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使用@@@@,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激活@@、挂失@@、解挂@@、补领@@、换领@@、换发@@、使用@@、注销@@及一@@卡@@通@@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省通办@@、全国通用@@@@的基本原则@@@@。

  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强化协作@@、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授权加载国徽@@,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面向个人发行@@,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公共管理@@、信息记录@@、自助查询@@、业务办理@@、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一@@卡@@通@@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的多功能民生服务卡@@,是政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智慧城市@@、社会便民服务的一@@卡@@通@@载体@@。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持卡人线上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缴费@@结算工具@@,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实行统一@@签发@@、统一@@管理@@、统一@@验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全国通用@@@@。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号@@@@,以及持卡人其他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

  中国公民的姓名使用@@规范汉字表示@@,其他人员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表示@@,无汉字姓名的可用英文表示@@。

  未满七@@周岁儿童可不采集和印刷相片@@@@,其社会保障卡的相片@@区域空置@@。

  社会保障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每人唯一@@@@。持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十八@@位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十年@@@@。

  第@@二@@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和监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以下简称省一@@卡@@通@@中心@@)负责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全省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省本级和指导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本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一@@卡@@通@@机构@@@@)负责推动落实@@《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本市县@@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本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一@@卡@@通@@相关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发行与管理@@

  第@@一@@节@@ 申领@@

  第@@八@@条@@ 我省户籍人员或享有我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享有我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是指在我省享受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人才服务@@、教育服务@@、财政惠民补贴@@待遇发放@@@@@@、住房公积金@@服务@@、交通优待等公共服务的中国公民@@(含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和外国人@@@@。具体范围以政府部门提供的享有本部门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信息或认定结果为准@@。

  第@@九条@@ 申领@@人可以自行通过省一@@卡@@通@@中心@@、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或海南省@@人社@@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海南一@@卡@@通@@@@APP、合作金融机构网上服务渠道等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及自助终端申领@@社会保障卡@@,或通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村@@)委会@@等单位代为申领@@@@。

  第@@十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时@@@@,申领@@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适用于@@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代理申领@@的@@,需提供申领@@人@@、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申领@@人@@、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或委托书@@。

  (二@@)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主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国家@@/地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手机号@@码@@@@、职业@@、居@@住地址@@、相片@@等信息@@。申领@@人未满十六@@周岁以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应同时@@登记监护人或代理人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校核申领@@人信息@@、发卡状态等@@,联合合作金融机构核验银行账户开户状态@@。申请材料核验未通过或银行账户开户未成功的@@,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原因@@,协助其解决问题@@后重新申领@@@@。申领@@材料核验通过后@@,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设立即时@@制卡服务网点@@@@,提供现场即时@@申领@@发放@@服务@@。

  第@@十二@@条@@ 申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领卡@@。通过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就读学校@@等单位代为申领@@的@@,制卡成功后@@,应通知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或代为申领@@的单位领卡@@。

  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领@@的@@,申领@@人收到领卡通知后@@,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领卡@@@@。

  申领@@人无法到现场领卡的@@,可由代理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领卡@@,或以邮寄等方式领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通过上门服务方式领卡@@。

  对于超过@@180日@@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发放@@期间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无法送达的社会保障卡@@,市县@@一@@卡@@通@@机构@@应统一@@回收保管@@。代办单位@@、代理人超期未送达申领@@人的@@,应退还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后@@,持卡人可在指定的线上渠道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申领@@渠道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持卡人所持实体社会保障卡为注销@@等异常状态时@@@@,电子社会保障卡无法申领@@和使用@@@@。

  第@@二@@节@@ 启用激活@@@@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一@@卡@@通@@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我省暂不启用一@@卡@@通@@应用@@密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的管理@@,遵循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电子社会保障卡开通支付功能时@@需设置密码@@@@,可与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不同@@。

  第@@十五@@条@@ 申领@@人领卡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自动启用@@,无需激活@@@@;申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后@@,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方可使用@@@@。

  对于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居@@(村@@)委会@@,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联合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上门服务@@,按照有关要求办理银行账户激活@@@@。

