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赵一@@德@@

  2020年@@10月@@27日@@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法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部门年@@度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部门年@@度计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做好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