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省长@@ 毛伟明@@

  2020年@@11月@@28日@@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政务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获取@@、使用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同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牵头的政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制@@,经同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牵头的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制@@,经同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

  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范围和共享方式@@。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定期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负责编制目录的政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项政务信息资源@@由一@@个采集部门负责提供@@@@;

  (二@@)依法确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边界和范围@@,保护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归集@@、管理和维护@@,满足共享需要@@。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政务信息资源@@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利用@@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实施共享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本级共享平台@@@@;明确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负责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为政务部门@@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应当接入省共享平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再新建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应当接入设区@@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按照共享交换@@标@@准要求@@,与同级共享平台@@联通@@。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确认@@;列入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共享条件@@。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所需政务信息资源@@的名称@@、使用用途等事项@@@@。

  (一@@)使用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共享平台@@等方式直接获取@@@@;

  (二@@)使用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确需使用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由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协商解决@@。提供@@部门同意提供@@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

  提供@@部门发现使用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办理@@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能够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共享平台@@获取@@的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政务部门@@办理@@@@欧宝娱乐靠谱吗 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疑义@@、错误信息校核机制@@。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者认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需要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提供@@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使用部门@@@@,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当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提供@@部门修正疑义@@、错误信息的@@,应当及时@@将修正结果告知使用部门@@@@。

  第@@四@@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跨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安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安全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发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同级网信@@部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息采集@@@@、储存@@、提供@@、使用全过程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发生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网信@@部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信息采集@@、平台@@对接@@、共享交换@@、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提升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会同网信@@等部门@@,制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等部门对本级政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协商机制@@。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购买服务@@、统筹资金保障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务信息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或者擅自@@缩小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范围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更新政务信息资源@@@@,落实疑义@@、错误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整合@@,联通共享平台@@的@@;

  (四@@)不按照规定共享@@、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的@@;

  (五@@)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擅自@@改变政务信息资源@@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具有行政职能的各类园区@@管委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中央在湘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