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投资促进局起草了@@《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贵州@@省@@司法@@厅@@@@(http://sft.guizhou.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行政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9744787@qq.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13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5500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欧宝娱乐靠谱吗 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理念@@,打造@@“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考核督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企业诉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等方式落实责任@@,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成效检验的@@工作闭环@@。

  第六@@条@@【评价@@评估@@】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七@@条@@【创新容错@@】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偏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一@@)符合国家@@、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且改革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二@@)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四@@)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五@@)未谋取非法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义务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九条@@【营造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品牌@@建设与维护@@】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贵人服务@@”营商环境@@品牌@@@@建设与维护@@@@,丰富品牌@@内涵@@,加强线上线下品牌@@推广@@,全面提升@@“贵人服务@@”营商环境@@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维护@@“贵人服务@@”营商环境@@品牌@@@@,对损坏品牌@@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要素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规模@@、注册地等超出采购目的@@的@@非必要条件@@;

  (二@@)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依法优化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全面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第十四@@条@@【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保护@@】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对担保财产以@@外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省@@知识产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十六@@条@@【保护中小投资者@@】各级@@人民政府@@、国家驻黔证券监管@@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投诉@@维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营商环境@@投诉@@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受理@@、交办及督促解决机制@@@@,畅通投诉@@维权@@@@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欧宝娱乐靠谱吗 便民热线@@、贵州@@一@@体化在线@@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平台@@等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一@@般应当自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情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召开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商事制度@@改革@@】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开办标@@准@@@@,实行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推行@@一@@业一@@证@@、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九条@@【市场准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功能布局以@@及生态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二@@)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三@@)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高端领军@@、创新创业@@、开放型@@、产业发展@@人才和@@“黔匠@@”人才在职称评定@@、住房安居@@、医疗社保@@、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保障@@。对市场主体@@引进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才@@、外籍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还应当为其停留居留@@、往返签证@@、进出境通关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主导产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农民工技能@@,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动态监测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处机制@@@@,依法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十二@@条@@【扶持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创新产业@@基金引导和运行机制@@@@,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第二@@十三@@条@@【惠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二@@十四@@条@@【收费规范@@】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编制目录清单@@,明确收取依据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信贷服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加强贵州@@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与推广应用@@,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融资担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抵@@(质@@)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允许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保单@@、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信用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依法与金融机构共享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公积金@@、社保等政务数据@@和电@@水气@@等公用事业数据@@@@。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第二@@十八@@条@@【公用服务优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或者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十九条@@【公用服务接入@@】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规划@@资源@@、绿化市容@@、交通等政府部门应当并联办理@@。

  第三@@十条@@【公用服务规范@@】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供电@@@@、供气@@@@、电@@讯@@、邮政@@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收费环节@@,禁止违规收费@@。

  第三@@十一@@条@@【社会信用体系@@】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政务失信记录归集至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贵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和信用报告查询@@和下载服务@@。有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加大对政务失信惩戒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第三@@十二@@条@@【拖欠规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化解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通过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注销协同联办机制@@@@,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

  对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执行合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委托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的@@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委托机构的@@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专业机构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合同纠纷解决效率@@。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

  第三@@十五@@条@@【破产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协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出资人调整@@、职工权益保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六@@条@@【总体要求@@】以@@全省@@网上@@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作为总门户@@,采取省@@级统建@@、全省@@共用模式@@,不断优化完善网上@@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办理@@,推动实现@@@@“一@@网通办@@”。以@@“高效办好常规事@@、完整办成一@@件事@@@@、可以@@办理更多@@事@@”为目标@@@@,不断迭代升级@@“一@@部手机办事通@@”,以@@事项@@上线为原则@@、不上线为例外@@,推动更多@@@@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掌上办@@”。

  加强系统整合@@、资源整合@@,加强办事数据@@共享@@复用@@,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在@@欧宝娱乐靠谱吗 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和互信互认@@,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强化隐私信息保护@@,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欧宝娱乐靠谱吗 标@@准@@】省@@欧宝娱乐靠谱吗 中心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各级@@欧宝娱乐靠谱吗 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的@@@@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一@@件事@@”的@@工作标@@准@@@@。对纳入@@“一@@件事@@”的@@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实施一@@体化办理@@,推行@@“一@@表申请@@”,实现@@系统集成@@、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规范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实现@@“一@@件事@@一@@次告知@@、一@@次办成@@”。

  第三@@十八@@条@@【投资审批@@】依托网上@@欧宝娱乐靠谱吗 平台@@,优化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多表合一@@@@”、“多规合一@@@@”、“多审合一@@@@”、“测验合一@@@@”。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建立分类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统一@@审批标@@准@@@@,实行投资项目一@@窗受理@@@@、一@@次办理@@、一@@站服务@@、限时办结@@。

  健全投资项目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对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对跨部门@@事项@@@@,综合服务窗口作为首家受理单位@@,牵头推进@@并联审批服务@@。

  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综合作用@@,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省@@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制定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逐步实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工程建设@@主体@@纳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第四@@十一@@条@@【中介服务规范@@】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按年@@度公布实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办行政许可@@、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前款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证明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证明事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但应市场主体@@需求@@,为提供便利而开具的@@证明材料除外@@。

  第四@@十三@@条@@【通关便利@@】商务@@、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和先放后检@@、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通关模式@@,健全主动披露容错机制@@@@,实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压减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和跨境电@@商结售汇真实性审核时间@@。

  加快中国@@(贵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推广跨境电@@商@@、在线收付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智慧国际物流等地方特色应用@@。

  商务@@、海关@@、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统筹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完善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在目录以@@外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纳税便利@@】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采取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

  (二@@)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

  (三@@)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四@@)推动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

  (五@@)推行@@区块链发票和缴费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使用@@;

  (六@@)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八@@)推动智慧税收大数据@@建设@@,探索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

  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水@@@@、电@@、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服务@@,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同步推送至供排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等公用服务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

  市场主体@@在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该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条@@【不动产信息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查询@@下列信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

  (一@@)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

  第四@@十七@@条@@【动产权利担保登记@@】实行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变更@@、查询@@、注销等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

  第四@@十八@@条@@【企业家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杰出企业家@@、行业领军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表彰奖励@@,推荐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企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招商推进@@机制@@@@】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全省@@建立全省@@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基于大数据@@全方位@@、全领域@@、全覆盖的@@服务@@。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监管@@事项@@目录@@】省@@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全覆盖的@@要求@@,依法编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等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

  对一@@般监管@@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能职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协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对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实施@@。

  第五@@十四@@条@@【检查规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包容审慎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在留足发展空间@@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非现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进@@部门业务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但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条@@【行政强制与处罚@@】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规范普遍停产停业@@】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具体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依法及时修订@@、废止@@。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严格执行裁量标@@准@@@@,不得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有权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合法性审核@@】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承办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

  第六@@十四@@条@@【公布与适应调整期@@】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的@@情形外@@,应当在公布后预留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第六@@十五@@条@@【纠纷解决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对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第六@@十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推行@@电@@子公证@@书等法律@@服务电@@子文书@@,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时当事人身份@@、不动产等信息的@@高效查询@@和应用@@。

  第六@@十七@@条@@【法律@@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