  省内跨市县@@@@、跨省用卡时@@@@,持卡人可以到当前所在地的合作金融机构指定网点或通过指定方式@@,按照有关要求办理银行账户激活@@@@。

  第@@三@@节@@ 挂失@@与解挂@@@@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银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市县@@一@@卡@@通@@机构@@@@、海南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客服热线@@,在核验持卡人实名身份后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将同步实现一@@卡@@通@@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联动挂失@@@@。临时@@挂失@@即时@@生效@@@@,原卡处于锁定状态停止使用@@@@。

  持卡人办理临时@@挂失@@时@@@@,可自行选择@@(或设置@@)临时@@挂失@@有效期为@@@@15日@@或长期@@。有效期为@@15日@@的@@,临时@@挂失@@生效满@@15日@@后@@,持卡人未办理正式挂失@@的@@,挂失@@状态将自动解除@@,原卡恢复正常使用@@@@@@。有效期为@@长期的@@,须由持卡人办理解挂@@后@@,方可解除该卡的挂失@@状态@@,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正式挂失@@@@。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正式挂失@@的@@,市县@@一@@卡@@通@@机构@@将挂失@@信息实时@@传送至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正式挂失@@的@@,合作金融机构将挂失@@信息实时@@传送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实现正式挂失@@实时@@联动@@、即时@@生效@@。正式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处于锁定状态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在办理补领@@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解挂@@@@,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解挂@@信息实时@@传送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实现一@@卡@@通@@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联动解挂@@@@,解除挂失@@即时@@生效@@@@。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完成补领@@申请的@@,不再办理解挂@@@@。

  第@@四@@节@@ 补领@@与换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原卡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时@@即时@@注销@@失效@@。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识的@@;

  (三@@)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正常读写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社会保障卡升级换代的@@;

  (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

  第@@二@@十二@@条@@ 换领@@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持卡人应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近期相片@@到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申领@@手续申请换领@@@@。

  (二@@)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外其他情形的@@,持卡人应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换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关键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社会保障号@@码@@@@等@@)变更换发@@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材料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持卡人可在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等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业务@@。

  第@@二@@十四@@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第@@二@@代社会保障卡更换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的换领@@@@、换发@@情形免收工本费外@@,其他情形的补领@@@@、换领@@、换发@@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卡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免收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应在领取新卡时@@交回原卡@@,市县@@一@@卡@@通@@机构@@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完成回收清点@@、注销@@原卡并销毁@@。未交回原卡的按照补领@@流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设立本市县@@制卡服务网点@@@@,为持卡人主动提供不超过@@5日@@的@@快速补领@@@@、换领@@服务@@,逐步拓展即时@@补领@@@@、换领@@服务@@网点@@@@。

  第@@五@@节@@ 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死亡的@@,应由其代理人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代理人在申办@@“身故一@@件事@@”时@@,应当同步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注销@@后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应用@@功能终止使用@@@@。办理注销@@后@@,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将注销@@信息实时@@传送至合作金融机构@@。注销@@社会保障卡所需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代理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后@@,代理人应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相关待遇的领取@@。在办理注销@@后@@的@@180日@@内@@,代理人应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注销@@银行账户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回收社会保障卡并销毁@@。

  第@@二@@十八@@条@@ 省一@@卡@@通@@中心及各市@@县@@一@@卡@@通@@机构@@通过信息核查比对@@,发现持卡人死亡的@@@@,应通知代理人及时@@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向一@@卡@@通@@应用@@相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反馈有关情况@@,按照各部门政策制度规定及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规则@@进行处置@@。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公共管理@@、自助业务查询和办理@@、缴费@@、待遇发放@@@@等基本功能@@,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城市交通和公共服务@@、旅游文化@@、工会会员服务@@、志愿者@@服务@@、本地居@@民优惠@@、金融服务@@、其他政府公共服务和政务管理等应用@@功能@@。

  社会保障卡加载财政惠民补贴@@待遇@@、校园服务@@、交通出行等一@@卡@@通@@应用@@功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下列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

  (一@@)一@@卡@@通@@办@@、一@@网通办各项政府公共服务@@、政务管理事项@@;

