无@@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职责义务@@,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

  (六@@)有无@@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征求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八@@)是否对不同意见进行了协调处理并反馈@@;

  (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施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十@@)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核@@后@@,在程序@@、内容方面存在问题@@的@@,应退回起草处室@@,由起草处室进行修改@@、补充后报政策法规@@处再次审查@@。合法性审核@@期限自收到起草处室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没有必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条件尚未成熟的@@,政策法规@@处可以提出停止制@@定@@的建议@@。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

  需要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并经起草处室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提供审议的材料应包括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意见征求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核@@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

  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文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并由我厅主要领导或者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批@@。

  第二@@十@@条@@ 因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阻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设立专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流程@@,凡以厅文号@@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重大行政决策形式和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通过厅主发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办理@@;拟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发布@@、其他部门主发的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简易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办理@@(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第三@@章@@  备案@@及发布@@

  第二@@十@@三@@条@@ 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向省司法厅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政策解读@@同步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将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报送至办公室@@,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第四@@章@@ 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五@@条@@ 起草处室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规定@@@@,每隔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职能由原@@起草处室或职能处室提交修改稿草案@@,按照本办法关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及时修改@@、公布@@。

  未及时提交修改稿草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并公布@@@@。如文件内容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起草@@,按照本办法关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制@@定@@@@、公布@@。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相关处室年@@度绩效考核扣分记录@@: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审核意见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核建议的@@;

  (四@@)未按照规定@@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五@@)被省司法厅备案@@审查部门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经信政法@@〔2019〕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doc

2.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3.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流程图@@.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