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服务事项@@。

  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统称@@“经办机构@@”。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无需为相关人员办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经办机构@@可依据用人单位推送的@@就业信息为相关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第六@@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信息@@;

  (二@@)劳动者个人信息@@;

  (三@@)就业类型和@@就业时间@@;

  (四@@)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五@@)就业创业证设置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招用登记@@”。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原件@@;

  (二@@)招用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首次办理登记的@@单位需提供营业证照副本原件@@@@。

  第八@@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可在实现创业后@@30日@@内到创业地或户籍地@@经办机构@@办理@@“自主创业登记@@”。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主创业登记@@表原件@@;

  (二@@)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三@@)营业证照副本原件@@。

  第九@@条@@ 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劳动者@@,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

  (二@@)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三@@)流动人口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原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

  第十@@一@@@@条@@ 已办理自主创业登记@@或灵活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创业情况或灵活就业情况发生变更或退出的@@@@,于变更或退出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于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结登记手续或告知@@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停止参保的@@@@,以及劳动者以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停止参保的@@@@,相关信息协同生成就业登记@@或注销就业登记@@@@,视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数据@@核查比对机制@@,通过比对社保@@、公安@@、工伤鉴定@@、残疾人@@、征兵@@、教育@@、司法等数据@@@@,掌握劳动者就业状况变化@@。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注销其就业登记@@@@:

  (一@@)已登记失业的@@@@;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省@@)外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就业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退出灵活就业@@,或从事有一@@定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失业登记@@由本人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任意一@@地申请@@。

  本章所称常住地@@是指失业人员持有的@@居住证上记载的@@现居住地@@;就业地@@是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登记@@地或劳动用工备案地@@;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地@@。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应由本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登记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通过国家@@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办理的@@无需提供@@):

  (一@@)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

  (二@@)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等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综合运用社保@@、公安@@、教育@@、工伤鉴定@@、残疾人@@等数据@@强化核查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登记@@:

  (一@@)超出失业登记@@年@@龄范围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均不在受理区@@域内的@@@@;

  (四@@)正在就学或服兵役@@的@@@@;

  (五@@)正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任一@@险种@@,但不包括建筑工伤@@)的@@;

  (六@@)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且未注销的@@@@;

  (七@@)故意虚构登记信息的@@@@。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于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经办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经办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接受经办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要落实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定期联系制度@@,每月@@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了解其就业失业情况@@,并做好服务记录@@。

  失业登记@@有效期间@@,失业人员可向原失业登记@@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任一@@个经办机构@@享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及时办理失业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人申请注销或经办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并领取营业证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死亡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的@@@@;

  (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外的@@@@@@;

  (十@@一@@@@)连续@@1年@@未主动与经办机构@@联系@@,且拒绝经办机构@@联系@@3次以上或联系不上的@@@@;

  (十@@二@@@@)符合就业登记@@的@@其他情形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注销失业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劳动者个人信息@@、享受服务和@@政策扶持等有关情况应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继续有效@@,可与社会保障卡同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浙江@@欧宝娱乐靠谱吗 网和@@@@“浙里办@@”APP开放就业创业证查验入口@@,劳动者可查询本人电子就业创业证有关信息@@,并可打印作为办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如遇部分业务办理确需实体就业创业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申领@@。申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二@@)2寸近期免冠照@@1张@@。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创业证@@,申请人可自取或申请邮递送达@@。

  第二@@十@@六@@条@@ 就业创业证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印制@@,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电子就业创业证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办理实体就业创业证的@@@@,证件由其本人保管@@,仅限劳动者本人使用@@。

  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经核准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办机构@@注销其就业创业证和@@电子证照信息@@: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将就业和@@失业登记@@业务纳入浙江省@@就业省@@集中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办理模式@@,由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后@@,经办机构@@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档案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4号@@)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我省@@就业失业@@,可凭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同等享受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