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项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二@@、企业依法自主管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可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对社会开展检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三@@、加强指导和帮扶@@。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帮助企业了解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计量溯源性要求和溯源方式等@@,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不断提高计量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通过监督检查或抽查等发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不齐全@@、未依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环境条件或工作场地不适宜@@、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五@@、加快改革落地实施@@。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改革试点推进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预研预判和跟踪监测@@@@,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创新性开展好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分别加强对杭州@@市和广州@@市@@、深圳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六@@、做好工作衔接@@。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优化调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已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在其有效期内证书依然有效@@;已经受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七@@、强化评估@@总结@@。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测@@、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按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示报告国务院予以调整或停止实施@@。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经验做法@@@@、改革措施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半年@@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改革基本情况@@、经验做法@@、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社会反响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