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2019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商环境@@监督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以及依法监督管理的单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办检查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办理营商环境@@监督案件@@。

  第@@五@@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营商环境@@监督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组织座谈会等方式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协助会员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反映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考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进行监督@@:

  (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三@@)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四@@)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五@@)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欧宝娱乐靠谱吗 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八@@)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十@@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二@@@@)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以及依法监督管理的单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督查@@、专项检查@@、组织市@@场主体@@座谈会等方式@@,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依法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舆情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报@@、全面覆盖的原则@@,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单位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站@@@@(点@@),对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监测@@,收集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业联合会@@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情况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评价@@,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三@@章监督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通过下列途径获取的可能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一@@)监督检查发现@@;

  (二@@)投诉举报@@;

  (三@@)新闻媒体@@、营商环境@@监测站@@(点@@)、特邀监督员等单位和个人反映@@;

  (四@@)有关单位移送@@;

  (五@@)其他途径获取的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可能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有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应当受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二@@)属于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转送下级主管部门办理@@,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三@@)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在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应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将案件交其调查或者办理@@。

  第@@十@@九@@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案件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二@@)开展实地@@调查@@,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三@@)封存@@、暂扣@@、调取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相关案卷@@、票据@@、账簿@@、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等资料@@;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

  (五@@)组织听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日@@@@。

  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监督案件办理的@@,案件中止@@:

  (一@@)案件处理需要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案件的情形@@。

  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决定或者法律@@顾问@@、法律@@专家议决等方式结案@@,并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行为损害营商环境@@@@,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行为未损害营商环境@@或者投诉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经依法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

  (四@@)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

  (五@@)受理后发现无权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不服案件办理结果@@,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但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除外@@。复查案件的办理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投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案件@@。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营商环境@@监督案件的@@,可以责令其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对办理结果严重违法@@、显失公正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第@@四@@章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营商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市@@@@(地@@)、县@@(市@@、区@@),组织考核@@@@、评价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有关人员被问责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通报营商环境@@监督情况@@。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