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1年@@8月@@26日@@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六@@条@@(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长三@@角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电子身份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区域交易@@@@。

  第二@@章@@ 交易@@目录@@

  第八@@条@@(目录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目录事项范围@@)

  下列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

  (三@@)国有资产股权@@、国有知识产权@@、国有技术@@、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交易@@@@;

  (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共空间@@广告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承包经营等经营权交易@@@@;

  (六@@)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权@@、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交易@@@@;

  (七@@)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等招标@@采购@@;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交易@@目录@@@@的@@。

  第十@@条@@(目录拓展@@)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

  (一@@)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项@@;

  (二@@)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交易@@事项@@;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交易@@事项@@。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一@@网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资源实行一@@网交易@@@@,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共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实现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交易@@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分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自@@主选择交易@@平台@@@@@@)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综合专家@@库@@@@)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对各行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资源整合@@,依托市交易@@平台@@@@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登记@@、抽取和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市交易@@平台@@@@@@。

  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中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交易@@分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应的交易@@分平台@@@@。

  市交易@@中心@@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应当建设符合服务@@标@@准的交易@@场所和交易@@设施@@,并实行场所和设施共享@@。

  第十@@六@@条@@(批准和备案@@)

  交易@@中心@@拟办理名称变更@@、经营范围调整@@、分立或者合并@@、终止服务@@等事项的@@,应当事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和报批程序后@@,交易@@中心@@依法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交易@@中心@@拟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主要股东等事项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交易@@中心@@变更其他事项或者制定@@、修改相关管理制度的@@,应当自@@前述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七@@条@@(全流程电子化要求@@)

  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身份认证@@、受理@@、信息发布与响应@@、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八@@条@@(数字身份认证@@)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通过电子证照@@、数字证书等方式@@,对发起方@@@@、响应方@@(以下统称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

  前款所称发起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委托人等@@;响应方@@包括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十@@九@@条@@(委托代理协议@@)

  交易@@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通过市交易@@平台@@@@@@签订或者上传@@。

  第二@@十@@条@@(统一@@在线登记@@)

  市交易@@平台@@@@应当为交易@@主体@@提供统一@@的在线受理@@@@、信息登记和交易@@项目登记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交易@@信息发布与响应@@@@)

  发起方@@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的@@,应当通过市交易@@平台@@@@@@进行@@。

  发起方@@在其他媒介发布交易@@信息的@@,应当与在市交易@@平台@@@@发布的时间@@、内容等保持一@@致@@。

  响应方@@可以通过市交易@@平台@@@@在线响应@@。

  第二@@十@@二@@条@@(电子保函@@)

  响应方@@可以按照交易@@文件@@@@、合同等要求@@,提交由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发起方@@、交易@@中心@@不得限制或者拒收@@。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市交易@@平台@@@@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市交易@@中心@@不得向交易@@主体@@指定金融机构@@。

  发起方@@可以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付@@、代退和管理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在线场所预约@@)

  发起方@@、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交易@@平台@@@@在线预约交易@@场所@@,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评审@@、拍卖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线专家@@抽取@@)

  公共资源交易@@事项需要进行评标@@评审@@的@@,应当通过市交易@@平台@@@@@@,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不能提供符合评标@@评审@@需求的专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国家或者其他省市专家@@库@@抽取@@。

  第二@@十@@五@@条@@(电子开标@@@@)

  公共资源交易@@采用电子开标@@@@方式的@@,发起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时间@@,通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电子评标@@评审@@@@)

  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在线评标@@评审@@服务@@@@。评标@@评审@@专家@@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评审@@和提交评标@@评审@@报告@@。

  评标@@评审@@专家@@依法独立提出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交易@@结果公示公告@@@@)

  发起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通过市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八@@条@@(电子合同@@)

  交易@@主体@@应当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合同或者上传已签订的合同文本@@。

  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有规定的@@,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电子支付查询@@)

  市交易@@平台@@@@应当与国库支付系统@@、税控系统@@、金融机构等对接@@。交易@@主体@@可以通过市交易@@平台@@@@查询交易@@价款结算@@、费用支付和电子发票开具等情况@@。

  第三@@十@@条@@(电子归档@@)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将交易@@信息和资料进行电子档案归档@@。

  第三@@十@@一@@条@@(在线投诉@@)

  交易@@主体@@认为交易@@文件@@的内容@@、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交易@@平台@@@@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投诉的受理@@方式@@、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服务@@清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交易@@中心@@服务@@清单@@@@,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收费标@@准@@)

  市交易@@中心@@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其中@@,涉及垄断性交易@@的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交易@@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确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交易@@平台@@@@@@公开目录指向的具体信息@@。

  第三@@十@@五@@条@@(服务@@信息公开@@)

  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市交易@@平台@@@@@@主动公开服务@@@@、交易@@等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统一@@监管@@@@)

  本市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行对交易@@中心@@的监管@@责任@@,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监督重点衔接事项和需要交易@@中心@@协调配合的事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和定期清理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并在市交易@@平台@@@@公布@@。

  第三@@十@@七@@条@@(智慧监管@@@@)

  交易@@平台@@@@应当加强交易@@信息整合共享@@。市交易@@平台@@@@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在线监测分析@@,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并自@@动预警@@。

  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实现市交易@@平台@@@@与国家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对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考核评价@@)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交易@@平台@@@@@@、交易@@中心@@的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场所等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行政责任@@)

  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未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法律@@责任@@@@)

  发起方@@、代理机构对已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社会资本交易@@平台@@@@@@)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行业监管@@要求@@,依法开展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接入市交易@@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接入市交易@@平台@@@@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