  (二@@)联动查询群众资质证明@@、公民信用信息和其他个人权益记录@@,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三@@)医疗健康@@服务全过程全业务的身份识别@@、医保个人账户费用结算@@、全省及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就医信息服务@@、居@@民健康服务@@;

  (四@@)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五@@)办理旅客住宿登记@@;

  (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各类考试报名及考试身份核验@@;

  (七@@)交通运输@@、旅游景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健身场所等本地居@@民优惠@@@@,以及儿童@@、学生@@、老年@@人@@、退役军人@@、残疾人@@、志愿者@@、工会会员等群体优惠@@;

  (八@@)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旅游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生活消费@@、免税购物@@、工会会员服务@@、实名注册志愿者@@服务@@@@、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等其他服务事项@@。

  以上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逐步开通@@。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享受下列金融服务@@及基于金融功能的相关服务@@:

  (一@@)缴纳个人税费@@、社会保险费@@,以及煤电水气费@@、交通违章罚款@@等公用事业缴费@@和行政罚款@@@@;

  (二@@)领取就业创业补贴@@、社会保险待遇@@、三@@支一@@扶补贴@@、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待遇@@;

  (三@@)领取医疗保险待遇@@、财政支付个人工资和津补贴@@、财政惠民补贴@@、政府人才津贴@@、扶贫资金@@、退役军人@@事务补贴@@、住房公积金@@、大学生@@中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及其他各类政府补贴等待遇@@;

  (四@@)享受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及移动支付等便民金融服务@@@@;

  (五@@)我省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实体社会保障卡主要有机读个人信息@@、视读卡面个人信息等使用@@方式@@。机读方式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当通过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系统联网验证卡有效性@@。视读方式仅限在不具备机读条件的场景@@,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核验卡面信息与持卡人信息的一@@致性@@。

  电子社会保障卡主要有扫码@@认证支付@@、线上认证支付等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实行规范编制@@、动态管理@@、分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应依托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实施@@,规范用卡管理和@@信息安全@@。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系统提供身份识别认证@@、待遇发放@@@@、支付结算等服务能力的输出@@,支撑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一@@卡@@通@@@@,提升各业务领域的服务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一@@卡@@通@@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优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渠道和应用@@环境@@@@,方便持卡人使用@@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省一@@卡@@通@@中心应会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推动电子社会保障卡@@、个人码@@等电子码@@的互通互认和融合应用@@@@,实现扫码@@应用@@终端的共享复用@@,方便群众@@“一@@卡@@(码@@)通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出售@@@@、购买@@、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或被盗用@@。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应通过宣传材料@@、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对持卡人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权利@@、义务以及用卡方式@@,提供告知和宣传服务@@。

  持卡人可拨打海南咨询@@服务热线@@0898-12333,咨询@@、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社会保障卡@@,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有关的信息@@,采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个人隐私@@,确保持卡人用卡安全@@。

  第@@五@@章@@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

  (二@@)对成品卡@@、空白卡@@、未发放@@到位卡@@、死亡人员已制卡等管理不当@@,造成卡片丢失@@、随意发放@@或无正当理由在非规定期限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三@@)推诿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在规定业务中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

  (四@@)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五@@)非法买卖@@、泄露@@、提供或公开因制作@@、发放@@、使用@@社会保障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

  (六@@)非法处理相片@@@@、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人格尊严的@@,或危害持卡人财产安全的@@;

  (七@@)违规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中止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应用@@功能@@,敦促持卡人改正用卡行为@@,并依法追究持卡人违规用卡责任@@。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领社会保障卡@@;

  (二@@)出租@@、出售@@、购买@@社会保障卡@@;

  (三@@)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四@@)出借社会保障卡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资金等政府资金@@损失的@@;

  (五@@)使用@@社会保障卡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资金等政府资金@@;

  (六@@)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政府公共服务@@;

  (七@@)使用@@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与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用卡的相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行为的@@,应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责令整改@@,并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一@@卡@@通@@信用体系@@,持卡人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行为的@@,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代理人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应同时@@交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社会保障卡加载的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欧宝娱乐靠谱吗 应用@@,按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应用@@@@,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