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21年@@10月@@18日@@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欧宝娱乐靠谱吗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公共服务以外的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源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某一@@类公共数据@@@@的法定采集部门@@;

  (三@@)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集约建设的省@@市一@@体化的政务大数据@@@@中心@@,分为省@@级节点和地级以上市分节点@@,是承载数据@@汇聚@@@@、共享@@、分析等功能的载体@@。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分类分级@@、汇聚@@整合@@、需求导向@@、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公共数据@@@@作为新型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其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与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欧宝娱乐靠谱吗 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二@@)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

  (三@@)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

  (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和提供的责任@@部门@@;

  (六@@)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建议@@。

  第@@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及人员@@;

  (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采集清单和规范@@;

  (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

  (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五@@)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协同合作@@,推动建立粤港澳公共数据@@@@流动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在大湾区内依法流动和有效应用的方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第@@二@@章@@ 公共数据@@@@目录管理@@@@

  第@@九@@条@@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增补本地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规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公共数据@@@@的管理@@@@。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目录编制@@指南由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指南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

  县级以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审定和汇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发布@@。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更新@@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逐一@@注明公共数据@@@@的共享@@类型@@@@。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能够提供给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共享@@@@类型的@@,应当明确相关依据和共享@@条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共享@@类型@@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职责分工编制@@公共数据@@@@采集清单@@,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要求@@,并依据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集@@、核准@@与提供@@公共数据@@@@@@。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地将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汇聚@@@@。

  公共数据@@@@汇聚@@的具体办法@@,由省@@和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制定@@。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更新@@频率@@,对本机构共享@@的公共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和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本机构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相关主题@@数据@@库@@。

  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数据@@作为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核准@@与提供@@下列自@@然人基础数据@@@@:

  (一@@)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数据@@@@,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出生和死亡登记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

  (五@@)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社会保障数据@@和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由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七@@)教育数据@@@@,由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负责@@;

  (八@@)残疾人登记数据@@@@,由残疾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九@@)住房公积金登记数据@@@@,由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

  (十@@)指定监护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数据@@@@,由颁发该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核准@@与提供@@下列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础数据@@@@: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登记数据@@@@,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

  (三@@)事业单位@@登记数据@@@@,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登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定职权采集@@、核准@@与提供@@国土空间@@用途@@、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海洋@@、渔业@@、野生动物@@、气候@@、气象等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

  第@@二@@十@@一@@@@条@@ 数源部门@@依法承担公共数据@@@@采集@@、核准@@和提供过程的数据@@管理@@责任@@@@。

  数据@@使用@@机构依法承担公共数据@@@@使用@@过程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数据@@安全@@责任@@事故与数源部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存在明确关联或者责任@@的除外@@。

  第@@四@@章@@ 公共数据@@@@的共享@@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的公共数据@@@@需求申请@@,并组织完成相关公共数据@@@@的依法共享@@@@。

  第@@二@@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申请并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直接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向数源部门@@提出共享@@请求@@,数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数源部门@@应当在@@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对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以及未符合共享@@条件@@的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数源部门@@提出核实@@、比对需求@@,数源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予以配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线上共享@@公共数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线下方式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数源部门@@依据规定的共享@@条件@@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审核@@,核定应用业务场景@@、用数单位@@、所需数据@@@@、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按照最小授权原则@@,确保公共数据@@@@按需@@、安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要跨层级或者跨区域共享@@公共数据@@@@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直接向数源部门@@提出共享@@请求@@,并同时向上一@@级和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了落实惠民政策@@、应对突发事件等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源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事业单位@@共享@@相关公共数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法合规使用@@公共数据@@@@@@,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五@@章@@ 重点领域数据@@应用@@

  第@@二@@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并做好保障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和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纳和认可@@。

  第@@三@@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使用@@合法的电子印章@@进行签署@@、验证等活动@@。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凭证@@、流转单等电子文档合法有效@@,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化形式归档并依法向档案部门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公共数据@@@@开放@@

  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有序开放@@。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可以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未明确能否开放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放@@。

  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社会的公共数据@@@@@@,应当在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条件时开放@@。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但是@@,经过依法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应当开放@@。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要求@@,将审核后开放的公共数据@@@@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送到数据@@开放平台@@@@。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新建数据@@开放平台@@@@,已建成运行的开放平台@@应当与省@@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对接@@。

  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程序由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组织编制@@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公共数据@@@@开放@@重点的确定@@,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组织编制@@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以及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七@@章@@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指导@@@@,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和运营机制@@,建立公共数据@@@@服务规则和流程@@,提升数据@@汇聚@@@@、加工处理和统计分析能力@@。

  省@@和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主体@@的合理需求提供数据@@分析模型和算法@@,按照统一@@标@@准@@对外输出数据@@产品或者提供数据@@服务@@,满足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鼓励市场主体@@和个人利用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相关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可以依法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自@@觉接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数据@@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以及其他重要数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数据@@服务有关项目@@,应当纳入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管理@@范围统筹考虑@@。

  第@@八@@章@@ 数据@@主体@@@@权益保障@@

  第@@三@@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向数据@@主体@@@@采集@@、告知@@、出具的数据@@或者相应证照@@@@,数据@@主体@@@@享有与其相关的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的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者向数据@@主体@@@@紧急采集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数据@@@@。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公共数据@@@@进行分类评估@@,采取封存@@、销毁等方式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处理@@,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数据@@主体@@@@授权第@@三@@方使用@@数据@@的机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第@@四@@十@@二@@条@@ 数据@@主体@@@@有权依法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查阅@@、复制本单位或者本人的数据@@@@;发现相关数据@@有错误或者认为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数据@@主体@@@@认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公共数据@@@@、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安全@@等级保护措施@@,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定期对公共数据@@@@共享@@数据@@库采用加密方式进行本地及异地备份@@,指导@@、督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外输出数据@@产品或者提供数据@@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体系@@,明确数据@@要素流通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保障@@机制@@,并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定期备份本机构采集@@、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数据@@@@@@,做好公共数据@@@@安全@@防范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或者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数据@@使用@@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反馈公共数据@@@@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的日@@常联合调试工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共数据@@@@相关活动有效进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工作的评估机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公共数据@@@@采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公共数据@@@@管理@@评估方案@@,对行政机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开展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系统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所涉及的公共数据@@@@清单@@,纳入项目立项报批流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编目@@@@、汇聚@@、共享@@系统相关公共数据@@@@@@,并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

  对未按照要求编制@@目录@@、实施公共数据@@@@汇聚@@的新建系统或者运维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者开展验收活动@@,不得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十@@一@@@@条@@ 同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采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不成的@@,会同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等单位联合会商@@;联合会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照权限及时报请本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决定@@。

  跨层级或者跨区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在公共数据@@@@采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解决@@。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采集@@、核准@@与提供@@本机构负责范围的业务数据@@@@;

  (二@@)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三@@)未按照要求将本机构管理@@的公共数据@@@@接入省@@政务大数据@@@@中心@@@@;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

  (五@@)违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公共数据@@@@@@;

  (六@@)擅自@@更改或者删除公共数据@@@@@@;

  (七@@)未按照要求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

  (八@@)可以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要求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九@@)其他未按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生危害公共数据@@@@安全@@的事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公共数据@@@@、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央驻粤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省@@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参与本省@@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