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1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细则也适用于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接入@@、共享@@、归集@@、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府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南通市@@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政务部门负责建立由分管领导@@、责任处室@@、技术支撑单位@@(信息中心@@)等组成的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专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管理和整合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各业务政务信息资源@@,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现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接入共享@@和更新维护@@。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本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并完成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第二@@章@@  信息资源编目@@

  第七@@条@@ 政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所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明确政务信息系统名称@@、信息资源名称@@、信息资源格式@@、具体信息项名称@@、共享@@属性@@、共享@@方式@@@@、开放属性@@、开放方式@@@@、更新周期@@、发布@@日@@期等内容@@,汇总@@形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完成信息资源目录的录入@@。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编制@@《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对各政务部门已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录入的信息资源目录进行编码@@。

  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本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精神@@,在编目时将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其中@@,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组成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对于不予共享@@@@类@@,各政务部门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对于有条件共享@@@@类@@,各政务部门需标@@明其共享@@范围@@。

  第九条@@ 政务部门在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时须同步提供相应的数据@@字典与数据@@标@@准@@,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并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确保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描述的可理解性以及命名的准确性@@@@,不得瞒编@@、漏编@@、错编@@。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审核@@各政务部门已编制录入的信息资源目录的规范性@@,审核@@通过的目录@@,政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资源发布@@@@@@;审核@@未通过的目录@@,政务部门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自对社会进行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如需更新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管理@@。

  第三@@章@@ 信息资源发布@@@@和更新@@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数据@@库表共享@@@@、API共享@@、文件共享@@等途径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完成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发布@@@@。

  对变化频繁@@、时效性较强的@@,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协同办公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采用@@API共享@@的方式@@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对需进行治理@@、关联@@、分析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采用@@数据@@库表共享@@的方式@@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采用数据@@库表共享@@方式@@@@的@@,政务部门应根据@@数据@@资源体量@@,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政务云资源@@,搭建本部门共享@@前置库@@,并完成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的共享@@更新机制@@,对其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内容进行动态管理@@,明确更新周期@@@@、方式@@,确保共享@@信息资源及时更新@@,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资源更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对已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随意撤消@@,因故需撤销发布@@的@@,须提前告知数据@@订阅使用部门@@和市@@大数据@@@@管理局@@@@,经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撤销发布@@@@。

  第四@@章@@ 资源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由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市@@大数据@@@@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提供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授权分为直接授权给使用部门@@和整体授权给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条件共享@@@@且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政务信息资源@@,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授权给使用部门@@@@。

  提供部门@@在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注册发布@@政务信息资源时@@,需明确授权方式@@@@。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负责统一@@向提供部门@@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授权进展@@,并统一@@答复授权结果@@。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按部门@@、主题@@@@、行业进行检索@@、发现和定位全市@@市@@级政务信息@@,查看政务信息的详细描述信息@@。

  使用部门@@根据@@履职需要@@,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申请@@,申请材料须加盖印章@@,并提交扫描件@@,原材料留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查@@,并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回复受理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写授权意见@@,不予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授权的政务信息资源@@,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在@@接到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线填写授权意见@@,不予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授权结果同步推送提供部门@@@@。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暂未检索到的政务信息资源@@,可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该资源相关部门提交需求申请@@。使用部门@@在提交资源需求申请时@@,需提交盖章申请材料扫描件@@,原材料留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提供部门@@收到未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需求申请后@@,如该资源不属于本部门履职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部门@@;对确属本部门履职范围内而未能及时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发布@@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源发布@@@@@@;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发布@@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需求申请部门@@,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在@@授权期限内使用政务信息资源@@,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对于使用部门@@获得授权后超过三@@个月@@不使用的@@,除季节性应用需求等特殊情况外@@,提供部门@@可视情收回授权@@。

  第二@@十七@@条@@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市@@大数据@@@@管理局@@协商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市@@大数据@@@@管理局@@共同做好共享@@信息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提供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本部门数据@@和服务接口安全@@。

  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的用户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确保接口访问安全和数据@@授权使用@@,否则取消授权@@。

  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电子政务外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数据@@存储@@、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提供部门@@应保证提供信息资源的准确性@@@@,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反馈@@。提供部门@@应对疑义数据@@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提供部门@@应及时予以更正@@,并报告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协助提供部门@@将最新数据@@推送至已有授权的使用部门@@@@。

  第三@@十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政务信息资源@@,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编目@@@@、资源发布@@@@、数据@@更新@@、审批授权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进行督促整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完整性@@,信息资源目录共享@@开放要素的完整性@@、分类的科学性@@、名称的规范性@@;

  (二@@)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是否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否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及时更新@@、调整@@、补充@@、完善信息资源目录@@;

  (四@@)是否根据@@信息资源目录的共享@@@@、开放属性@@及时对接并发布@@相关政务信息资源@@;

  (五@@)是否根据@@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周期@@属性及时更新已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

  (六@@)已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政务信息资源是否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七@@)资源申请@@响应的及时性@@,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的审批和授权@@。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审核@@@@,对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运维经费@@。政务部门在立项申请前应预编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将信息资源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予以书面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注册@@、更新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

  (三@@)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漏的@@;

  (四@@)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

  (五@@)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