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单位@@:

  为依法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

  附@@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提高国家医保局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家医保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医保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局内各司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国家医保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国家医保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对局内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七@@)履行国家医保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局内各司室是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司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初步答复意见@@。

  第六@@条@@ 局保密办负责对国家医保局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规财法规司负责对答复意见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局内各司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内各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局内各司室发现医疗保障领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国家医保局负责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国家医保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国家医保局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国家医保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国家医保局最初获取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医保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局内有关司室应当与该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家医保局经审查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国家医保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国家医保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医保局部门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局内各司室每年@@@@12月@@对本司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提出公开意见@@。

  局内各司室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评估审查情况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各司室评估审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局领导审定@@。经局领导审定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改变信息公开属性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局内各司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自我审查@@,并报局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承办司室进行合法@@性自我审查后@@,报局法制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编制并及时更新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家医保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国家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国家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国家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国家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国家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国家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国家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内有关司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信息公开初步意见@@;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有关司室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九@@条@@ 对拟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类政府信息@@@@,局内有关司室应当同时起草该信息文件的政策解读材料@@,并报请局领导审定@@。政策文件类政府信息@@应当与政策解读材料同步公开@@。

  第二@@十@@条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

  (三@@)局领导或司室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局内有关司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重新履行主动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产生时间@@,一@@般为局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除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医保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国家医保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国家医保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医保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医保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国家医保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司室办理@@。涉及多个司室的@@,由牵头司室汇总@@办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制度@@。

  承办司室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将经本司室自我审查的初步答复意见@@,报局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以及法制部门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核后送局办公室@@。局保密部门保密审查和法制部门法律@@审核@@,一@@般一@@共不超过@@5个工作日@@@@。

  承办司室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初步答复意见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提供初步答复意见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日@@@@。

  承办司室认为相关申请不应由本司室答复的@@,应当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书面反馈意见并提出理由@@。

  第三@@十@@条@@ 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对承办司室提供的初步答复意见及办理流程进行审查@@,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以局办公室的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对有关材料归档@@。不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退回承办司室重新办理@@。

  因承办司室原因导致初步答复意见被退回的@@,重新办理期限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局内有关司应当会同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局内有关司商局办公室依法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国家医保局不予公开@@。局内有关司商局办公室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国家医保局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局内有关司可以会同局办公室征求相关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的函中注明@@: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三@@@@条国家医保局对符合@@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国家医保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司室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初步答复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医保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国家医保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第@@(七@@)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国家医保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国家医保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六@@条@@ 承办司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拟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由局办公室审核确定提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商局办公室后@@,由局办公室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医保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局内有关司会同局办公室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国家医保局职能范围的@@,局办公室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八@@条国家医保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九@@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国家医保局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条局办公室每年@@对局内各司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国家医保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医保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国家医保局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局内各司室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国家医保局直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