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1第@@25号@@)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工作方案@@、考核流程@@以及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七@@条@@  本省@@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鼓励@@和支持贵州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等功能区域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律师@@、会计师@@、新闻记者等有关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贵人服务品牌@@建设与维护@@,丰富品牌@@内涵@@,加强线上线下品牌@@推广@@,全面提升贵人服务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广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规模@@、注册@@地等超出采购目@@的的非必要条件@@@@;

  (二@@)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交易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十七@@条@@  本省@@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快速处理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欧宝娱乐靠谱吗 便民热线@@、一@@体化@@在线@@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等对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之日@@起@@1日@@内将投诉@@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一@@般事项@@@@5日@@内办结@@,疑难事项@@@@15日@@内办结@@。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召开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必须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外商投资优惠的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实行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医保@@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时办结@@; 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1日@@内办结@@。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市@@场主体@@@@,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重点产业人才@@、重点领域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住房安居@@、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保障@@。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产业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主导产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动态监测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构建技能人才终身培训体系@@,培育技艺精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匠人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创新产业@@基金引导和运行机制@@,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明确收取依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建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禁止在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中违法违规附@@加费@@用@@、搭售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涉企信用信息@@,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为目@@的@@,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抵@@(质@@)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创新担保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允许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保单@@、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十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开发利用@@,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推动普惠金融场景应用@@,实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政务数据@@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服务意识和服务流程@@@@,推广实行协同联办@@,提供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报装手续@@、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鼓励@@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禁止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指定市@@场主体@@购买第@@三@@方产品或者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不得借验收等手段排挤相关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  城镇内的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当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有关部门应当并联办理@@。

  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收费@@环节@@,禁止违规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省@@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规范行业秩序@@,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自@@律约束机制@@,促进业界自@@治和市@@场主体@@自@@律@@,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关注企业发展问题@@@@,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和信用报告@@下载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政务失信惩戒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按照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力而行@@。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无@@故不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注销协同联办机制@@,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行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工作质@@量@@。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受托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的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受托机构的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实行在线诉讼模式@@,提升立案@@、审理@@、执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执行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第@@三@@十九@@条@@  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省@@级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市@@州@@、县应当比照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全省@@网上@@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作为总@@门户@@,完善网上@@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功能@@,推动线上和线下@@欧宝娱乐靠谱吗 融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全部纳入网上@@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办理@@,推动实现@@全省@@全流程@@一@@网通办@@。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欧宝娱乐靠谱吗 管理机构指导@@省@@@@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建立@@省@@际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动等方式@@,实现@@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跨省@@通办@@。

  支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欧宝娱乐靠谱吗 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劳务对接@@、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公@@积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领域跨省@@@@欧宝娱乐靠谱吗 协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统筹@@推进园区@@、乡镇@@、街道@@欧宝娱乐靠谱吗 大厅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满足@@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集中办理需要@@,推行@@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一@@窗通办@@、全省@@通办和当场办理@@、一@@次办成@@。

  各级@@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欧宝娱乐靠谱吗 好差评制度@@、第@@三@@方评估@@、明查暗访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对差评事项@@@@,办理该事项@@的@@欧宝娱乐靠谱吗 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各级@@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应当定期对部门@@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办理和系统融通的成效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应当加强对各级@@@@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测@@,严格进行考核通报@@,加快推动全省@@@@欧宝娱乐靠谱吗 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十四@@条@@  本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禁止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等分类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分类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规范事项@@名称@@,统一@@审批标@@准@@@@,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实现@@投资项目@@一@@窗受理@@@@、一@@次办理@@、一@@站服务@@、限时办结@@。

  健全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推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

  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综合作用@@,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六@@条@@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制定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制度@@,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依法可以合并办理的@@,应当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15日@@。房屋建筑工程@@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40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第@@五@@十条@@  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广应用进出口申报@@、检验@@、税费@@报缴@@、保证保险等环节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推广跨境电@@商@@、在线收付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智慧国际物流等地方特色应用@@。

  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统筹@@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完善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依据@@、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目@@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公@@积金@@采取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涉税@@(费@@)事项@@全省@@通办@@;

  (二@@)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

  (三@@)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费@@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四@@)推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合并申报@@,实现@@网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压缩办理时间@@;

  (五@@)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缴费@@凭证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使用@@;

  (六@@)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第@@五@@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办理时间不超过@@1日@@。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水@@电@@气@@网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服务@@,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同步推送至水电@@气@@网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  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杰出企业家@@、行业领军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进行表彰奖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顾问@@,形成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明确专门人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履行目@@标@@制定@@、统筹@@调度@@、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职责@@。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招商工作机制@@,按照管产业就要抓招商的要求@@,落实本行业重大招商责任@@,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招商引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在留足发展空间@@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全覆盖的要求@@,依法编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和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能职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条@@  本省@@应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广运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执法信息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对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政府统筹@@@@、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实施@@。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现场检查中推行@@检查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检查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以罚代管@@。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进部门业务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四@@条@@  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给予提示后不予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提高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意识@@,发挥法治文化建设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水平@@。

  第@@六@@十八@@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发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营商环境@@有损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竞争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及时纠正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工作@@。

  第@@七@@十二@@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应收尽收@@、应受尽受@@、便捷高效@@。加强行政复议@@阶段和解@@、调解@@力度@@,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

  第@@七@@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方便当事人查询和应用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市@@场主体@@诉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客观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二@@)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对企业开办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限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或者违反规定要求重复办理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

  (四@@)未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或者对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未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

  (五@@)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六@@)违反规定在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动产转让登记@@服务@@;

  (八@@)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公@@平@@竞争审查@@;

  (九@@)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