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第@@12号@@)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数据@@管理@@

  第@@三@@章@@  政府数据@@共享@@@@

  第@@四@@章@@  政府数据@@开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和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府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购买服务@@、统筹资金保障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数据@@汇聚@@、数据@@共享@@、系统互通@@、业务协同@@。

  第@@八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在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进行@@。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  政府数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编制指南和责任清单要求@@,对照本单位职能编制@@、维护各自@@的全量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目@@录@@时应当听取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将各行政机关的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汇总@@后@@,在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的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定期进行更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能变化需要更新目@@录@@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社会信用@@、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省级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归集@@、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数据@@@@、主题@@数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及有关标@@准规范@@,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府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可以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数据@@设置标@@识@@,自@@然人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以及数据@@的归集@@、发布@@、维护管理@@,负责配合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协调调度工作@@。

  第@@三@@章@@  政府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以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发布@@@@,并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政府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从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获取所需的数据@@@@,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数据@@提供部门明确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共享数据@@@@。

  第@@十六@@条@@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府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共享政府数据@@的理由@@;

  (三@@)申请共享政府数据@@的类型@@和内容@@;

  (四@@)申请共享政府数据@@的用途@@、使用范围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及时提供@@,使用部门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府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共享目@@录@@的@@,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列入目@@录@@进行采集@@,并按照规定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政府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不能共享的政府数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需要使用国家部委或者中央在黔单位政府数据@@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协调获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的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府数据@@@@,加盖行政机关数据@@共享@@电子印章后@@,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据@@。

  第@@四@@章@@  政府数据@@开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或者不予开放@@类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开放@@政府数据@@前@@,应当对拟开放@@的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十三@@条@@  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府数据@@@@,应当以可以机器读取的格式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以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的@@,应当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开放@@政府数据@@的名称@@、类型@@、内容或者便于数据@@提供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开放@@政府数据@@的用途@@、使用范围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开放@@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

  数据@@提供部门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数据@@提供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数据@@提供部门同意政府数据@@开放@@@@申请的@@,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及时向申请人开放@@@@,并明确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开放@@政府数据@@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数据@@提供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数据@@提供部门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数据@@提供部门认为理由合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开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或者其他渠道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宣传和推广@@,收集公众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意见建议@@@@,改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数据@@资源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机制@@,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府数据@@提供脱敏@@、清洗@@、加工@@、建模@@、分析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构建农业@@、工业@@、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府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政府数据@@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安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结合地方发展特色@@、政务协同要求@@、企业利用@@需求和公众生活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重点内容@@,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按照重点内容提供数据@@@@,拓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范围@@、深化共享开放@@内容@@、强化动态更新@@。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安全管理@@,做好政府数据@@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定期开展安全培训@@、风险评估等工作@@。

  行政机关为提升政府数据@@质量委托第@@三@@方开展政府数据@@规范治理等工作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监测等措施@@,保障政府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具备数据@@调度溯源功能@@,调度与操作记录@@应当长期保存@@,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第@@三@@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开展脱敏@@、清洗@@、加工@@、建模@@、分析等数据@@服务时@@,应当构建安全可靠的数据@@开发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政府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与非法使用@@。

  第@@三@@十六@@条@@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提供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对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数据@@开发利用@@得出的数据@@模型@@、数据@@产品等@@,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提供数据@@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与第@@三@@方合作进行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数据@@使用@@反馈机制@@。

  使用政府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的政府数据@@发现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向数据@@提供部门反馈@@,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校核和更正@@。

  政府数据@@共享@@@@时@@,数据@@提供部门有权了解数据@@使用@@部门使用相关数据@@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考核评价标@@准@@,每年@@对本级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维护管理@@@@、数据@@采集与更新@@、数据@@共享@@开放@@@@、数据@@使用@@、数据@@开发利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程度和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发布@@本部门政府数据@@共享@@@@目@@录@@或者开放@@目@@录@@@@、不及时发布@@或者更新政府数据@@的@@;

  (二@@)重复采集可以从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的@@;

  (三@@)拒不答复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申请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数据@@的@@;

  (四@@)对已经发现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数据@@@@,拒不进行补充@@、校核和更正@@的@@;

  (五@@)未落实政府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擅自@@改变政府数据@@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法不承担或者免予承担因共享开放@@的数据@@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的数据@@共享@@开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共享@@开放@@@@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