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程用文@@

  2021年@@9月@@27日@@

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运输@@、邮政和通信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坚持统筹集约@@、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全市@@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方面的标@@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更新维护@@、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根据行业管理职责推动开展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政务云等基础设施@@。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政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政务部门应当利用全市@@统一@@的基础设施@@,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政务部门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迁入全市@@统一@@的基础设施@@。

  第七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市@@大数据@@平台@@@@,支撑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的目录管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并负责与上一@@级平台@@对接@@。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本区大数据@@平台@@@@,并负责与市@@大数据@@平台@@对接@@。

  政务部门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等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入市@@大数据@@平台@@@@,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逐步接入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工作@@。

  第八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

  第二@@章@@ 数据@@资源目录@@

  第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第十条@@ 政务部门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将本部门全部非涉密公共数据@@资源编制形成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以下政务部门@@,由市@@级政务部门编制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务部门报送的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汇总形成本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服务范围@@,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务部门@@、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校核汇总@@,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修改或者职能发生变更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在大数据@@平台@@申请变更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三@@章@@ 数据@@资源汇聚@@@@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度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公共数据@@资源@@,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规范本部门和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采集和维护流程@@。对于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汇聚@@@@规范@@,并负责推进全市@@可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工作@@。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可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工作@@。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汇聚@@规范@@,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可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向本级大数据@@平台@@汇聚@@@@。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以下政务部门@@,由市@@级政务部门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本系统可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汇聚@@规范@@,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可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等公共数据@@资源@@。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行业管理职责的政务部门@@,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对相关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融合@@,汇聚@@形成各类基础数据@@库@@。

  主题@@数据@@库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建设形成的公共数据@@资源@@。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牵头部@@门通过市@@大数据@@平台@@治理@@、融合@@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更新周期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更新@@,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政务部门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资源@@,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处置公共事件的需要@@,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进行临时性调整@@。

  第十七条@@ 对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向提@@供部门或者单位提@@出需求申请@@。提@@供部门或者单位收到需求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共享@@的@@,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公共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或者单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由大数据@@平台@@直接提@@供@@。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从大数据@@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明确的用途用于本部门和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申请未通过或者对共享@@数据@@资源持有疑义的@@,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可以向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五章@@ 数据@@资源开放@@@@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二@@十一@@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级分类指南和工作细则@@。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指南和细则的规定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放@@@@。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下列公共数据@@资源@@:

  (一@@)涉及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化教育@@、气象服务等与公民@@密切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

  (二@@)涉及信用服务@@、商业服务@@、市@@场监管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

  (三@@)涉及生态环境@@、交通出行@@、地理空间@@@@、地质环境@@、地下管线等与城市@@治理密切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

  (四@@)其他需要重点和优先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

  第二@@十三@@条@@ 对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大数据@@平台@@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大数据@@平台@@提@@出申请@@,提@@供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级分类指南和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或者单位@@。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中止开放@@@@,并根据核实结果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由市@@大数据@@平台@@及时反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导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市@@大数据@@平台@@提@@供或者获取相关服务@@,参与数据@@技术研发@@、数据@@应用活动@@,推动数据@@产业生态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鼓励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动与规范利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网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网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等工作@@。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十八条@@ 大数据@@平台@@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完善数据@@溯源措施@@,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审查责任@@,依法提@@供公共数据@@资源@@。

  第三@@十条@@ 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得公共数据@@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数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应统尽统原则@@,统筹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将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作为对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对不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的@@,将不予审批和验收@@。

  政务部门购买数据@@资源应当提@@前告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不得重复购买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的数据@@资源@@;购买数据@@资源后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大数据@@平台@@予以共享@@@@。

  政务部门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应当同步规划@@、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政务部门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政务信息系统和已对外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服务@@,应当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备@@,逐步并入市@@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活动纳入市@@信息化工作相关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定期通报并作为本市@@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数据@@获取@@、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